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的税(解放前)


民国16年前后,国民政府开征的税种有盐税、酒税、印花税、牙税、当税、契税、屠宰税、统税、厘金税及类似厘金的通过税。

民国16年至26年,内战期间,税捐日益加重,新增营业税、酿酒牌照税、牲畜税及盐税附加、契税附加、屠宰税附加、牙税附加、当税附加等。

抗日战争期间,又增收土地改良物税(即房捐)、遗产税、财产租卖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后称行为取缔税包括花捐、迷信捐)、纸茶竹特别税、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等。某县各税收入由民国26年的5.8万元,增至民国34年的1126.1万元,八年中增长193倍,年均递增近一倍。

抗战胜利后,又在屠宰税、营业税和契税中代征“动员戡乱”经费。之后国民党政权日趋崩溃,苛捐杂税的名目也日益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