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的政策摇摆不定和损失的最终埋单:1984~1994
1983年第四季度,美联储又回归到了限制性的货币政策。真实货币供给,即不变价格的M1,四个季度内都未发生变化,真实利率和名义利率出现上扬。随着利率的上升,储贷协会的状况又复窘迫,而今,储贷银行要为其负债支付市场利率,而其大部分资产都投放到了低收益的抵押贷款中去了。
政府对这种持续性危机采取了一系列缝缝补补的延缓性措施,旨在推迟在所难免的清算日的到来。
首先,监管部门获得授权,可以在《加恩·圣·加曼法案》当初给定的三年期限之外,继续采用那一套应急机制。
其次,埃德文·格雷(EdwinGray)主席领导之下的FHLBB试图通过禁止“经纪存款”(brokereddeposits)而保护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免受日益增长的损失。所谓的经纪存款就是这样一种借款安排,储贷协会通过投资顾问(investmentadvisor)和证券经纪人(stockbroker),以每户不超过100000美元——FSLIC提供保险这一上限——从投资者那里获取受保存单。格雷认识到这种存款会使储贷协会得到非同寻常的资金,这将会严重危及人员本不齐整的FSLIC对迅速增长之中的储贷协会的监管能力。他的这一禁令在法庭上受到反对,未被通过。
第三,1985年,FHLBB终于想方设法绕过里根政府对检查人员数目的限制,1984~1988年间,检查人员数量翻了一番还多,预算则增加了3倍还多。
第四,FSLIC已经丧失了清偿能力,政府必须对其注资。M.丹尼·华尔(M.DannyWall)取代格雷成为FHLBB的主席之后,国会通过了里根总统8月份签署的1987年《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CEBA),授权FSLIC借款108.25亿美元,并成立了一个新政府机构——融资公司(FinancingCorporation,FICO),它被授权可以再借150亿美元,用以支持储贷协会的重组。国会对这一援助开出了高价:坚决要求FSLIC在西南地区(尤其是德克萨斯和俄克拉荷马州)——储贷协会受到油价下降严重影响的地区——实行非常宽松的监管。
除存款负债成本高企之外,储贷银行求生道路上还遇到了另外两个障碍。其一,FNMA,GNMA和FHLMC提供的联邦住房信贷计划(federalhousingcreditprogram)的抵押市场份额正在日渐稳步上升,到1988年,1~4人家庭的住房抵押中,有近40%从这个计划中直接受益,结果造成了抵押贷款利率相对于同等期限的债券利率出现了下降。而抵押贷款占了储贷协会资产组合的50%还多。其二,《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和《加恩·圣·加曼法案》所准许的借贷权力的扩大允许储贷协会在其经验不多的市场上实现其它类新资产的分散,不胜任投资、腐化投资和问题投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储贷协会数量越来越少,从1960年的6320家减少到1982年的3825家。更不好的是,如若资产以市价记账,残留下来的净值为负的储贷协会数目还在上升。到1989年末,幸存下来的2878家储贷协会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都不赚钱,它们占了全行业近40%的资产——整体上看,它们的有形净值(即有形资产的净值,tangiblenetworth)为-237亿美元,1989年的税后净收入为-244亿美元。从行业总体上看,全行业只有少得可怜的101亿美元的有形净值,支撑着9460亿美元的资产;1989年的税后净收入为-192亿美元。
1982年后,商业银行的资产利润率也出现了下降。货币中心银行(MoneyCenterBank)向第三世界贷款的大额已实现损失(realizedloss)和未实现损失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金融市场上来自非金融公司和海外银行的日趋激烈的竞争,和跨州银行障碍的放松,共同销蚀了商业银行长期享受的垄断租(monopolyrent)。MMMF继续给付高利率,致使银行提高了存款成本;储贷协会也继续同商业银行进行市场竞争,向定期经纪存款给付高利率。
商业银行利率下降的情况并不一致,但银行倒闭创美国大萧条之后新高。停业的参保商业银行数量在1981年仅为4家,到1989年则为261家,达到了当时的最高点。参保银行数量从1984年底的14512家下降到1994年底的10514家,2001年底,共有8129家商业银行。银行消亡的情况也不一样:或被其它银行购并,或自行关门,或被监管部门关闭。值得注意的是,现存银行的数量中,有大量的商业银行是新设的,也有许多是由互助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变更经营而转化过来的。
除银行数目的变化之外,阿莫(Amel)和Jacowski(1989)提出,1976~1987年间,美国商业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机构重组。1976年,共有10608家独立银行,控制着30%的国内银行资产;而到1987年末,相应的数字变成了4375和9%。与此相反,1976年,共有301家多银行控股公司(multibankholdingcompany),控制着36%的国内银行资产;而到1987年末,相应的数字变成了985和70%。剩下的一类就是单一银行控股公司(one-bankholdingcompany),在此期间的国内资产份额从34%下降到了21%。这种新生的、迅速膨胀的多银行控股公司更多地表现为区域性组织,很少向第三世界贷款。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银行通过合并而降低行业内竞争,而这又是回应于日趋激烈的竞争的。
