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遍幸福的思考


  王占阳

  中国改革报 2007-12-21

  近年来,关注幸福话题的人开始多起来,这是中国由温饱过渡到小康之后的必然趋势。人们在探讨经济与幸福的关系,设计幸福度指标,调查测算各地居民的幸福度等。人们追求幸福这是人的权利,也可以说,所有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追求人的幸福的思想、观念、理论就是幸福主义。

  幸福主义实际又有普遍幸福主义与少数幸福主义之分。幸福主义古已有之,如亚里士多德就是古代著名的幸福主义思想家。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主义并不是普遍幸福主义,因为他所说的幸福并不包括奴隶的幸福,而只是包括自由人的幸福。实际上,从深层次的人性来看,不是少数幸福,而只是普遍幸福,这才是最符合人类完整善性的幸福,因而也才是真正的至善与彻底的人本之所在。所以说,不是一般幸福主义,也不是少数幸福主义,而只有普遍幸福主义,才是人本主义的终极形态之所在。

  那么,究竟什么是普遍幸福?普遍幸福的根据何在?普遍幸福较之少数幸福的优越性又有哪些呢?对此,笔者的简要回答是:

  1.普遍幸福就是全社会范围的普遍幸福,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由于利已利他相结合正是人类深层本性之所在,所以,人性所要求的幸福只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由此人类天性所决定,任何人都只有在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幸福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圆满的个人幸福。所以,普遍幸福并不是孤立的、无机的个人幸福之总和,而是只有在每一个人都能在利已利他的有机统一中自由地追求自己的人生幸福、每一个人的幸福都以他人的幸福为条件、每一个人的幸福也都是他人幸福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的个人幸福之总和。人在天性上对于普遍幸福的内在要求,实际就是人们提出普遍自由、普遍平等、普遍友爱、普遍人权等等要求的深刻的人性根源。

  换言之,人对普遍幸福的天赋要求,就是导致所有这些普世价值要求的绝对命令。诚然,人类目前还不可能完全达到这种普遍幸福的理想状态,但人类对于这种理想状态的追求却是深深地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的,而且人类对于普遍幸福的长期追求现在也已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人类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会走许多弯路,但人类的发展终究是为人性所指引的,而且人类发展的实质也正是人性的展开与实现。

  2.普遍幸福是包括人的各种层次的幸福感的普遍幸福。也就是说,普遍幸福的普遍性之一,就在于它普遍地包括了由满足人的各种层次的需要所产生的各种层次的幸福感,而不是只包括了其中某些或少数层次的幸福感。幸福是在人的需要获得满足的过程中产生的。从人的本性来看,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因而人的幸福也是多层次的。人的基础层次需要获得满足能够使人产生基本的幸福感,人的高层次需要获得满足则又能够使人产生高层次的幸福感。基础层次幸福感的普遍化能够形成该层次的普遍幸福,高层次幸福感的普遍化则又能够形成高层次的普遍幸福。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实际就是从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到高层次的普遍幸福的发展过程。但高层次普遍幸福的实现并不排斥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的继续存在及其价值。高层次的普遍幸福与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相结合,这才能够实现着普遍幸福的最大化。因此,普遍幸福主义既不认为人类的终极价值目标仅仅在于实现基础层次的普遍幸福,也不认为人类的终极价值目标仅仅在于实现高层次的普遍幸福,而是认为人类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实现人的所有层次的普遍幸福。所以,普遍幸福主义尊重和重视实现人的所有层次的普遍幸福,而不是厚此薄彼,尽管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各种层次的普遍幸福的实现也会有其阶段性的侧重点。

  普遍幸福主义对于人的终极价值的揭示和重视,尤其有助于激发人在追求高层次幸福方面的欲望和潜能,从而实现高层次的普遍幸福。重视实用价值而轻视精神价值(包括自由、公正、知识、科学、宗教、真、善、美、爱情等等),这是我国在精神文明方面之所以落后、之所以长期无法出现世界级的大哲学家、大思想家、大科学家、大文学家、大诗人等等高级精神人才的内在原因(参见周国平:《中国人缺少什么》)。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重视实用价值的民族来说,引导其重视独立的精神价值的最有效途径,实际就是提供和讲出最实用的理论。普遍幸福主义就是最讲究“实用”的理论,因为,幸福就是最真切、最实在的,而且这一点是很容易被理解的。普遍幸福主义进一步指出,精神价值满足的是人的灵魂的需要,而且这种满足所带来的幸福感更是为物质价值的满足所带来的幸福感所不可比拟的。这样,普遍幸福主义就有可能使一些已有相当层次的人士通过对于幸福的追求和理解而相对容易地走上追求独立精神价值的道路,并由此而带动我们整个民族的精神需要、精神追求和精神幸福水平的普遍提高。

