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的关系,监管力量的强化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银行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人们开始重视将“激励相容”引入银行监管的理念中,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和国家认识到,在非对称信息的环境下,银行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银行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银行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相继出台,引领各国银行监管朝着“激励相容”这一方向演变。
一、非对称信息与激励相容
“激励相容”一词最早是由詹姆斯·莫里斯和威廉·维克里提出的,它主要是论述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激励经济的问题。而非对称信息则来源于信息经济学,指的是市场交易或签定契约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这样一种状况。譬如说药品的销售者通常会比消费者更了解其疗效,劳动力市场上工人比雇主更清楚自己的能力,医疗保险市场上投保人通常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毋庸质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的基本前提之一,即信息是充分和完全的,行为是确定的,而非对称信息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市场机制往往会发生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的崩溃。非对称信息主要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逆向选择,一种是道德风险。为研究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经济学从实际经济活动中概括归纳出了一种模型,也就是委托人─代理人模型。这里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是泛指任何一种非对称交易或关系,交易或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不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詹姆斯·莫里斯和威廉·维克里在研究中指出,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就有可能会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此时,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那么,就会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这就是著名的“代理人问题”。他们指出,为解决“代理人问题”,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励或者惩罚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一旦委托人采取了这样的奖惩措施,那么此时委托人就会面临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又称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在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的前提下,不论采取何种激励合同,代理人总是选择能够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促使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
二、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的提出
银行监管作为应对银行体系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交易双方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模式经历了如下过程:行政命令式监管→标准化方法监管→现在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监管。但它们都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单方面提出的监管措施,都有缺陷。其中最严重的缺陷是,在这些监管模式中,监管部门的好恶表现得太突出,不利于促使市场主体对法律和监管规则产生认同感。同时,随着银行“逐利”性质的进一步强化,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也日益突出,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激励相容理念开始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并逐渐引入银行监管领域,成为时下全球银行监管的主导理念。目前,世界各国银行业监管越来越注重激励相容,强调银行机构的商业目标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的一致和协调。
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指的是监管部门通过给银行机构施加一定的外部监管压力,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银行机构的发展,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机构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激发银行机构改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在《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银行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银行机构,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一般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另外,《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银行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三者共同形成《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银行机构在选择内部风险管理框架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不同银行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等来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从而为提高监管的效率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亟待引入激励相容理念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同样具有非对称信息研究模型,即委托人——代理人模型的全部特征。因此,如何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的全新理念,探索适应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之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银行业监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首先,监管部门代表存款人和股东行使监管权。从产权关系的角度讲,存款人和股东是委托人,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是代理人。但是,现代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化系统工程,不论是国有独资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存款人和股东都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行使对代理人的监督制约,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要有专业的监管部门来代表自己行使这一权力。其次,监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在现代社会中,金融的脆弱性使得银行具有更容易失败的特性。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很可能引发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出现危机,使公共利益蒙受巨大损失。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讲,国家是委托人,其职责是维护和确保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银行是代理人,为社会公众和各类社会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监管部门作为国家设立的专业监管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职责和权力。因此,不论是代表存款人和股东,还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都构成了一种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
2、银行业监管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导致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的复杂多样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监管人员不能发现信息的知识不对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交易工具和技术日趋复杂,而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却显得难以适应,因此对很多新情况、新风险、新问题,不能及时加以识别并有效控制。第二,监管部门不能共享信息的机制不对称。伴随着混业经营大潮的风起云涌,金融交易信息和经营风险往往涉及多个监管主体,但由于分业监管体制的实施,各个监管主体之间很难达到充分的信息共享和有效的监管合作,有时甚至在一个监管部门内部,不同的部门之间也被人为割裂,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被监管对象的整体情况。第三,银行刻意隐瞒信息的披露不对称。为逃避金融监管和处罚,追求高额利润,实现个别管理人员盲目的业绩指标,银行往往会采取不披露信息,提供不完整报表,甚至直接造假等形式,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隐瞒一些经营情况和信息。这一点在对银行信息披露立法要求还很低,而银行内部考核机制又很不完善的我国,显得尤为突出。
3、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目标函数存在偏差。从宏观和总体上来看,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统一,但从微观和局部来看,双方的目标函数在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方面,又存在着许多的不一致性。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是首要的监管目标,而银行更看重却是发展的速度、资产的规模和经营的效益,一旦两者发生冲突,而双方信息又不对称时,银行就很可能会选择偏离监管部门意愿的目标函数。另外,在我国还有一个十分特殊的现象,即使银行的目标函数和监管部门是一致的,但随着管理层次的递减,也会发生偏离,这一点在国有独资银行中尤为明显。比如,在国家实施的新一轮宏观调控中,监管部门早在去年就发出投资过热的信号并采取了紧缩银根的措施,国有独资银行的总行在收到信号后也很快采取行动,调整了经营策略。但由于其机构过于庞大,加之内部信息传导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很多分支机构在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和自身错误业绩观的驱使下,依然我行我素,热衷于各类热点行业和开发园区建设,最终酿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