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不过是某个知识领域的所涉概念的体系。所以我们要把握一种理论,必须首先要把握相关的概念。对于概念的误解或误用,往往会使一个理论产生重大缺陷。
一,使用价值
无可置疑,对于一种物比如铁,有没有人类存在,它们的自然属性也是存在的。一台电视机生产出来,就算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需要它(比如因其款式老旧) ,可是它的被生产出来的一切作为这台电视机的功能还是存在的;它们的存在都是不依我们人类的意识为转移的,从而是客观的。本来我们称这种存在为其自然属性是最为合适不过的了,但是我们知道:我们所谓的使用价值,是物(或某种形式的存在)因其确实存在着的某些功能而有这种概念的;也就是说,凡是使用价值,总是与一种客观的“有”联系在一起的;那么,既然它们首先有一种自然属性从而是一种客观的或自然的存在,则我们称之为物的自然使用价值则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任何一物或某种自然使用价值,显然可以有这种情况发生:即它对甲有用,而对乙无用。这时当我们不考虑交换问题时,这种对甲的有用性,我们总要进行一下命名,因而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称之为个别使用价值。我们一定要注意:就是这种作为与自然使用价值相区别的个别使用价值,从而对于甲的个别使用价值,相对于乙而言,又具有一种不同于那种自然使用价值的另外一种客观性。
而当考虑到交换时,我们知道,在一个相对大的市场内,总是有形形色色的具体的不同规模的交换行为发生的;那么,即使是仅仅存在着某种一对一的供求,我们显然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交换就不是市场交换。这样,那怕是只有一物(对象物视为货币)是用来交换并交换着,则它便有了社会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从而我们称之为社会使用价值。显然,我们不能将其称之为市场使用价值,一是这不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二是在逻辑上,市场总是社会的内容。
显而易见,上述物的存在状态及与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那么我们也就不能用同一个概念来表述它们;除非我们在特定的场合认为当时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区分,那样,我们只说使用价值便可以了;一旦我们要表述一种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物与人们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个概念的使用便是不准确的了。还有,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使用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无论如何都是与我们的感官从而体验进而满足感相联系的,因而它们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抽象性。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所谓价值悖论问题,就是缘于人们对自然使用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的界定不清晰所至。
二,关于价值
马克思说过:
“劳动产品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① [1]104
马克思还说:
“没有一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1]54
“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1]51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1]49
显而易见,马克思界定的这几个概念是十分清晰且为人们所熟悉的,我们更没有任何理由反对之,从而完全可以接受之。这样,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值等的概念也就确定下来了。在此顺便指出一点的是:既然若劳动没有用,则劳动就不形成价值,而这种有用性只有通过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那么商品间交换比例的变化即交换价值的变化,无疑就是商品价值的变化。因此那种认为交换价值变化而价值(一种说法是交换价值本身[2]161)不变的观点,就是极其荒谬的了。
最后我们需要讨论一下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概念。
我们所理解或认同的个别价值,在这里要区分为作为生产者的个别价值与作为消费者的个别价值。
这里的作为生产者的某种商品的个别价值的概念,区别于马克思的个别价值概念,即由于单纯的生产者的生产方面的原因而形式的商品“价值”。对于马克思而言,这种个别价值是一种在市场交换之前便确定下来的劳动所生产从而赋予的某种单位商品的价值; [1]352而对于我们来说,它则是一种某种单位商品中包含的所购买的两种劳动的价值加上其预期利润。
而这里的作为消费者的某种使用价值的个别价值的概念,则类似于庞巴维克的主观价值概念,[3]150即:它是一种使用价值的能够使某消费者通过对它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某种满足感。②
上述二种个别价值都是建立在前面所讨论的个别使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
一般而言,社会价值是与个别价值相对立的,为社会使用价值的进一步的或全面的抽象形式。有些时候,人们对价值一词的使用是模糊的;从而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这种价值概念的具体内涵实是不同的;如果不是这样,没有社会价值这一概念也是无所谓的。这样,它其实就是马克思所界定的价值的概念的另一个语言形式,它的存在是为了在某些场合的对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准确使用的。
三,劳动
关于劳动,人们曾把之分为生产劳动及非生产劳动。马克思的观点如前述外,还有: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202
并且:
“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1]203
“一切物质条件都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他们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是没有它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1]205
还有
“为了把自己的劳动表现在商品中,他必须首先把它表现在使用价值中,表现在能满足某种需要的物中。”[1]201
而马歇尔是这样说:
“一切劳动的目的都是为了生产某种结果。……劳动是一切头脑或身体付出的努力,部分上或全部都以获得某种好处为目的,而不是以直接从这种努力中获得某种好处为目的。”[4]54
关于生产劳动,马克思说:
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把工人变成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1]556
关于生产,马克思则说:
“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1]204
“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必须生产一种使用价值,即满足一种特殊的社会需要,”[12]394
既然马克思说“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和“一切物质条件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那么对此我们就无须进行考察了,而“劳动本身”则自不待言。而马克思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所谓资本增殖,不过就是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为资本家进行的剩余价值生产;对此,我已经在另一篇文章中证明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此这里不再赘述。这样,二者的观点就基本没有什么区别了,因而我们在此只须注意到这种“有目的的活动”或“某种结果”从而“满足某种需要”或“获得者得某种好处”就可以了。
就此,显而易见,劳动或生产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人们的需要我们知道是多种多样且不断发展的;人们既有物质性需要,又有精神性需要。换言之,人类的幸福总是建立在其丰富多彩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的满足之上的。既然如此,我们是否有理由认为,一种人类行为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需要,一方面又不从属于劳动或生产劳动的范畴?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一台电视机的生产工人是劳动的,而从电视机中看到和听到的歌者却是不劳动或是非生产劳动的?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生产按摩器的工人是劳动的,而按摩者就是不劳动或是非生产劳动的?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几个工人各自为政地低效率地生产某种产品是劳动的,而有人把工人们组织起来进行合理地分工从而提高了效率从而更好地满足了社会需要但他却是不劳动或是非生产劳动的?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一个缝纫工在工厂制衣就是劳动的,而当他作为仆人为雇主制衣时就是不劳动或是非生产劳动的?在此,我们可以看一下,这里作为后者的活动或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的活动是没有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还是没有满足人们的需要?抑或是说,那些需求者们因为后者或后一情况而没有从中得到幸福?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因此,所谓劳动——即生产劳动,一,必须是其所形成的一种效果是可以转让的;二,在社会交往中,对于价值或者说对于一种行为的劳动性评价,不是在于各自的生产条件或生产方式或是其主观性如何,而在于一种客观性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一种行为是否满足了他人的某种需要,而其判断尺度是外在的。
而从总体上说:劳动,——价值论上的生产劳动,不管是歌者、仆人、公务员,抑或是资本家、工人,只要他的行为是旨在满足他人的正当或正常的自主意识的需要并进行着一种市场交换,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劳动——社会劳动或社会生产劳动!就此而言,市场只需要考虑使用价值的抽象意义,而不去考虑它的具体意义或具体性。这个抽象性在此不是指那种无差别的通过交换而体现出来的人类劳动,它是劳动效果的抽象性而不是劳动本身的抽象性——有用性的形成不同于形成的有用性;从而是指由于这种劳动而形成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用性,——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效用!而这个具体意义或具体性,当然是指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形成的外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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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引文中黑体字为笔者加。下同。
② 请注意:我们前面所提到过个别使用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具有着某种意义上的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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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白暴力:财富劳动与价值[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3]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