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辞工事件:“行政化立法”的尴尬


    最近,华为斥资10亿元将八年以上工龄的员工列入到辞退范围,一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一般被解读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来。《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却出此一节,虽是意料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我的判断是,这是我们的“行政化立法”的必然结果。

    “行政化立法”,是我发明的一个新名词。我们的立法活动,往往是首先通过执政党的提议,或是由民众广泛呼吁,政府积极响应,然后再交人大按照一定程序来“立法”。这本来也属立法的一个很正常的渠道(当然如果是先由执政党作出《决定》,再立法确认就另当别论了)。

    有问题的是,在我们的立法机构中,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上,本来就是“行政化”的。人大代表,本来大部分就是“官员代表”。立法的“人大”表决中,也同样是流于形式。一旦政府或者执政党认为需要推行的,往往是不通过也得通过,而体现了更多的行政意图或是行政的判断。这样的情况,甚至连在历史上可以写下浓墨重彩一笔的《物权法》都没例外。因此,我们说,这种“立法”,事实上就是“行政化”了的“立法”,或者说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一种“立法”活动。

    这种“行政化立法”,比“文革”时期的全凭长官意志、甚至法律都不用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在“文革”中,是连一个普遍农民都明白的道理、都认为是很荒唐的事,长官却一意孤行、甚至用尽办法压制,甚至大面积的人口死亡都不能改变的长官意志和决心。而现在的立法,则完全不同。从立法本身来说,这种立法,确实反映了最广大人民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做的往往是人民普遍认为都是一件“大好事”。因此,往往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比如,建立最低工资,看起来就是一个保障工人利益的大好事。

    这在法治较完备的香港,这种立法就很难通过。最近两三年,香港人一直在争取最低工资立法。但是一直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甚至是在有着很多民选议员的香港立法会中都争取不到压倒性优势的支持。因此,几年过来,直到现在都没有纳入到立法层次上。直到现在,几乎每个星期都有一两拨民众,到政府总部去游行示威和呼吁。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在香港的主流社会和香港政府中,主要是担心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后,雇主的成本增加,给商家的风险增大。特别是一些利润很低的行业,如果划一地制订一个最低的工资标准,将会使企业不堪重负,难以在市场中生存,甚至会使之不得不以减员应付支出,最终受害的同样是民众;另一个方面是一些企业会以最低工资为借口,使本来较高的工资得到削减。因此,这项提议虽然得到劳工受益者的劳工界极力推崇,但却无法得到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工商界的普遍认同,因此无法在立法上得到确认。

   但是,我们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不是好事吗?立一个就是!

    早在上世纪的1993年,中共中央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就已经确定了“国家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继之,在1994年的颁布、1995年实施的 《劳动法》和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得到了确认。但是,执行情况到底又如何呢?实际情况是,很多单位事实上就是以最低工资以下标准来实行的;甚至很多单位连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都拖欠,结果是每到年底“讨薪”都成了社会热点问题。

    又比如,我们所签订的环保的《京都议定书》。保护环境是一个多么崇高的事业,我们二话不说,说签就签了。但是,连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却是不敢签。美国照说也是具有很先进的理念的国家,他们怎么就不敢签呢?这是不是就说明我们国家比美国更具有环保意识呢?是不是就是说我们的保护环境比美国更得力呢?

    其实,完全不是。其区别主要是在于我们的立法,往往是以“行政化”了的“立法”。这种立法,表现的往往是一股子“正义感”,而没有考虑的是我们内部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实行起来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称其量也不过是向表明政府将“向这个方向发展、向这个环保的方向走”的意思表达而已。

    而美国不同了。他们的立法,须得由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的结果。他们要发展经济,必然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因此,在“签”与“不签”问题上,他们就显得非常的慎重或是在没有得到国内的各种利益主体的认同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签。而他们一旦达成共识,在实行起来就完全是真打实干型的了。

    这种立法,往往是政府“空口说白话”地“给政策”,而事实上却由真正相关的利益主体“买单”。这样“功利化”的行政,其结果就必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甚至是还要演化出多套。以至于,现在的一些“文化决定论”者,都把这种“视法律如无物”,视为我们的民族习性、特殊的国民性了。

    而事实上,虚拟性的“行政化立法”,才是造成这种不唯法,而唯理;不唯物,而唯心;不唯执行,而唯宣示现状的根源。这种立法,往往是正义凛然,却具有一种虚拟性。其所谓“立法”,其实不过就是“行政命令”的另一种形式而已。这样“立法”非常简单、容易:你要什么“法”,他就给你立个什么“法”!从善如流,行动极为神速。

    在这种“行政化立法”过程中,作为与立法项目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的缺席,使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往往被忽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人大代表”中本就占着很小、甚至是没有位置。他们的诉求,在“立法”上根本就无法表达。因此,在操作层面上往往出现问题,法是立了,,却往往形同虚设。

    象这次华为公司对八年以上员工作辞退处理,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就是因为其斥10亿元巨资的缘故。其实在大多数的国企中,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就已经采取了同样的办法了。你想吧,在国企中,每年那么多临时工,十年下来,要全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正式工,这对于人满为患的国企,再有多么雄厚的财力,又有哪个企业可以承担得起如此重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