1984~1994年间,商业银行在其资产组合中极大地提高了抵押贷款的数量。对于这一变化,有多种解释。其一,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市场上都面临这富有侵略性的竞争者,其中最弱的就是苟延残喘、日渐消亡的储贷协会。商业银行的低息固定利率抵押贷款负担不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那么沉重,因此,它们可以轻松获胜。其二,浮动利率贷款(adjustable-ratemortgage,ARM)日渐为监管者和社会公众所接受,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能够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未必存在大额负缺口,这种缺口曾是储蓄银行的悲惨经历。第三,日渐增长的、由GNMA和FHLMC推出的有抵押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次级市场大大提高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商业银行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一旦条件变化,它们就可将其证券化并进行出售。
此外,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深刻地改变了家庭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贷款利率的比例。此前,几乎全部利息偿付都可从中扣除;而此后,只有用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或者住宅物业(residentialproperty)融资(即由住宅物业抵押的贷款)支出,方可从应税所得中抵扣。为充分利用这一法律修改带来的好处,银行和其它借款机构迅速地增加了抵押贷款。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金融创新就是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omeEquityLineofCredit),这一创新根据业主房屋净值提供借款,借款几乎可以用于任何用途,利息依然可以抵扣。表6给出了商业银行资产中抵押贷款和有抵押证券所占百分比。此表低估了银行对房地产的资金支持,因为,银行资产组合中的大部分——虽然不是全部的——政府机构票据都用在了政府主办的抵押项目。房屋净值信用额度只有在限额激活时才列入此表;同样,也只有当借款用于房地产时才列入房地产贷款项目中去。因为美联储没有公布早期的抵押负债和私人证券信息,因而表中数据不完整是在所难免的。不过,缺失的数据无疑数量不大,并且1985~1991年间的趋势是很明显的,而1991~1999年间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趋势,到2000~2001年间,又开始出现了向上增长的趋势。
储贷协会行业的悲惨经历是大额负缺口带来的恶果。商业银行和其它投资机构从中汲取了教训,似乎已经通过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和其它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提供的金融工具,而实现了对正缺口和负缺口的控制;此外,掉期(swap)和证券拆分(strippedsecurities)也可控制缺口风险暴露。这些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使用的是新的金融理论,尤其是布莱克和舒尔斯的期权定价模型及其扩展式进行定价。
1989年8月9日,政府终于采取措施收拾储贷行业的烂摊子。乔治·布什(GeorgeH.W.Bush)签署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FIRREA)。这项极为复杂的法案拿掉了FHLBB和FSLIC,分别取而代之的是储蓄监督办公室(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OTS)和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vingsAssociationInsuranceFund,SAIF)。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负责管理SAIF和另外一家基金——银行保险基金(BankInsuranceFund,BIF)。这两只基金给出了不同的保费(insurancepremium),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压力相对较轻一些。