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剥削情况下仍然可以有不平等
——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学基础(5)
剥削是由于社会的不平等制度造成的,那么是不是消灭了剥削就会消灭了社会不平等呢?回答是否定的,消灭了剥削可以减小不平等的程度,但并不必然消灭不平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於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麽,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注释1)
马克思在这一段中指出了虽然采用平等的尺度——劳动来分配,但结果仍然对一些人是不平等的。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中,把劳动者“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麽,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
按劳分配消灭了剥削,但是他并没有消灭不平等,因为按劳分配只是在劳动方面使得大家平等了,但人性是多方面的,个人天赋的不同,后天情况的不同,在一个看似平等的结果中实际上蕴含着深深的不平等,所以马克思把按劳分配也称作是“资产阶级法权”,属于资产阶级框框内。
在马克思那里,化解全部不平等的办法是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随著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份涌流之後,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消灭了剥削并不等于消灭了不平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结论。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消灭剥削,但并不以消灭不平等为己任,这是由于在无剥削的情况下还是存在不平等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时如果兼顾完全消灭不平等,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有害的。
当然消灭剥削实际上就消灭了带来剥削的不平等,如果还有可以带来剥削的不平等存在,如奴隶作坊等,这就说明剥削并没有消灭,还需要继续努力消灭剥削。
剥削的存在就意味着有人可以公然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社会有着剥夺者和被剥夺者,这意味着严重不平等的存在。当剥削被消灭,社会没有了剥夺者,最大的不平等被消灭,虽然还存在不平等,但这些不平等已经属于个人天赋或者个人情况不同而出现的差别,由此带来的不平等完全可以通过个人的全面发展来弥补。
无剥削的情况下社会可能仍然是不平等的,但不平等的程度已经大大减小了。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全面平等的社会,但它是一个消灭了剥削的社会,是一个尽量争取社会全面平等的社会,因为它是一个就要发展到共产主义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