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300万征地款,谁来埋单?
——关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征地补偿款问题的调研报告
阮思余
提要:300万征地款,至今云归何处?对此,相关组织和个人尚未作何实质性的交代。漫漫五年的上访路,王凤云至今等来的结果是有家不能归!当地主政者对此事的各种难以让人接受的态度和做法,使得上访之路至今遥遥无期。在向法治和民主迈进征途中的我们,必须诉求法律制度,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制度举措。同时,我们也要回归最高意义的价值层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座落于埇桥区中部,是桃园煤矿和乡镇府所在地。该村是一个不足650人的小村。经济落后,人均年收入千余元。虽然是如此一个贫穷、落后、人少的落后村庄,近年来围绕着征地补偿款的落实问题,演绎着一串又一串的“故事”。诚然,知情人都知道,这并不是多么令人开心的故事,而是不少村民付出了相当艰辛、苦痛,乃至鲜血为代价的故事。
300万征地款,至今云归何处?
1982年以来,该村的土地就不断地被征收。近年来,该村围绕着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的落实问题也就成为该村一个极为重要的矛盾的焦点,也是普通村民至为关注的大事。
从1996年到2002年,该村被桃园煤矿征收300多亩地,补偿款折算成人民币300多万元。且不管这300万的补偿款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猫腻,现在村民关心的问题仅仅是,这300多万的征地收入,至今缘何与他们分文无关?
这些钱的去处何在?经过各种途径的统计核算,村民们已经非常清楚这些钱是如何被瓜分和侵吞的:北杨寨乡政府借款40万元;时任村支书杨文庭、村主任杨文成借款130多万元办“顺成胶合板厂”;时任村委副书记杨春华以工程款的名义支出40万元;时任会计郑明桂一张白条开支27万多元;杨文庭、杨文成、杨春华、郑明桂以吃喝等名义的招待费用40万元,且全部都是白条;以及这四位当时的官爷们的亲属等挪用的款项,数额累计高达十几万。这些就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被征收以后换来的如此令人忿恨的结果。这些“支出”的凭证、帐单至今都完好地保存在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手中。
从2002年6月18日开始第一次到省政府上访,村民代表们从此卷入漫漫的上访征途之中。她们开始以为上访很快就可以解决问题,没想到,他们当年轻易踏上的却是一条如此艰辛,如此颇费周折的漫漫长路……这期间,王凤云也从普通的农民代表成为该村村委会主任。这也就意味着王凤云的上访之路也将越走越艰难。虽然会更加艰难,对她来说,上访的决心也更加坚定。因为本来就身负为农民出口气的她,备感这时肩上的担子更加重了,压力更加大了,责任也更加艰巨了。
第一次上访后,省政府指示地方政府要组成调查组调查并解决此问题。北杨寨乡纪检组成联合调查组,最终于2002年11月份形成了《关于北杨寨乡杨寨村部分村民上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然而,村民对此报告多处不满。比如,报告中说,“胶合板厂从97年初以后组建办厂资金来源于北杨寨村卖地款,到2000年倒闭,村委会总投资933344.40元……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作为北杨寨村干部当初办企业的愿望是好的,既能壮大集体经济,又能解决本村群众的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其发展方向是对的,但由于缺乏办厂经验,又无生产技术,对市场的把握不够,致使胶合板厂最终倒闭,上百万元的投资血本无归,对北杨寨村来说,代价是惨痛的,对此群众有意见也是可以理解的。”村民认为,“乡纪检的结论是违背事实的,他们一干人目无法纪,胡作非为,变相侵吞集体财产,肥了他们自己的腰包,致使我们现在一无田二无钱,我们将如何生存。”
此外,报告中说,“北杨寨村的经济账目设置是比较齐全的,有总帐,有分类帐,财务分管有主管,有现金,帐很规范。”另一方面又说,会计已死,不好对帐。村民指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人死帐没死,帐应该能说明问题,事实总归是事实”。还有,报告中说,“经查,北杨寨村帐98年元月21日白条支出278291.20元,经到银行查证,以存折形式发到户并造有花名册。”村民强调,“事实不是这样,以存着发到户的款计22万元,是公粮返还款。乡纪检把公粮返还款、卖地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是犯罪。”