对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HomeLoanBank)的监管转交给了一个新机构——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FederalHomeFinanceBoard,FHFB),清算破产储贷协会的责任交给了另外一个新设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RTC),这一公司也是由FDIC管理。这项清理成本十分巨大,虽然确切数字不为大家所知,估计在1989年的现值应在1500亿美元上下。管理责任交给了清算融资公司(ResolutionFinancingCorporation,RFC),它获得授权,可以再借500亿美元;RFC的其它资金来自储备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未来收入。这些措施提高了储蓄和贷款成本,因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好处。由于FICO出现违约先兆,法庭又判定FIRREA违反了《加恩·圣·加曼法案》中政府所做的承诺,因而,储贷灾难的解决成本又出现了大幅度增加。
1991年,由于商业银行破产浪潮的不断持续,人们开始越来越担心FDIC也会破产,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案》(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ImprovementActof1991,FDICIA)因而获得通过。这一法案授权FDIC可以借款以履行其责任;法案还同时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赋予FDIC在履行其为储户提供保险责任的同时,要尽力实现降低潜在损失的目标;又特别向FDIC施压,要求其尽量避免受制于“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这一教条。一个实例就是1984年伊利诺大陆国家银行与信托公司(ContinentalIllinoisNationalBankandTrustCompany,CINB)的破产,从总资产角度看,它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银行破产,估计花了FDIC11亿美元。就规模之大而言,1988年和1989年FDIC解决德克萨斯大银行——FirstRepublicbankCorp.和Mcorp-Dallas——付出的成本更加巨大,分别为37.7亿美元和28.5亿美元。FDIC偿付了所有储户的损失,而非法律规定的承担每个账户100000美元的偿付义务,付出这些巨大开支的理由在于,FDIC担心如果未受保险的储户没有得到全部保护,就会发生系统风险。至于小型银行,FDIC就没有这么关心,比如1990年哈莱姆区(纽约市一地区,位于曼哈顿北部)的自由国民银行(FreedomNationalBank)破产。
为更好地应对风险暴露,FDICIA修改了FDIC向银行收取保费的结构。这一措施和几乎同时发生的确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巴塞尔国际协议(Basleinternationalagreements)在之后的岁月里对银行业实践产生了强烈影响。
另外一项重大金融业立法改革发生在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InterstateBankingandBranchingEfficiencyAct);这项立法试图简化乱七八糟的美国银行法规结构。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几家跨州银行控股公司(multi-statebankholdingcompany);1927年,《麦克法登法案》(McFaddenAct)禁止了跨州银行结构,银行和储贷协会只能在一个州内开设分支机构;而上述几家则免受新法规限制,得以继续存在。1982年《加恩·圣·加曼法案》授权监管机构批准濒临倒闭的储贷协会——如果在州内没有合适的兼并者时——和外州金融机构间进行紧急合并。此外,如果没有合适的储贷银行来兼并,也可批准商业银行和储贷协会之间的合并。最后,对州内银行设立分行,不同州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州不允许在州内设立分行,或者只允许在限定地区设立;而另外一些州则允许在全州范围内设立。当各州对州内银行设立分行所做限制逐渐取消、某些州进行双边跨州设立分行的谈判之时,银行市场依然受到许多人为限制的约束。《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重新确立了跨州银行控股公司的许可;并规定,除非某些州在一定时间内决定不参加,否则,这一法案就会允许分行的全面跨州设立,结果,只有德克萨斯和爱达荷州决定不参加。
原则上讲,《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本可通过消除大量的进入市场的不合理障碍而使银行客户获得好处。不过,也同时引发了一波银行兼并浪潮,银行体系资产大量向大银行集中。银行体系资产还低估了大银行发放的贷款,因为,大银行更多地将其贷款予以证券化。证券化的贷款倾向于同质化,这就降低了一些有希望的、异质性的借款人获取银行信贷的机会。大银行还能以非存款形式,从外国机构获取比其它银行更多的资金,其结果可能就是,存款会相对于家庭和厂商持有的金融资产而言出现下降趋势。
