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本月起执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基本精神制订出来的,意在保障介于普通商品房和廉租房之间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给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多一种选择、增一份保障。
就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说,至少具有如下四大亮点:
一、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而非通过拍卖取得,土地成本将大大降低;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费用负担将大大降低;三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这实际上是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直接补贴。以上三大政策支持和确保经济适用房在低成本上运行。
二、可操作性极强的政策支持。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的规定,保障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为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限制性措施对保障经济适用房建设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规定,可避免权力占用经济适用房建设资源,最终搅局经济适用房建设;二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的规定,可以避免地方政府把经济适用房建设变成摇钱树,从而加重购买者的负担;三是“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一户多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优惠,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重申的一些条款具有现实意义。一是重申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及不得出租等规定,让真正需要的人享受经济适用房店的优惠;二是重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依照经济适用房进行管理,并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可有效防范权力部门以权谋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虽然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具有以上诸多的亮点,但如下四大不足也是依然存在:
一、“回购”制度已然松动,购买经济适用房将有利可图。该《办法》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补交一定的土地收益后可上市转让或者取得完全产权,虽然规定了“政府可优先回购”条款,可这将为今后地方政府在操作上留下尾巴,购买者将在“回购”外变得有利可图。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商搅合在一起,将为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一是和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容易给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留下变通的空间,最终不能真正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笔者在《应分片、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对此已有阐述;二是可以选择开发商组织建设的规定,肯定不如直接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好。
三、审批程序复杂,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将滋生腐败。
四、没有“经济适用房不得出借”的条款,将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的条款变得形同虚实。
我们其实可以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变得再简单化一些。因为在一个相当长时间里,城镇住房具有较大需求空间的情况下,只需要让购买经济适用房难获房价上涨的红利,即可有效化解经济设用房的爆发性需求,从而让那些真正需要购买经济设用房的居民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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