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矿难究责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试金石


        2007年12月6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死亡105人的洪洞矿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等级——特别重大事故。

  身为法律工作者,我更为关注事故责任的追究问题。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对于事故责任追究,官方是做了一定工作的。依据新华社12月11日的报道,公安部近日发出B级通缉令,缉拿新窑煤矿两名矿主王东海、王宏亮。

  但洪洞矿难的责任追究仅限于此吗?那些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他们该承担什么责任?积极缉拿矿主的官方是否该同时追究他们的责任?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第十八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显然,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事故责任于国法党纪有据。依据《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前述规定,对于洪洞矿难这种特别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引咎辞职,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然而,洪洞矿难发生至今,既没有官员主动引咎辞职,也没有官员被责令辞职,公众只看到临汾市长李天太的公开道歉。该引咎辞职的没有辞职,该责令辞职的没有责令,在官员违法不究的苍白现实面前,李市长的公开道歉秀简直就像廉价小说的煽情情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洪洞矿难而言,官民平等的关键在于事故责任追究的平等,党政领导干部没有任何法外特权,应与普通民众一样被平等追究事故责任。鉴于目前无人愿意引咎辞职的窘况,建议官方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么督促涉案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要么责令其辞职。惟此,官民平等方能实现,社会和谐才可期待。

 

作者:谢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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