1983年第四季度,美联储又回归到了限制性的货币政策。真实货币供给,即不变价格的M1,四个季度内都未发生变化,真实利率和名义利率出现上扬。随着利率的上升,储贷协会的状况又复窘迫,而今,储贷银行要为其负债支付市场利率,而其大部分资产都投放到了低收益的抵押贷款中去了。
政府对这种持续性危机采取了一系列缝缝补补的延缓性措施,旨在推迟在所难免的清算日的到来。
首先,监管部门获得授权,可以在《加恩·圣·加曼法案》当初给定的三年期限之外,继续采用那一套应急机制。
其次,埃德文·格雷(EdwinGray)主席领导之下的FHLBB试图通过禁止“经纪存款”(brokereddeposits)而保护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免受日益增长的损失。所谓的经纪存款就是这样一种借款安排,储贷协会通过投资顾问(investmentadvisor)和证券经纪人(stockbroker),以每户不超过100000美元——FSLIC提供保险这一上限——从投资者那里获取受保存单。格雷认识到这种存款会使储贷协会得到非同寻常的资金,这将会严重危及人员本不齐整的FSLIC对迅速增长之中的储贷协会的监管能力。他的这一禁令在法庭上受到反对,未被通过。
第三,1985年,FHLBB终于想方设法绕过里根政府对检查人员数目的限制,1984~1988年间,检查人员数量翻了一番还多,预算则增加了3倍还多。
第四,FSLIC已经丧失了清偿能力,政府必须对其注资。M.丹尼·华尔(M.DannyWall)取代格雷成为FHLBB的主席之后,国会通过了里根总统8月份签署的1987年《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CEBA),授权FSLIC借款108.25亿美元,并成立了一个新政府机构——融资公司(FinancingCorporation,FICO),它被授权可以再借150亿美元,用以支持储贷协会的重组。国会对这一援助开出了高价:坚决要求FSLIC在西南地区(尤其是德克萨斯和俄克拉荷马州)——储贷协会受到油价下降严重影响的地区——实行非常宽松的监管。
除存款负债成本高企之外,储贷银行求生道路上还遇到了另外两个障碍。其一,FNMA,GNMA和FHLMC提供的联邦住房信贷计划(federalhousingcreditprogram)的抵押市场份额正在日渐稳步上升,到1988年,1~4人家庭的住房抵押中,有近40%从这个计划中直接受益,结果造成了抵押贷款利率相对于同等期限的债券利率出现了下降。而抵押贷款占了储贷协会资产组合的50%还多。其二,《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和《加恩·圣·加曼法案》所准许的借贷权力的扩大允许储贷协会在其经验不多的市场上实现其它类新资产的分散,不胜任投资、腐化投资和问题投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储贷协会数量越来越少,从1960年的6320家减少到1982年的3825家。更不好的是,如若资产以市价记账,残留下来的净值为负的储贷协会数目还在上升。到1989年末,幸存下来的2878家储贷协会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都不赚钱,它们占了全行业近40%的资产——整体上看,它们的有形净值(即有形资产的净值,tangiblenetworth)为-237亿美元,1989年的税后净收入为-244亿美元。从行业总体上看,全行业只有少得可怜的101亿美元的有形净值,支撑着9460亿美元的资产;1989年的税后净收入为-192亿美元。
1982年后,商业银行的资产利润率也出现了下降。货币中心银行(MoneyCenterBank)向第三世界贷款的大额已实现损失(realizedloss)和未实现损失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金融市场上来自非金融公司和海外银行的日趋激烈的竞争,和跨州银行障碍的放松,共同销蚀了商业银行长期享受的垄断租(monopolyrent)。MMMF继续给付高利率,致使银行提高了存款成本;储贷协会也继续同商业银行进行市场竞争,向定期经纪存款给付高利率。
商业银行利率下降的情况并不一致,但银行倒闭创美国大萧条之后新高。停业的参保商业银行数量在1981年仅为4家,到1989年则为261家,达到了当时的最高点。参保银行数量从1984年底的14512家下降到1994年底的10514家,2001年底,共有8129家商业银行。银行消亡的情况也不一样:或被其它银行购并,或自行关门,或被监管部门关闭。值得注意的是,现存银行的数量中,有大量的商业银行是新设的,也有许多是由互助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变更经营而转化过来的。
除银行数目的变化之外,阿莫(Amel)和Jacowski(1989)提出,1976~1987年间,美国商业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机构重组。1976年,共有10608家独立银行,控制着30%的国内银行资产;而到1987年末,相应的数字变成了4375和9%。与此相反,1976年,共有301家多银行控股公司(multibankholdingcompany),控制着36%的国内银行资产;而到1987年末,相应的数字变成了985和70%。剩下的一类就是单一银行控股公司(one-bankholdingcompany),在此期间的国内资产份额从34%下降到了21%。这种新生的、迅速膨胀的多银行控股公司更多地表现为区域性组织,很少向第三世界贷款。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银行通过合并而降低行业内竞争,而这又是回应于日趋激烈的竞争的。
