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在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及养老的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经济适用房制度)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这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覆盖人群、保障内容的充实、保障手段的及时到位、各种保障之间的联动等方面还需要积极有效地完善。
从社会保障手段方面来看,目前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缺乏联动性,使得既有的保障还没有发挥出最有效的功能作用。各种社会保障内容,对于每一个国民来说是有需求次序的,最先要满足的是基本生活、其次是医疗、再次是教育、最后才是住房及其他社会保障。可以想见,当一个人病重得不到救治的时候,大笔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对他还有什么意义,制度上不允许他动用公积金或养老金来救命。教育支出方面,对于家庭贫困学生而言,个人没有收入、也不可能有可抵押财产,如何来获得受教育所需要的资金呢?家长即使拥有大笔公积金,却不能动用。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够人性化的方面需要修改!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应当能够联动!!!
二、各种保障之间的联动是低收入社会成员的迫切需要
在目前各种社会保障之间相互独立的现状下,建立起相互间的联动关系是低收入社会成员的迫切需要。例如,南京晨报2006年5月24日报道的一个事例:某市的沈先生,两年前因病买断工龄,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中唯一的孩子正在上大学,每年上学花费约2万元。由于筹措孩子的学费,沈先生希望把24000元的住房公积金取出来。而根据目前执行的政策文件,他却不能提取公积金。这是在全国各地都很具典型性的例子。
目前的公积金管理一般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如因离退休、出国、调离本地、下岗失业等原因可一次性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既然规定了可以提前支取的部分情形,何不更加人性化地把疾病治疗、遭遇意外、子女教育等情形纳入?住房公积金,属于互助储金性质,非购房需要不能随意支取。但是,当某些低收入成员,出现疾病治疗、遭遇意外、子女教育等急需资金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他们合理使用这一“互助组织”的互助金。这样才是以人为本的合理制度,否则就成为了一个只有经济利益、不顾民生疾苦的制度。
有更多家庭急需医疗救助资金时却无法支取公积金、养老金的例子。很浅显的道理,当某人因疾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大笔的公积金、养老金对他来说还有什么意义,此时公积金、养老金管理机构应当允许他们提前支取用于医疗支出,这样才是人性化的制度安排,才是符合民众切实利益的。
事实上,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在现行运作方式下,都有一定的资金沉淀而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只有全面推行联动机制,才能“激活”沉淀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才能使低收入群体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例如,公积金在保障住房贷款的同时,完全有余力用于其他方面的保障。2006年4月24日《中国经济周刊》报道:截至200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9759.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全国仍有沉淀资金1656亿元。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这组数据说明:公积金适当地用于满足弱势群体其他保障的需要,是完全有能力的,而不会影响其正常的住房贷款需要。
三、国内外有关多种社会保障互联互动的动态,可供我们借鉴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是: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就是说每个职工享有工资40%的公积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1)购买政府组屋;(2)医疗治病;(3)为子女交学费;(4)养老基金。这是多种保障集于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上就已经确定了多种保障间的共通性。值得借鉴。
上海市、南京市、西安市等地,对公积金提取问题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上述这些例子都说明,各种社会保障的联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目前推行的还只是某一部门单方面的举措,或者只是同一部门内部的联动。我们应当根据民众的切实需要,使各种社会保障的联动扩展到各个部门之间,这有赖于政府制定法规、强化联动、统一协调等方面的作为。
四、建设和谐社会,应积极探索社会保障体系的互联互动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积极地探索有利于民众福祉、有助于纾缓低收入阶层生活压力的制度创新。为此,可选择一些地区作为制度性创新的试点,率先探索、有效试点、不断改进。进而逐步推开,推动全国性社会保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必需破除的是部门利益至上思想(强调自身的重要性、畏惧联动后的管理难度、顾虑联动后权力和利益的分流),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把低收入民众的疾苦放在首位来考量。应要求各部门不得从维护部门利益的角度出发、举出一大堆理由来排斥这一确实符合百姓需要的举措,而应从为百姓着想的出发点来考虑:怎样的制度规定和制度流程更符合民众的切实需要和切实利益,各个部门采取怎样的改革才能使这一联动体系完善起来、运作更为有效。
以下几方面是可以探索的一些内容:
(一)、建议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障体系的法规,以全面调整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该法规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理念,要创新性地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间互联互动制度。
(1)法规要明确规定各种社会保障之间互联互动的多种形式:各种社会保障间的联动(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障资金间的互联互动),亲属间社会保障资金的联动(直系亲属之间医疗保障资金的互动、住房公积金的互动等),个人与机构间的联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再就业信贷、教育信贷、医疗信贷等);
(2)法规要明确规定全国各种社会保障统一账号。规定各种社会保障账户的最低存款额(超过部分,在出现紧急需要时可转作它用)。保障金之间互拨,而不是由当事人领取现金,以避免伪造理由冒领现象。当某一保障账户出现负值或未偿清贷款时,可从其它账户划拨偿还。当某一账户出现信用问题时,可作为其它方面的信用依据。部门间要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和资金交流平台。防止滥用联动机制套取社会保障资金。
(二)、建议行政机构修改公积金管理条例、医疗保险管理条例、养老保险管理条例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理念。
(1)对全国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纠正以往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仅限于住房消费、当职工发生疾病等特殊困难时无法动用的状况。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一些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应当允许他们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规定: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子女教育支出急需资金、家庭遭受重大意外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纳入支取公积金的范围。
(2)修改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规定:直系亲属遭遇危急疾病救治资金不足时,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将其医疗保险金部分或全部用于直系亲属的疾病救治。
(3)修改养老保险管理条例,规定:本人或直系亲属遭遇危急疾病救治资金不足时,可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三)、建议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低收入家庭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及时调整低保户,使低保与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有所互动。
(1)低保户应适时扩大范围:收入长期处于低保水平边缘,在其医疗支出较大、子女教育支出较大或遭遇意外的情形下,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2)低保户有医疗支出及子女教育支出的情形下,应适当增加其低保水平、以确保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四)、建议国家制定出以“社会保障账户”为信用发放教育信贷、医疗信贷、紧急救助信贷的制度。此制度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才能有较好的效果,但可先行试点(如:可在天津滨海新区,利用其先行先试政策,进行试点),做好试点以推动尽快在全国展开并促进国家立法。
(1)对于家庭贫困学生而言,个人没有收入、也不可能有可抵押财产,如何来获得受教育所需要的资金呢?有效的办法是以个人未来的信用来获得教育贷款,还贷的保证就是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账户”;
(2)在急需医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本人或亲属的“社会保障账户”为信用获取一定的医疗贷款;在遭遇重大意外的情况下,可以本人或亲属的“社会保障账户”为信用获取一定的救助贷款;
(3)在失业、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条件下,可以本人或亲属的“社会保障账户”为信用获取一定的创业贷款。
社会保障联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各部门、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才能成功架构。要实现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障资金间的互联互动,应明确主管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应彻底打破部门的既有利益;还应实现全国性联网;还要出台防止滥用联动机制骗取社会保障基金的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