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关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这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刚从内资企业过来的。否则,外企所得税的纳税人可能会少扣除了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就是多纳了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为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这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刚从内资企业过来的。否则,外企所得税的纳税人可能会少扣除了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就是多纳了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为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