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已有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针对关联企业的资本弱化规定,而是对所有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未投足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