2003年10月16日,安徽省信访局局长戴绍勤、科长王建中等一行来到宿州市埇桥区督办重复访专项治理问题。对北杨寨村王风云等反映的问题给出了四点指导意见:(1)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有一定道理的,要做好稳定工作,防止有过激行为发生;(2)关于胶合板厂的问题,协调引导走法律渠道,诉讼费可由乡里先垫付;(3)乡欠村款项问题,乡里要有明确的还款计划;(4)村帐前期调查的情况先与群众见面,不清的继续调查。
针对安徽省信访局的这几项指导意见,北杨寨乡根本没有按省信访局意见落实。乡政府自1998年4月侵占了杨寨村的土地补偿费40万元以后,既不还钱,也没有任何还钱的说法。
关于胶合板厂,有必要做相关的交代。1997年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民委员会筹建胶合板厂。1998年1月25日,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民委员会与杨文成、杨文庭、沈宗顺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民委员会将村办胶合板厂交给杨文成、杨文庭、沈宗顺承包经营并提供周转金200000元,每年交承包费60000元,承包期一年。合同到期后,三人既没有向村里归还200000元的周转金,也没有交承包费60000元。实际上,根据埇桥区和北杨寨乡2002年11月份《关于北杨寨乡杨寨村部分村民上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从1997年建厂到2000该厂倒闭,村委会总共投资933344.40元。这些钱全部都是征地收入。
关于胶合板厂借款的问题,以王凤云为代表的村委会将杨文庭、杨文成以及沈宗顺(与二杨一起承包胶合板厂)一纸告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后又经过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05年10月31日的终审判决结果如下:限被告杨文成、杨文庭、沈宗顺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返还给原告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村民委员会周转金20万元;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文成、杨文庭、沈宗顺签订的胶合板厂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终止履行;杨文成、杨文庭、沈宗顺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民委员会承包费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其它诉讼费1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其它诉讼费1920元,总计16660元,由杨文庭、杨文成、沈宗顺共同承担。
农民赢了官司,却没有任何执行。终审的判决也已经过去一年多,至今却未见任何的执行意向。
五年上访路,王凤云至今有家不能归
2001年,时任村委会主任杨文成和杨凤云说,这300多万的征地补偿款不知道被杨文庭搞到哪里去了,我们要查一查这些钱的去向。不久,她被选为村民代表。从2002年开始,王凤云为这300万的征地补偿款一直与当地政府“战斗”在第一线,时常辗转于省城合肥、皇城北京之间。或许也正是因为其公道正派、敢讲真话、愿意为百姓办实事。2004年的村委换届选举,当时有四百多人参加了投票,王凤云以308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从此也就正式使现任村委会与党支部,现任村委会与上届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矛盾白热化。
王凤云任村支书11个月之际,即2005年4月27日,乡政府以“村财乡管”的名义把杨寨村的账目和现金十几万元全部收走。用北杨寨乡党委书记兼乡长的赵存信的话说,以后就是村财乡管了,没你王凤云的事了,把你收入的钱交给乡财政就可以了。在一份《申述书》中,王凤云写道,“2006年7月,乡政府财政又强收杨寨村大棚承包费60000多元,乡财政共收我们村的现金20万元;这20万元没有通过村长,乡财政就给支出了”。
