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法院是为公民伸张正义的重要场所,是公平公正的化身,是体现法律尊严的地方。作为一个法官在何时何地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判案,而在绥化法院刑二庭,一个案例令人发省、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法官明显存在枉法办案,如此判决百姓怎不受冤?真不清楚那位法官是如何做到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的?综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系列报道,绥化个别法官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是什么?是危害、是痛苦?法官手中的天平一旦出现倾斜,公民的权利根本不可能得到保障,通过此案不得不让人深思!
一般人认为法官是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执法如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职业标准作了细致规定。现实中,法官“枉法裁判”案例不胜枚举,真正受到制裁的又委实太少。黑龙江海伦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忍受着极大痛苦,亲历了开庭过程,而审判却未公开进行,庭前在提出合理、合法要求且提供大量事实证据之后,法官居然不予采纳,导致多年上访。
绥化法院法官判决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发生在3年前,案件审判后、罪犯不但被重罪轻判,执行部门的法官至今对被害人家属应得到的赔偿也未执行,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抢劫”改为“窝赃”罪犯吕长海下车“望风”成了“尿尿”,后变为“上厕所”,真不知罪犯半夜尿在何处?又上哪里找到的厕所?在量刑方面,法官是利用了法律漏洞,谋求私利、中饱私囊,明显是避实就虚,替罪犯开脱罪行。
当今,谁去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12.3惨案中,犯罪团伙在7天之内,同是夜间二次在同一地段持刀抢劫出租车,行为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社会影响之坏,实在令人发指。案发3年来,社会上许多人至今还在议论,其他犯罪分子就这样无声无息没事了?他们至今逍遥法外,是否得到了个别执法人员的包庇?又是谁在纵容罪犯?等等诸多疑问。人们不禁对司法这一公民渴望公正的最底线表示深深担忧。当前,法官已跻身可怕的腐败高危人群,打造多头并举的监督机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执法者本应以公众利益为重,如果置公正法律道德而不顾,而是利用职权欺压弱小、知法枉法,那是多么的令人齿寒!对于被害人家属这一老一小,得不到法院公正判决,又将去何处诉苦申冤呢?被害人家属带着凄楚的声音呐喊:“黑省的司法机关,请还我们事实真相和公正吧!我们希望得到更多赋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善良人,给予支持,关注!我们始终坚信这世上还有许多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法官,遇到不公平之事,都会伸出锄强扶弱之手。
面对绥化中院刑二庭法官执法不公、枉法判决,被害人家属说:他们连起码的道德都没有,其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又如何保障和体现呢?法庭本属惩恶扬善的地方,但12.3案的判决,导致应该在基层解决的问题未能处理好,致使矛盾进一步上移,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在12.3案中,法官“判案”的过程不光存在程序上违法,在对待被害人家属执行上也存在问题,影响到了法律最终的公正。如此判案,只会使司法的中立与公正受到巨大伤害。
对此案存在的司法腐败,必须要真正加强监督制约力量,切实加强人大、检察机关对法院、法官的日常监督和考察,启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法官审判全部过程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做到司法公开公正,同时接受新闻媒体和民意的监督;把审判整个过程置于透明的监督之下。
日前,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要求: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意见》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