  3.普遍幸福就是每一种幸福之总和。也就是说,普遍幸福的普遍性之一,就是它所包容、肯定和主张人们去追求的幸福种类的普遍性。幸福有无数种,每一种幸福都是幸福。幸福的定义也有无数种,但每一种以特定种类的幸福为内容的幸福定义又都不是幸福的普遍定义,而只是反映了人们的特定种类的幸福感。幸福的普遍定义只能是对于各种幸福的共同本质的概括,因而也就只能是没有任何具体幸福内容的抽象定义。目前心理学界普遍认为,“幸福是评价者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进行的综合评价”,但这也只是一种初步的定义,仍然有待继续探讨。以特定具体内容的幸福定义作为幸福的普遍定义,往往会成为一种霸权。这种霸权的实质,就是将自己所认为的幸福强加于人,同时剥夺其他种类幸福的存在权利。由于这种霸权所强行推广在事实上只能是众多种幸福中的少数种类的幸福,所以它同时也正是这种意义上的少数幸福主义。由于幸福是一种具有高度个体性、自在性的主观性感受,所以,对一个人来说是幸福的事情,对于另一个人来说却有可能是痛苦的事情。由此,推行“幸福霸权”,否定幸福种类的无限多样性及其必要性,也就必然会在整体上或者至少也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导致公民幸福水平的普遍下降,并使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幸福成为不可能。所以说,实现真正的普遍幸福,必须以充分尊重人们追求各种幸福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真正的普遍幸福,只能是具有充分多样性的普遍幸福。普遍幸福所要求的唯一限制,就是人们所追求的幸福不应当是损人利己的、甚至是事实上损人害己的那种幸福。除此之外,那就是人们自由追求各种幸福的广阔天地了,因而那也正是人们奔向普遍幸福的自由之路。

  4.普遍幸福就是各种利已利他的幸福源泉充分涌流的普遍幸福。普遍幸福的多层次性和构成种类的极大多样性意味着,普遍幸福的源泉也具有极大的多样性。由于满足人的各种层次的天赋需要及其各种利已利他的具体存在形式都是普遍幸福的基本源泉,所以,我们对于所有这些源泉都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构建,并使之能够自由地充分涌流。由于实现普遍幸福最终又都需要通过具有普惠性的效率、富裕、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博爱、互助、和谐、文明等等基本途径,所以所有这些又都是普遍幸福的基本来源。由于每一个人的幸福都是由其随机遇到的各种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起来而生成的,而且每一个个人随机遇到的各种因素也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普遍幸福具体源泉的多样性又是无限的,而并不是有限的。由于没有普遍幸福源泉的充分涌流就不可能实现普遍幸福,所以普遍幸福自然也就只是各种利已利他的幸福源泉充分涌流的普遍幸福。

  5.普遍幸福就是全体社会成员人生幸福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质的最大化,这就是上述各种幸福层次、种类、源泉的最大化。二是量的最大化,这就是在人生的旅途中延长幸福的时间,缩短不幸的时间,从而使幸福生活成为人生旅程中的普遍现象,同时又在人生的感受中扩展幸福感的空间,压缩不幸感的空间,强化幸福感的程度,弱化不幸感的程度,从而使幸福感普遍化为人生的主要感受。质的最大化决定量的最大化。没有质的丰富性就不可能有量的充分性。但是,我们要完整地实现现世人类的普遍幸福,就还必须把目光从现世人类进一步地投向后世人类。

  6.普遍幸福就是世世代代的普遍幸福。普遍幸福不仅是同时代人的普遍幸福,而且还是努力使子孙后代也都能过上幸福生活的普遍幸福。只有具有了这种未来向度的普遍幸福,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普遍幸福。

  现世人类对于后世人类幸福的追求,实际就是对于自己生命永恒性的追求,也是对于神圣与不朽的追求。这种追求同时也正是基于人类天性的一种主要的利他而利已的幸福之源。人类繁衍和关爱后代,为后代的生活创造条件,这是追求物质生命的永恒。人们关切后人对于自己的评价,这是追求个人生命社会性的永恒。人们关切自己的精神成果在后世的延续,这是追求精神的永恒,也是追求个人生命社会性的永恒。人们关心后代的幸福,并为此而付出自己的努力,则是追求幸福的永恒。所以说,普遍幸福主义所主张和追求的普遍幸福不但包括现世的普遍幸福,而且还包括后世的普遍幸福,并以此作为普遍幸福主义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