1984~1994年间,商业银行在其资产组合中极大地提高了抵押贷款的数量。对于这一变化,有多种解释。其一,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市场上都面临这富有侵略性的竞争者,其中最弱的就是苟延残喘、日渐消亡的储贷协会。商业银行的低息固定利率抵押贷款负担不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那么沉重,因此,它们可以轻松获胜。其二,浮动利率贷款(adjustable-ratemortgage,ARM)日渐为监管者和社会公众所接受,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能够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未必存在大额负缺口,这种缺口曾是储蓄银行的悲惨经历。第三,日渐增长的、由GNMA和FHLMC推出的有抵押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次级市场大大提高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商业银行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一旦条件变化,它们就可将其证券化并进行出售。
此外,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深刻地改变了家庭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贷款利率的比例。此前,几乎全部利息偿付都可从中扣除;而此后,只有用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或者住宅物业(residentialproperty)融资(即由住宅物业抵押的贷款)支出,方可从应税所得中抵扣。为充分利用这一法律修改带来的好处,银行和其它借款机构迅速地增加了抵押贷款。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金融创新就是房屋净值信用额度(HomeEquityLineofCredit),这一创新根据业主房屋净值提供借款,借款几乎可以用于任何用途,利息依然可以抵扣。表6给出了商业银行资产中抵押贷款和有抵押证券所占百分比。此表低估了银行对房地产的资金支持,因为,银行资产组合中的大部分——虽然不是全部的——政府机构票据都用在了政府主办的抵押项目。房屋净值信用额度只有在限额激活时才列入此表;同样,也只有当借款用于房地产时才列入房地产贷款项目中去。因为美联储没有公布早期的抵押负债和私人证券信息,因而表中数据不完整是在所难免的。不过,缺失的数据无疑数量不大,并且1985~1991年间的趋势是很明显的,而1991~1999年间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趋势,到2000~2001年间,又开始出现了向上增长的趋势。
储贷协会行业的悲惨经历是大额负缺口带来的恶果。商业银行和其它投资机构从中汲取了教训,似乎已经通过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和其它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提供的金融工具,而实现了对正缺口和负缺口的控制;此外,掉期(swap)和证券拆分(strippedsecurities)也可控制缺口风险暴露。这些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使用的是新的金融理论,尤其是布莱克和舒尔斯的期权定价模型及其扩展式进行定价。
1989年8月9日,政府终于采取措施收拾储贷行业的烂摊子。乔治·布什(GeorgeH.W.Bush)签署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FIRREA)。这项极为复杂的法案拿掉了FHLBB和FSLIC,分别取而代之的是储蓄监督办公室(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OTS)和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vingsAssociationInsuranceFund,SAIF)。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FDIC)负责管理SAIF和另外一家基金——银行保险基金(BankInsuranceFund,BIF)。这两只基金给出了不同的保费(insurancepremium),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压力相对较轻一些。