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说苏如明是曾经大权在握的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院长,不如说他更像一名商人。但他赚钱的方式与众不同:用3年前的低价购买暴涨后的房产,放贷不仅收取高额利息还要加收巨额固定“回报”……即便如此,愿意和他“生意往来”的商人仍然趋之若鹜。今年11月,作为江西省第一个在任时落马的法院院长——苏如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12月8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新华社)
法院院长是干什么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人和最高执行官;而商人是做什么的,是以攫取巨额利润为目的的生意人。这本来是两个不可能也不应该集于一人的身份,却被原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院长苏如明“打破”了。一个堂堂的法院院长不但做起了投资商人,而且愿意和他“生意往来”的商人还趋之若鹜,值得深思。
既然是投资,就得讲究成本核算,遵循市场法则。但是因为法院院长有着能够左右一切的“特权”、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他的投资已经完全没有成本可言、完全没有法则约束。苏如明贪婪地用3年前的低价从承担法院装修业务的商人手上购买暴涨后的房产,甚至在与别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霸王条款”。在借钱给一些有求于他的商人时,在协议中不仅规定要收取月息3%的高额利息,还要明确利息之外,一年另支付20%的固定回报。这意味着,如果苏如明借给他人100万元,一年可获得的利息和固定回报高达56万元。更为荒唐的是,苏如明在借钱给某位商人不久,就转而要向这名商人借钱,却不用支付一分利息,此前的借款协议则依然有效。有时可能实际上一分钱没有从苏如明那里借到,每个月却要支付几千元甚至数万元的利息给他。这就是特权阴影下的投资游戏。而那些有求于他的商人,也只能“自认倒霉”,不过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潜规则”,那些商人还是知晓一二的。所以,在权钱交易的过程中,无论哪一方,对个人而言,都没有吃亏,也不会吃亏,而就在这一来一去的“黑色交易”中,党性原则没有了,国家资产流失了,群众利益受损了。
其实,贪官苏如明并不真的是投资成狂,乃是贪婪成性,而且贪婪到令人可怜的地步。“只要有一点钱,他就天天想着要投资,再生出更多的钱来。”苏如明基本没有朋友,平时省吃俭用,唯一的爱好就是“赚钱”。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苏如明被刑拘后,有一次干警怜悯他没人探监,给了他些牛奶、饼干等食物,他竟然拿到监所里的小卖铺卖掉了。“苏如明是我见过最贪也是最没有朋友的人。”也许有人会说,人不可能没有朋友,尤其是像苏如明这样的大法官,更不可能没有朋友。话虽如此,但是因为他的贪婪本性已经全然暴露了出来,他不可能对别人真心真诚,所以他不可能交到真正意义上的朋友,那些和他打交道的商人,也不可能是他的朋友,而只能是他利用来“生钱”的工具,这样的人很可怜。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苏如明也像其他贪官一样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应该说,在苏如明的“潜意识”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思想还是比较根深柢固的,只是在没有当上法院“一把手”之前,没有机会或条件,升任后,他不但没有感谢党和人民、报答党和人民,相反却让他压抑已久的贪婪本性逐渐暴露,并一发而不可收。所以,对于官员的教育、监督丝毫都不能放松,要坚决彻底地铲除官员思想中的杂草,否则一旦时机成熟,便会欲壑难填。
苏如明这样的“投资商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人,因为他投资的不是资本,而是权力,或者说是一种无本生意。 当然,“苏如明之所以投资屡获暴利,并非他真有经济头脑,而是行贿者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是在权力的“魔咒”下,其他商人替其投资、为其生财。检察机关认为,苏如明一案充分暴露出,只要“一言堂”现象仍然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就很难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渠道,推行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制度及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等相应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法院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是重要力量,也是责无旁贷。但是屡屡有一些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不但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法律蒙羞。因此,对于这样的腐败行为必须用重典整治,才能还公平正义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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