上访之路的痛苦有时还直接与自己的肉体受到摧残、精神受到折磨不可分离。2005年元月二十日,宿州市北杨寨村民委员会写的《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村问题综合举报信》中有这样的文字:“……5、杨文庭报复打击举报人的事实。北杨寨村的村民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遭到杨文庭等的打击报复,有人被辱骂,有人被打伤。2003年6月7日杨文庭妻子孙俊香,杨文庭的二嫂张胖子,杨文庭的八弟妻子张万利、杨春华的妻子王明玲,殴打王凤云(现北杨寨村主任)。2003年12月17日,谢立萍、王凤云又遭到孙俊香等人的辱骂及殴打。遭到辱骂、殴打的还有吴正才、蔡平、陈胖等人。殴打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把打人者拘留了15天,而我们的医药费至今还没有落实。”其中,王凤云被打之后,住院半月之久。出院后,她又继续坚持上访。
在不断上访的过程中,有两件事让王凤云记忆最为深刻。因为其人身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一次是36小时的人身“软禁”,一次是刚刚过去过去的15天行政拘留。
关于36小时的人身“软禁”,在2006年11月27日的《申诉书》中,王凤云这样写道:“埇桥区纪检张辉于2006年9月27日上午8:30以找现任村主任王凤云谈工作为名,扣押王凤云一直到28日下午6:30,时间长达36个小时,强行收走王凤云的手机。在这36个小时里,王凤云失去了人身自由,得不到休息,就连上厕所也有人监视。区纪委张辉说王凤云有人举报你贪污公款1万6千元,王凤云说,你们得拿出证据来,张辉说吕井伦给王凤云6千元,张立军给你王凤云1万元。我王凤云就没拿吕井伦和张立军两个人的钱。区纪委主任张辉强逼王凤云,你王凤云没拿钱,那你写保证书,王凤云说你们拿不出证据怎能讲我王凤云贪污公款,张辉说叫你王凤云写保证书,以后不要上访,写辞职报告,王凤云说:‘我们杨寨村300多万的卖土款的问题你们埇桥区纪没给村民解决,如果你们区纪委把杨寨村问题解决了,我就不上访。否则上访不止!”
最近一次到北京上访,被当地干部从北京给“接”了回来。一回来就被拘留。在2007年1月30日的《反映情况》中,王凤云这样写道,“……后来我又找乡领导给村民解决问题,乡党委书记有点生气,就说钱可姓王,你王凤云有本事,去找胡锦涛去,我们乡里就不给你们解决问题,你想上哪告上哪告。无奈之下,我与副村长杨玉贞去了中纪委,反映我们村300万的问题,我从北京回到家里,我王凤云就无法在村里过下去了,好多人听见村干部讲王凤云贪污经济案,又加上派出所天天找我,无奈之下又去北京。”
“元月10日,我们区里的程局长(区信访局局长——笔者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门口见我,程局长把我带到截访住地,打电话叫乡政府接我。元月12日,乡财政副局长刘开成对杜局长(宿州市信访局局长——笔者注)说:叫王凤云回家,乡政府给你们村民解决问题,刘开成把我带上车。我一路直呕吐,晕车的厉害,昏迷几次,刘开成一车将我送到杨寨派出所。我也不知道什么时间了,我两眼看啥都黑乎乎的。就听派出所人说,进屋里。当时派出所就把我所有东西全部收走,派出所一个临时工说:签你王凤云的名字就行了,我说签什么?我们将你王凤云带到家了,签上吧,我写了王凤云几个字,又叫我按手印,我也不知道干什么,派出所把我证件和钱上访资料我包里面好多证据、证明,还有几万元票据,全部都扣留在派出所。他们有三人叫我上车,送到拘留所,拘留十五天,后来我才知道他们说我在乡里闹事。在拘留所里我晕倒了。拘留所长,慌忙带个医生给治疗,连续医疗一个多星期。我的血压不好,所长说王凤云你想复议,出去治病去,你时间长了你就病倒了,所长叫我给家人打电话。复议后,在元月22日我出来,到杨寨派出所要我的证件,和我包里的所有东西,当时吴为华(临时工——笔者注)把身份证和钱给我了,可我包里面重要的东西不给我,吴为华说包里面重要证据被乡党委书记赵存信拿走了。”
在公(北杨)决字[2007] 第041号《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对杨凤云的处罚原因及其结果是这样写的:“现查明2007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杨寨村村民王凤云因哄骗村民说乡政府要分钱,致使村民有七八十人聚集到乡政府机关办公楼闹事迫使停止了正常的办公,扰乱了单位秩序长达四个多小时,王凤云还在其中污言秽语攻击政府工作人员。”“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其王凤云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
