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20日,扬州某媒体刊载了“参加广陵区工商联合会召开的‘2007扬州餐饮业经营管理研讨会’的30多位餐饮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并发出倡议,呼吁扬城所有餐企抱团收取酒水服务费,以实现行业间的自救”的报道。此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市民纷纷向消协咨询。嗣后,省及央视等新闻媒体也相继采访我会进行跟踪报道。
为全面履行《消法》赋予消协的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扬州市消协新闻发言人就所谓“开瓶费”的有关问题,依法阐明了消协观点:
问题一: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答:消费者进入餐饮场所消费,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禁带酒水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餐饮企业单方面做出“禁带酒水”的告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强制消费者消费的霸王条款。今年3月15日,扬州市消协联合工商、物价、卫生、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扬州市烹饪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饮料。”
问题二:餐饮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开瓶费?答:依据《价格法》规定,餐饮企业对其服务价格具有自主定价权。《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在提供服务前,应再次告之,否则不得收取服务费。”也就是要求经营者必须做到:(1)明示在先(要完整准确、醒目直观),而不是事后告之;(2)事前告之要公平、合理、合法。
问题三:餐饮行业“抱团”收取“开瓶费”有无法律依据?答: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扬州餐饮行业有“抱团”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且也违反了起码的商业道德。如在扬出现“抱团”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按《价格法》第40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全面履行《消法》赋予消协的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扬州市消协新闻发言人就所谓“开瓶费”的有关问题,依法阐明了消协观点:
问题一: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答:消费者进入餐饮场所消费,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禁带酒水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餐饮企业单方面做出“禁带酒水”的告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强制消费者消费的霸王条款。今年3月15日,扬州市消协联合工商、物价、卫生、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扬州市烹饪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饮料。”
问题二:餐饮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开瓶费?答:依据《价格法》规定,餐饮企业对其服务价格具有自主定价权。《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在提供服务前,应再次告之,否则不得收取服务费。”也就是要求经营者必须做到:(1)明示在先(要完整准确、醒目直观),而不是事后告之;(2)事前告之要公平、合理、合法。
问题三:餐饮行业“抱团”收取“开瓶费”有无法律依据?答: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扬州餐饮行业有“抱团”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且也违反了起码的商业道德。如在扬出现“抱团”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按《价格法》第40条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