(二)收入实现: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原内税不征税:(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原内税不征税:(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