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五)
人的私欲无法消灭,“私有制”便与人永存
(2006.2.13.刊发于《经济学家》)
张春津
盼望获得财富,乃是人的一种本能、一种天性!任何政府,任何法律,任何权力,任何道德,都休想彻底消失掉人所具有的追求和向往财富的“私欲”。某种政府命令,某种法律规定,某种权力干预,某种道德说教,企图让他人放弃对财富的追求而灭私欲,其目的只不过是他们为自己获取到更多的财富创造更方便的条件。所有用最高明的手段获取财富的人,总是竭尽全力地向别人鼓噪和宣传所谓的“高尚理想”,就如同买卖股票的“庄家”准备“吃进”的时候总是要事先制造“利空”的消息一样,惟恐他人都争先恐后地加入到追求财富的行列中,从而加大了他们自己获取财富的难度。所有用最卑鄙的手段获取财富的人,总是咬牙切齿地痛恨法治,因为法治维护公正,妨碍了某些人靠干那些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勾当来获取财富的图谋,使得特权、霸权、强权等等蛮横不讲理的权力在财富的竞争中变得毫无用场。人与人之间是这样,国与国之间也是这样。
财富,对人而言不但是一种生存保障,而且还是一种人格荣誉的保障。当我们早晨怀揣着仅剩下的三角九分钱去打算喝一碗需要四角钱才能买到的豆浆时,不但会感到肚子恐慌,还会感到心里恐慌:区区一分钱不但会给我带来饿的滋味,而且还给我们带来屈辱的滋味。眼瞅着那些琳琅满目的各种各样的商品,我们却一贫如洗,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们蒙生追求和向往财富的“私欲”?在财富面前,尤其是因为财富的问题使我们寸步难行的时候,任何人都别想假装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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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追求和向往财富的主人,都享有追求和向往财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出于人类所具有的这种对财富的追求和向往的天赋的人性,才促使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人的“私欲”是人自然的客观属性,是没有善恶之分的。“私欲”本不是什么坏东西,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它。那些曾被宣传的所谓的“大公无私”的人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是因为,“我”不管走到哪,都是从“我”出发的。虽然在客观上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但主观上人们都是以“我”的身份生活在社会中,即每个人都享有绝对归属于自己的权利。“我”如何如何,“我”怎样怎样;把“我”字置于每个权利主体即每个人最重要的位置上,这是人的一种本性。这种本性就是人的“私欲”。
依据每个人追求和向往财富的“私欲”表现的不同,我们发现人有三种“私欲”,它们之间从低到高是分层次的。
1.人的第一种“私欲”(即人的第一自我性)。这种“私欲”是人最低层次、最原始的冲动,它的主要表现是主观为自我客观也为自我。
当我饿了的时候,主观上就有了饮食的需求,而吃饭这一食品消费的过程,客观上只满足了我自己的食欲,消除了自身的饥饿感。绝对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我吃饱了,别人会打饱嗝。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们主观上都想获得金牌,但客观上,当一名运动员得到了金牌使他获得金牌的“私欲”得到了满足之后,其他的运动员就绝对拿不到这块金牌了。
可见,人的第一种“私欲”只为自身服务,不会使他人从中得到任何实际利益。
2.人的第二种“私欲”(即人的第二自我性)。这种“私欲”是人中间层次、具有发展性的冲动,它的主要表现是主观为自我客观为他人(社会)。
一个司机为了取得工资报酬维持生活去开车,主观上他是为了自己,但客观上他却成了乘客们的服务员。一个投资者为了给自己赚取更多的利润,就会想尽办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占领更广阔的市场。从主观上看,他的动机和冲动是源于“私欲”,但其客观结果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他人(社会),因为他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只有为社会所需求,即满足他人的某种“私欲”,投资者才能达到赚钱的目的。
不难看出,人的第二种“私欲”不仅仅为自身服务,同时还不可避免地服务于他人(社会),使他人也能获得某种享受。
3.人的第三种“私欲”(即人的第三自我性)。这种“私欲”是人高级层次、最文明的冲动,它的主要表现,是把自身与他人(社会)相等同而重合。换句话说,它或是把自身扩大了,扩大到与他人和社会一样大小,或是把他人和社会缩小了,缩小到与自身相一致。一句话,就是把自身的“私欲”与他人和社会的“私欲”混为一体、合二为一。
我们总是赞誉母亲的伟大,其伟大,就伟大在母亲哺育幼儿的“私欲”上——她把幼儿看成是自己的心肝,看成是自己的组成部分,看成是自己的化身,把满足幼儿的“私欲”看成是自己“私欲”的满足。在危难关头,她往往是为了幼儿的生命而不惜献出自己的一切。“孩子都是自己的好”,原因就在于此。
所有爱家、家国、爱社会、爱人类、爱生灵的伟大举动,不是献身者没有“私欲”,而是他们把家、把国、把社会、把人类、把生灵看成是自己的化身,把维护他们的“私欲”同维护自己的“私欲”,紧密地结合起来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最缺少又是应该大力提倡的,就是人的第三种“私欲”。
过去人们总是把“私欲”当作贬义词来使用,把它看成是恶魔,其原因是总有人利用正当的“私欲”的权利去谋取不正当的“私欲”的权力,总是依靠侵害别人的“私欲”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不是“私欲”的人性不好,而是某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人们满足“私欲”的“游戏规则”出了问题,使竞争有失公平。假若有那么一种社会制度,它能够使人们在满足自身“私欲”的同时,不但不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他人“私欲”的满足,它能够在有人做出了侵害他人“私欲”的事情时,立即对其制止,并进行严厉的制裁和惩罚,这样的话,“私欲”有什么不好?人们都具有了追求和向往财富的“私欲”,这是一种多么巨大的经济动力!
如果我们承认人的“私欲”消灭不了,那么“私有制”便会以人性为依托与人永存。问题并不是应不应该保护“私有制”,而是要关注到每个人财富的来源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因为某些人的财富来源有失公平,就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也一块被定罪,那“私有制”绝对被冤枉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