对12家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ederalHomeLoanBank)的监管转交给了一个新机构——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FederalHomeFinanceBoard,FHFB),清算破产储贷协会的责任交给了另外一个新设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RTC),这一公司也是由FDIC管理。这项清理成本十分巨大,虽然确切数字不为大家所知,估计在1989年的现值应在1500亿美元上下。管理责任交给了清算融资公司(ResolutionFinancingCorporation,RFC),它获得授权,可以再借500亿美元;RFC的其它资金来自储备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未来收入。这些措施提高了储蓄和贷款成本,因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好处。由于FICO出现违约先兆,法庭又判定FIRREA违反了《加恩·圣·加曼法案》中政府所做的承诺,因而,储贷灾难的解决成本又出现了大幅度增加。
1991年,由于商业银行破产浪潮的不断持续,人们开始越来越担心FDIC也会破产,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案》(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ImprovementActof1991,FDICIA)因而获得通过。这一法案授权FDIC可以借款以履行其责任;法案还同时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赋予FDIC在履行其为储户提供保险责任的同时,要尽力实现降低潜在损失的目标;又特别向FDIC施压,要求其尽量避免受制于“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这一教条。一个实例就是1984年伊利诺大陆国家银行与信托公司(ContinentalIllinoisNationalBankandTrustCompany,CINB)的破产,从总资产角度看,它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银行破产,估计花了FDIC11亿美元。就规模之大而言,1988年和1989年FDIC解决德克萨斯大银行——FirstRepublicbankCorp.和Mcorp-Dallas——付出的成本更加巨大,分别为37.7亿美元和28.5亿美元。FDIC偿付了所有储户的损失,而非法律规定的承担每个账户100000美元的偿付义务,付出这些巨大开支的理由在于,FDIC担心如果未受保险的储户没有得到全部保护,就会发生系统风险。至于小型银行,FDIC就没有这么关心,比如1990年哈莱姆区(纽约市一地区,位于曼哈顿北部)的自由国民银行(FreedomNationalBank)破产。
为更好地应对风险暴露,FDICIA修改了FDIC向银行收取保费的结构。这一措施和几乎同时发生的确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巴塞尔国际协议(Basleinternationalagreements)在之后的岁月里对银行业实践产生了强烈影响。
另外一项重大金融业立法改革发生在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InterstateBankingandBranchingEfficiencyAct);这项立法试图简化乱七八糟的美国银行法规结构。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几家跨州银行控股公司(multi-statebankholdingcompany);1927年,《麦克法登法案》(McFaddenAct)禁止了跨州银行结构,银行和储贷协会只能在一个州内开设分支机构;而上述几家则免受新法规限制,得以继续存在。1982年《加恩·圣·加曼法案》授权监管机构批准濒临倒闭的储贷协会——如果在州内没有合适的兼并者时——和外州金融机构间进行紧急合并。此外,如果没有合适的储贷银行来兼并,也可批准商业银行和储贷协会之间的合并。最后,对州内银行设立分行,不同州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州不允许在州内设立分行,或者只允许在限定地区设立;而另外一些州则允许在全州范围内设立。当各州对州内银行设立分行所做限制逐渐取消、某些州进行双边跨州设立分行的谈判之时,银行市场依然受到许多人为限制的约束。《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重新确立了跨州银行控股公司的许可;并规定,除非某些州在一定时间内决定不参加,否则,这一法案就会允许分行的全面跨州设立,结果,只有德克萨斯和爱达荷州决定不参加。
原则上讲,《里格-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本可通过消除大量的进入市场的不合理障碍而使银行客户获得好处。不过,也同时引发了一波银行兼并浪潮,银行体系资产大量向大银行集中。银行体系资产还低估了大银行发放的贷款,因为,大银行更多地将其贷款予以证券化。证券化的贷款倾向于同质化,这就降低了一些有希望的、异质性的借款人获取银行信贷的机会。大银行还能以非存款形式,从外国机构获取比其它银行更多的资金,其结果可能就是,存款会相对于家庭和厂商持有的金融资产而言出现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