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亟待导入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1998年,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开始引入这一制度,并逐渐被中央纪委和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国建设银行、永安保险等金融机构近年来也开始偿试这一制度。实践表明,会计委派制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财务、信贷信息的真实性,控制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和违规信贷,防范财务和信贷风险起着积极的作用。笔者以为,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应抓紧导入会计委派制,以强化内控基础,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要导入会计委派制

  1、纠正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种种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目前普遍存在着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差、会计信息反映不够真实、财务监督不力、费用支出居高不下、信贷监督不到位、违规贷款时有发生、不良资产占比大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果的好坏,最终通过会计核算出来,而主办会计的管理职能依附于基层,其利益关系也依附于基层,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导致主办会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的会计记账、算账、报账变成了“做账”。因此,从强化对主办会计的管理,增强核算意识,提高会计专业知识水平,预防经济犯罪角度出发,亟待导入会计委派制。

  2、适应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发展需要。2003年6月份,随着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全国8个省市的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陆续展开。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联社统一法人以及现有的两级法人四种组织形式。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联社统一法人这三种组织形式均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内部控制上,需要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新理念。因此,通过导入会计委派制,有利于改变以往主办会计只对所在分支机构负责的单一管理的局面,健全、完善、创新会计制度,提高内部管理、合规经营水平。

  二、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参照其他金融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实践和经验,根据农村信用社本身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农村信用社实行会计委派制,宜采取由农村信用联社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联社财务和人事部门(即委派机构),向辖属分支机构(即派驻机构)统一委派主办会计的模式,所委派主办会计依法和根据授权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这些委派的会计由联社实施统一管理、定期考核、交流换岗、严格监督。针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现状,按照委派主办会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统一、分别考核”的办法,以内部主办会计委派制形式,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监督。委派人员的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由联社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协商承办。

  三、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1、会计委派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有效的现场会计监督。

  委派主办会计负责分支机构核算工作,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运作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委派主办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包含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时,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和单据等,可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予以制止,使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财务状况之中。在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对出现或可能出现风险的敏感部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也可随时将重大问题向联社汇报,便于联社及时采用预防对策和措施,加大会计监督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及时堵塞漏洞。这样,委派主办会计不仅具备了可供选择为会计监督者的客观条件--了解被监督者的活动;同时也具备了主观条件--愿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信息进行客观的反映,委派主办会计自然成为会计监督的人选。

  2、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实行会计委派制,主办会计可脱离所在分支机构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委派主办会计大胆行使《会计法》以及联社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并防止分支机构任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主办会计,从而有助于解决以往主办会计所处的两难境地的问题--主办会计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会计委派制将主办会计的工作业绩与其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由联社对委派的主办会计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督促主办会计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会计事项进行独立、客观和认真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排除人为干扰,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促进会计队伍的建设,提升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水平。

  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联社建立健全对主办会计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制定委派主办会计任用的标准,通过培训考试、严格考核进行择优任用,持证上岗,定期轮岗,对不称职人员经考试、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委派资格,促使会计人员树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观念。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主办会计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思想道德水准、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素质,以最佳业务水平为分支机构提供会计服务。同时,分支机构对联社委派主办会计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对具备会计专业资格、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经过专门培训、责任心强的一大批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进而有效地推进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水平。

  四、实行会计委派制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稳健原则。由于各地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会计委派制全面推开的条件不成熟,因此应选择一些会计基础工作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工作逐步深化。

  2、坚持配套原则。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不但要采取灵活的态度,因地制宜,还要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充分重视与会计委派制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如建立健全主办会计的选拔任(聘)用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回避制度、轮岗制度、业务定期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等,以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后续管理。

  五、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的运作

  1、委派制主办会计需具备的条件。

  委派制主办会计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有大学专科(第一学历)毕业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既熟悉金融行业情况,又熟练掌握财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师可委派联社级主办会计,助理会计师只能委派分支机构主办会计,并主管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身体健康,能胜任分支机构主办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委派主办会计的委派范围与委任程序。

  由农村信用联社最高权力机构的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联社财务和人事部门委派主办会计,未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联社财务和人事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各分支机构配备好相应的财会人员,联社与辖属分支机构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主办会计实行逐级委派制度。委派主办会计的委任程序:首先,由联社财务、人事部门提出委派人选并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并在听取派驻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后提出初步建议,再报联社财会部门负责人核批,经联社财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委派手续。

  3、委派主办会计的职责与权限。

  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管职能,委派制主办会计应承担以下职责:履行《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参与分支机构重要业务活动的经济分析决策,组织分支机构实施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以及联社财务会计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向联社报告重大事项;组织分支机构执行季度、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分支机构成本费用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对上报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分支机构资产营运情况,对资产流失承担责任;负责对分支机构会计人员配备和职务聘任提出建议,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

  与此同时,委派制主办会计应赋予以下权限:审核所在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并与分支机构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参与拟定分支机构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分支机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对重大收支项目,与分支机构负责人联签审批;参与拟定分支机构的年度决策方案和分配方案;审核分支机构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等。

  4、委派制主办会计的管理与考核。

  委派制主办会计由联社会计与人事部门共同管理。其党团关系、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称考试与聘用、薪金、福利待遇等由联社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基本工资,奖金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如委派制主办会计轮换岗位或不再担任分支机构主办会计,其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等按新岗位执行。联社对分支机构委派的主办会计组织统一考评,考评工作由联社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考评工作小组由联社领导、人事和财会部门人员以及分支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考评着重于委派制主办会计的思想品德、组织领导能力、技术能力、业务政策水平、执行财会主管岗位职责、承担分支机构财会业务管理工作业绩、会计监督检查情况、贯彻执行联社财务制度与规定的情况,以及群众评价等方面内容。对考评结果进行登记,并建立考评档案,作为委派制主办会计的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六、实行会计委派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好主办会计与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监管部门、稽核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与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主办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正确理解主办会计与财务部门和稽核部门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为监管部门工作的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联社内部稽核的健全、完善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不能把主办会计与监管部门和内部稽核对立起来,而要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好主办会计和财务部门的关系。财务部门和主办会计的工作目的都是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职权,但两者的地位不同,主办会计代表所有者,财务部门是联社经营者的助手,两者的关系搞不好既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正常的经营,只有两者很好的配合,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在健康轨道上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2、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和发展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会计管理和监督弱化、会计信息失真和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复杂的历史、现实和社会的原因。尽管会计委派制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有一定的效用,可能在某些分支机构效果十分明显,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如它的控制面还比较狭窄,信贷、计划、国际业务等仍是业务监控盲区,监控手段有必要变手工监控为微机监控,委派中的道德风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等等。所以想靠会计委派制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只能说实行会计委派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一篇旧作,其中部分文字发表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