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系列:光芒大学生协会章程


江苏光芒厨卫太阳能有限公司大学生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江苏光芒厨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学生协会是在公司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我公司大学生群体组成的协助企业管理工作的团体。

第一条    本协会的目的是:协助公司培养大学生早日成为企业有用人才,引导大学生善于自尊、自重、自爱、自强、自立,互相学习、乐于奉献。发挥大学生与公司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充分激发大学生工作热情,展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也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成长、成才、激情、奉献。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具属我公司正式员工,承认本协会的章程的大学生员工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凡加入本协会者,须经本人申请,由协会成员讨论通过,并提交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正式会员均有档案留存。

第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提高思想觉悟。

(二)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范和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认真履行会员的职责,努力完成自己担负的责任,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协会所有成员,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认真工作。不得出现作风懒散,思想不正,行为不举等不良习惯。    

(五  协会所有成员必须相互友爱、团结一致、积极向上,为协会的活动不计报酬的努力工作,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六)   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努力工作,做干部职工中创新的表率,创业的先锋。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以及开展的各类活动。

(二) 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协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表现积极的会员应通报表扬或发奖状、奖金以表示鼓励。

第五条    对于一年内无故三四次不参加本协会的会议或活动的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若会员要求退会,必须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本协会将设立以下机构,并成立委员会:

名誉会长:一名         顾  问:一名

会    长:一名         副会长:一名

执行秘书:一名

组织委员:一名         宣传委员:一名

生活委员:一名           文体委员:一名      

第二条     机构的各个职务任期为半年,届时改选。新一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再提交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协会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新一届会长、副会长提名后,由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机构的各部门的职务可以连任,也可以兼任,但不得超过两个。

第四条    机构的各个职务中的在职人员,若是不称职,或在职期间因违反了有关的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协会有权将其罢免,并有权任命其他的代理人;若在职人员要辞职,必须写辞职报告,并交给协会审阅通过。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

一、会长( 1 名):主持全面工作,把握协会的发展方向,负责协会的是思想建设,决策协会事务,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及时反馈协会的活动情况,传达公司精神及要求。

二、副会长(1名):具体负责协会各部门活动组织、执行,效果考评,上下级沟通及与其他组织、部门的联系。

三、执行秘书:整理工作计划,做好会议记录,活动总结,年度总结,协调其它部门工作,撰写新闻稿件,协会活动经费管理。

四、组织委员:活动组织、现场布置、流程安排。定期制定与工作相关性强的专题,组织协会成员参与实施,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加强与公司工会、团委、妇联沟通工作。

五、宣传委员:制定活动海报、横幅、制作展报,活动策划及实施,舞台设计、节目编排及道具购买、准备工作。

六、生活委员:负责关注大学生群体生活状况,餐饮情况,并及时统计汇报,解决生活难题,致力于为协会成员打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文体委员:   组织会员撰写新闻、散文、诗歌等稿件,在各类报纸、杂志以及企业《科技光芒》、《方圆之声》上刊发。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管理

第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有:公司对协会的专项拨款。

第二条    协会实行财务公开化和管理透明化的制度,每次活动结束后向上级部门汇报经费使用细节。 

第三条    每年我们将对协会工作进行评比,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将报公司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委员会。

第二条   本章程经批准后开始施行。

  

江苏光芒厨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学生协会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