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中的“格雷欣定律”


  “格雷欣定律”在金融界中又称为“劣币驱逐良币”,即是在金银复本位制下,金币和银币都能自由的流通,具有无限的偿还能力.由于金银同时流通出现的金银比价以及价值尺度二重化的问题,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指由于法定价以市场价的不一致,市价比法定价格高的金属货币在流通中的数量逐渐减少,而市价比法定价格低的货币在流通中的数量会不断增加的一种现象.

  我认为“格雷欣定律”在保险中的体现为:保险公司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放弃真正需要保障的风险,故而偏离了保险的根本目的和职能.

  根据以上的理解,“格雷欣定律”在保险中的体现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在农业保险中的体现.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同时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投入大,周期长,抵御能力差,作为独立生产单位的农户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发展农业保险是解决三农问题,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但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形势并不乐观:据了解,国内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有少量的农险业务,并且令人担忧的是农业保险的经营进年来不甚理想:2002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为6.4亿元,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8.82%,为农业生产总植的0.04%,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从最多的60多种减少为目前的不足30多种,农业保险目前很少有保险公司涉足,险种也很少,是因为目前没有风险吗?显然不是,统计显示,近十年来我国平均每年种植业的损失率高达11%,而我国的农险覆盖率却一路走跌,险种也不断减少,这是作为商业性保险,实现利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他们必须要按照商业化的操作来制定费率,但农民却付不起,如果他们根据农民的要求来制定费率的话,则保险公司赔不起,或亏损大.于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趋利避害,从而导致了需要保障的风险而没有及时的得到保障,导致风险的流失,因此保险的防灾防损的功能也没有发挥出来.

  二:在家庭火灾保险方面,家庭火灾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一,其费率主要由基本费率决定,即根据家庭居住建筑物的结构的危险等级来决定,危险等级高的费率就高,危险等级低的费率就低,但不同等级的危险物发生火灾的机会不同,同等危险等级的危险物在不同的家庭发生火灾的机会概率也不同,损失概率也不同.而实际上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个家庭计算一个赔率(这样成本太高),于是把众多家庭的火灾概率作为一个平均数,然后按这个平均数来设置赔付率以实现其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保障作用,而在这过程中,保险公司习惯作最坏的打算,无意识的估高火灾发生率和赔付率,以大部分的高费率作为平均数的基数,从而普遍提高了火灾的平均的概率和费率,当保险公司用这费率来承保时,由于费率高于平均数,把一大部分人挡在门口,失去投保的意愿(承当不起保费),而只有高风险的客户去投保,这样又加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又重新厘定费率,提高保险费。如此循环,导致了大部分有火灾危险的客户放弃投保,得不到保障,自然,保险的保障功能,经济补偿的功能也无法体现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标的均是有利可图的,即是风险系数不高的,而真正需要保障的风险则流出保险的领域,或成为不可保的对象,或因为高费率而放弃投保,这种现象就是格雷欣定律再保险中的表现。

  保险的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从而分担风险。克服”格雷欣定律”的缺点,发挥保险的作用,愚认为:首先,必须端正保险的态度,摆正保险的位置。他必须是商业性与政策性的统一,其次,政府必须给与政策支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如农业保险,必须通过政策扶持,发挥保险社会功能。再次,对特定风险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共同管理基金。如地震,美国和日本受到地震的威胁的频率比我国的要高很多,他们通过建立基金从而承保地震,而我国地震还是一个空白。最后,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方式,科学管理,科学厘定费率。

  只要我们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去对待保险和处理保险中的问题,坚持保险商业性和政策强制性的统一,保险的职能才能发挥,造福人们,为我们建设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