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内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税收(9)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