只要是看了这份文件的人,没有不嘲讽我们的公安办事人员之素质低下:竟然犯如此低级错误,误将2006年11月27日写成了2007年11月27日。有人嘲讽说,看来我们的公安干警现在会卜算术了,能够精确预测谁将要犯事。而且,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该是第23条第一款,而不是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此,王凤云做何解释呢?在2007年1月30日的《反映情况》中,王凤云如此写道:“在2006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多钟,去十几个村民代表和十几个村民问乡政府要钱,当时乡镇府值班的是沈辉,后来包村书记徐善英在场,我们也没有闹,也没有污言秽语,就向沈辉说,我们向乡领导要钱。沈辉给领导干部打个电话,胡乡长一人到场,就讲现在乡里没有钱,怎么还你们?村民们回家吧,等乡里有钱再还给村民。当时我王凤云就问胡乡长,你们乡政府没钱还,你为什么还在省里造谣说王凤云有贪污经济案,胡乡长就说,我在省里给你们开玩笑玩的,你王凤云个熊孩子当真了,以后我不给你开玩笑了,上下胡乡长和王凤云讲了几句,可能有十分钟,胡乡长转身就跑了,我们这些人也都回家了。”
对比双方所言,差距甚大。无论是在事件的起因、参加的人数、事件的经过,还是所造成的影响方面,都相差甚巨。明眼人一看就清楚。这么简单的逻辑,如此强势的乡政府,假如王凤云等人在其老虎屁股上摸了一把,还要等那么久才拘留她?为什么时间选择偏偏是其从北京上访回来?确切地说,是将其从北京截访回来?原因恐怕无它,为寻找一罪名,打击报复而已。
这就是王凤云两次“被抓”的经历。
得益于好心的拘留所长,王凤云才得以在拘留十一日,在交了一千多元的“取保费”之后,才好不容易离开这让她身心遭受如此摧残的拘留所。从拘留所出来以后,王凤云再也不敢回家,至今漂流在外,不敢告诉别人她的行踪。因为就在她从拘留所出来之后的几天里,派出所经常到她家盘查王凤云是否回来了,是否知道她的去向等等。并且催缴一千元的罚款。她担心一旦回家,派出所又会以种种理由将其抓起来;她害怕长期这样下去,也无法承受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
我们不禁要问:五年上访路,等来的就是今天的有家不能归?
主政态度异,上访路至今遥遥无期
2002年以来,村民不间断的上访告状。在此过程之中,他们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主政者态度及其行为举措。其中有很多都是其不愿意听到、不愿意面对,然而,它就是那么真实地存在着,那么真实地发生着!
2005年1月20日,署名宿州市北杨寨村民委员会的《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村问题综合举报信》反映了这样一件事:“2004年度市场大棚收取2.6万元费用,此款由乡司法所代收后转给村入账,后得知被村治安主任杨明拿走,并盖有村委会公章,乡长赵存信打电话给杨春华,杨春华说‘钱我收了,公章是我刻的,叫他们告去吧’。此事至今无结果。”
2006年11月27日的《申诉书》中记录了这样一件事。王凤云多次向乡党委书记赵存信反映村支书杨春华变卖杨寨村集体的土地问题,“可是赵书记却说,你王凤云又不是党员,现在是党领导一切,你村长没有权卖地,公章又不姓王,你村钱又不是你王凤云的,谁想支就支。”
就在本文前述2003年10月16日省信访局给出第四点指导意见“村帐前期调查的情况先与群众见面,不清的继续调查”后,在继续调查时赵存信却说,“村帐已经不存在了。”以此阻挠继续调查村帐。在署名杨寨村村民委员会及杨寨村村民《失地农民得不到补偿如何生存》(二00六年六月十日)一文文尾,有这样的文字,“我们现任村委会成员可以负责任地讲:上一任村委会的帐我们已妥善保管,只等组织上派人调查。(现任村委会是2004年4月经本村选民民主选举产生)”
在上述《申诉书》中还记录了另外一件事。第一次被区纪委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杨风云又到省纪委反映情况,省纪委将此事转给市纪委。于是,王凤云与杨玉贞等人找市纪委。这一次得到的答复却是:“乡政府借村钱,乡政府没钱还,你们能怎样乡政府。你们杨寨村就是村民救命钱,叫杨文庭贪污吃了喝了,我们还能去剥杨文庭肚子吗?你们回去吧,现在都这样告状难。我们市纪委解决都是大问题,你们这小事算什么。”
这些就是我们一级一级的政府官员的现身说法!一个个如此张扬,如此无法无天,是谁授予他们如此张狂的权力?是谁让他们如此无所顾忌?是谁让他们如此肆无忌惮?好一个“党领导一切”啊!这就是党的领导?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党的领导?我们的官员们都在为谁办事?什么是大事?什么是小事?上访5年之久,300万的征地款,村民分文不见,对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说,到底是小事,还是大事?
