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5)


  (五)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限额

  1.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只能用本企业当年及以后年度实际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弥补。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既有股权投资收益又有投资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损失可先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投资转让所得不足的,再用股权投资收益弥补,弥补后如有余额,再区别情况,属于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规定计算补税,属于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将余额进行纳税调减。

  (六)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成本损失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七)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

  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八)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成本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财产转让收入

  (一)财产转让收入的范围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财产转让收入

  1.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确认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对那些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或有偿转让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企业将固定资产卖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有价证券、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1)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入的概念及实现

  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或出售有价证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有价证券、股权转让的确认,应于企业将有价证券、股权卖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短期投资转让收入确认的说明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只是企业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谋取一定的收益。在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可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债券投资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股票投资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其他投资。

  企业需要资金时,可将有价证券出售,即把短期投资收回。

  (3)长期投资转让收入确认的说明

  长期投资,是将企业的资金在较长时间内让渡给其他企业。这种投资,通常不准备在短期内收回或转让出去,因而构成了长期投资。一般按照投资形式划分,长期投资可以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

  企业的长期投资一般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转让出去,但是如果企业急需资金或继续有某种股票,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企业可将持有的股票、债券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出去,以取得所需资金。企业转让成功,可得到一笔转让收入。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帐面金额,贷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或债券投资”科目,按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或者按已入帐的应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委托转让中发生的手续费等,应抵减转让收入。

  作为财产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把它单独列作一项,放在收入中,与生产经营收入并列,这区别于财会制度中把它们放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核算,这样处理,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使企业的收入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