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是采取“排除”的方法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也就是说,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有个解释:“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收益人的捐赠”。可见,外税与内税相比最大的不同是没有比例的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17)
评论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