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多投从法律上讲到底是违法还是合法,本来就无定论。虽然杂志社一般都有单方面约定,不得一稿多投,且一般三个月未收到答复才可另投他刊。但这种规定本省就不符合著作权法1个月内应当给予答复的规定,即使著作权法规定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给予答复的期限,但杂志社和作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作者是弱者,现在由处在强势地位的一方作出的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三个月审稿期的规定,不仅延缓了作者科研成果发表的周期,甚至很多时效性较强的作品会因此耽误了发表或被剥夺了发表的机会。因此,这种规定本身就是霸王条款,其效力值得怀疑!
退一步说,就算杂志社这种条款可以看作是要约,但作者的投稿行为并不见得就是承诺,因为很多杂志,作者再投稿前根本没有看到过甚至接触过。
根本没有得到杂志社的要约,也就谈不上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那么作者的投稿行为倒是可以看作是承诺,如果杂志社同意采用,给作者用稿通知,在用稿通知中作出不得一稿多发的规定,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如果作者不提出反对,倒可以视作合同成立。反过来,如果作者不同意“不得一稿多发”的规定,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拿到杂志社发表是作者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复制权的结合,当然还包括获得报酬权(这点权利现在好象颠倒了,正常情况下,作者反而要向杂志社支付一定的版面费来发表文章,这也是中国科研考核体制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的怪胎),所以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出版社专有的出版权,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就说明只是普通的出版权转给杂志社代为行使。
因此,加入作者不同意杂志社的“不得一稿多发”的规定,可以向杂志社说明,从法律上说,这又形成了新的要约,杂志社如不同意,合同仍未成立。这时,杂志社完全可以不发作者的文章。
当然,从规范学术道德的角度说,我们不提倡一稿多发,但决不禁止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毕竟浪费了有限的学术发表机会,也不利于在现行科研考核体制下的公平考核。但大家要明白一点,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一稿多投现象不应干涉,对一稿多发现象要具体分析,每一个个案所得出的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不能绝对化!学术道德毕竟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也不应将之绝对化、普遍化!
要想根本改变这种所谓的不道德现象,根本的出路在于改革现行的只重科研数量不真正考查科研成果的质量的科研考核体制,如果真有一天这种体制得到彻底改变,作者的权利才可真正实现,而不是象大多数作者一样到处寻找机会和资源,千辛万苦发表论还要低声下气的倒贴钱去求杂志社发表论文,这是中国科研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如果这种体制不改变,中国的科技竞争力的提高讲永远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讨论是否禁止“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问题简直是本末倒置,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现有的科研考核体制,使科研回到它原本应该的道路上去!
一稿多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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