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解体时,应友好分手,依法分家!


原载:http://www.clnchina.com/Content.aspx?Id=834&TypeId=13

 


案情简介:

男方陈某与女方王某是大学恋人,两人1991年毕业后均分配到北京工作,因女方专业稀缺,女方王某工作的当年就分得单位一套公房的承租权,1993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夫妻打算买下这套公房,女方父母为了体现对女儿的爱,出资全款买下了这套公房,并申明该房款是赠与女儿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1997年男方陈某辞职下海经商,与另2位股东投资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赚钱后于2001年出资80万元购买了一套新商品房,夫妻搬进新家后,原购买的公房对外出租,每年租金近2万元,2002年年初女方也辞职下海,以自己的名义投资成立独资企业,赚钱后买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等,20052月男方又出资在郊区的农村买了一套没有产权证的别墅,后由于双方都忙于经商,互相关心、互相交流越来越少,人生价值观也越来越不同,最终双方感情日益冷淡,冷战半年后,200610月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友好分手,依法分家,但面对如此复杂的夫妻财产,他们不知如何分割,为体现公平合法的分配,男方陈某找到律师,希望律师提供有法律依据的咨询和帮助。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财产有房产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女方王某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等等。对于以上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依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本案,现作如下分析:

111995年已购买的公房,是女方王某婚前承租的,虽是婚后购买,但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是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的出资款只赠与女儿一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女方个人财产;

212001年购买的新商品房,虽是男方出资购买,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对该套房屋拥有共同产权,双方可自愿协商该房产价值及归属,如一方拥有产权,另一方则给对方相应的补偿款;

31套没有产权证的别墅,只能商定使用权的归属及相应的补偿款;

4 11995年已购买的公房从2001年至200610月份8万多元的租金虽是女方个人房产产生的租金收益,但因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分割原则是一人一半款项;

5)男方陈某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女方王某,如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女方王某可称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分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女方王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

6)女方王某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该独资企业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7)女方购买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按市价分配或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8)对于夫妻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