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的一天,在京务工的河南农民郭玉良的妻子张桂梅因产后大出血死在北医三院,并欠下53万元医疗费。不偿还费用,医院就不同意他带走妻子的遗体。24日下午,他做出抉择:以祖孙三代为代价,愿与医院签订还款协议。
该还款协议写明:经再三考虑,我决定签还款计划书,我每年5-7月份工资为2000元左右,8-9月份为1000多元,3-4月为600-900 元,大孩子上学每月需300元,小孩子每月吃奶粉需630元,我年迈的父亲一年需要1500元生活费,这样算下来,我每年最多能保证还医院5000元。计划还款时间为106年,子孙三代还完……
当协议交给医院时,医院却提出,必须找到担保人,确保协议能在法律监督下执行下去,否则不能拉走张桂梅遗体。医院建议他将妻子的遗体捐出用作医学解剖,这笔医疗费就可一笔勾销。
“遗体捐出可抵账”这一事件,一时成为国内媒体议论焦点,两天来各大网站的网友评论多达上万条。有人认为,医院用“捐出遗体抵消债务”,有违人道;也有人认为,病人签下巨债,如果不能偿还,对医院来说也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我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则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医院显然无权“扣押遗体”索债。虽然从感情上可以理解医院的心情,但从法律意义上却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况且,强迫遗体捐献用作医学解剖,也有悖人道主义精神。从法律上说,当人死亡后,其尸体即转化为法律上的“物”,从理论上即归其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所有”,有权依照法律、道德许可的方式予以自由处置,他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占有”。至于病人所欠下的债务,则与医院形成了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医院作为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正常途径向其家属追讨债务。有无偿还能力与遗体权利是两回事,至少死去的人是无辜的,医院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二,且暂不论这个需要106年才能还清的协议是否合法、合理,对于一贫如洗的农民郭玉良来说,无疑确实无法找到愿意为他担保的人。如果无法找到担保人,医院则就不会签订此协议。然而,即使这个协议可以签订,为一方当事人作担保也并非签订协议的必需条件。医院此举,无疑给郭玉良设置了一个“客观不能”,而郭所能做的似乎只能按照医院所说的“捐出遗体”了。即便再有再多的无奈,医院的做法无疑是踩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底线上,让郭处在了两难的尴尬境地。
第三,正如有有网友一针见血指出:医患困境的症结所在,恰恰在于基本医保制度的缺失。如果面对特殊重大疾患,公民可以有公共救助基金来为生命权益兜底,那么,医院既不会担心救人而遭受损失,患者也不会担心因贫穷而无不去看病。因此,目前,昂贵的看病成本,紧张的医患关系,其根源更在于能够早日在全民体系,尤其是在贫弱阶层建立以医疗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这一切,我们不仅仅要期待法律政策的健全,更期待更多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救助机制的改变和完善。
据说,在这个事件的解决过程中,医院并不希望媒体过多介入,不希望自己被卷入社会舆论的漩涡中心,正如此前不久的“肖志军拒签”事件一样,让医院在舆论的浑水之中无法涤清自我。所以,我们在希望此事能够尽快妥善解决的同时,不免也心生疑问:医院是在怕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