诉求法律制度,回归正义价值
将上述诸多行为对照2004年8月28日修改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们发现,前述不少单位和个人已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有些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民法范围,而涉及《刑法》领域。就信访而言,上述有行政机关及个人作为与2005年5月1日实行的《信访条例》亦多有冲突。其具体违反了哪一条例,下列表中条款已经对此作出了非常清晰的诠释。易言之,农民维护其切身利益的行为,包括上访,能够得到现有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也就是说,他们是在法律和制度规范的范围内诉求其正当利益。参见杨寨村村民征地上访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图:
杨寨村村民征地上访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图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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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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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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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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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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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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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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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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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就《土地管理法》、《刑法》,还是就《信访条例》而言,在此事件中,均与我们的“勤务员”和“公仆们”无视法律和制度的存在,甚至不惜践踏法律的尊严,或者将其视为一文不值的废纸有关。
为了300万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农民上访已有五年的历程。五年来,农民所深恶痛绝的“黑”依然没有被深挖出来,农民诟弊多时的保护伞也依然发挥着强大的护佑功能。法律、制度被束之高阁,其功能和价值如何实现?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如何建立?人民对政府的感情如何维系?
从制度规范进而回溯到价值层面,如何规避“只要人类继续存在,人的天性一有机会就会一次次地战胜正义和法律的脆弱约束”这种情况的发生,如何规避“正义永远在于个人自身的最大利益”或者“正义永远是强者的利益”这样的主张,如何规避“强者就可以随心所欲,弱者就得屈服”这样的断言,这些就不得不成为我们慎思的主题。因为它们都是有关正义的问题。
无论是对于维权者,还是主政者,尤其是对于主政者来说,既要寻求法律制度的支持,又要有价值理念的智力资源。在这两个方面都必须有所作为。惟其如此,才能逐渐改变这种漠视法律制度,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观的现象。
从起笔到走笔至此,笔者感慨良多,从来没有写哪篇文章比得上此时此刻如此沉重的心情。一个村庄,一个51岁的女人,实际上还有很多坚定上访的村民,围绕着一件事,即300万的征地补偿款,已经走过了一个整整的5年计划。他们因为持续上访而中断了以前平常而又正常的生活,甚至不少人因此而惶惶不可终日。
5年如一日,村民上访也去了不少机关部门,从落后村庄到令他们痛恨的区乡,从抱有希望的省城到迫不得已而北上的皇城,无一不布满他们上访的足迹。5年过去了,上访之路已越走越远,可问题依然没有解决;5年过去了,王凤云的处境越来越糟糕,现在是有家不能回;5年过去了,人证,物证,帐单依然保存完好,为什么相关部门不彻底清查,还事实以真相,给村民一个交代呢?5年过去了,中国的法治化、民主化进程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什么杨寨村300万的问题至今未能妥善解决?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把征地问题作为近年的重点问题来抓,为何杨寨村300万征地款的相关责任人至今没有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并且积极介入此事,从速妥善解决久拖5年不决的300万征地补偿款问题,也算是给杨寨村民一个公道正义的说法和历史的交代!
希望媒体能够更多关注、报道和聚焦此事,进一步挖掘事实背后的真相,让一切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洗礼!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文章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2421。此处标题有所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