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难产的妻子最终死亡。就这一事件,公众对此的评论已经够多了,各种见解发人深省。我想说明两层意思:丈夫愚昧无知,医院没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感,而这两点恰恰是中国的传统束缚。丈夫不签字致妻死亡,是典型的中国式悲剧。
说肖志军愚昧无知,一点也不过分。肖志军曾公开表述过,他的妻子怀孕只有8个月,不能生产,预产期未到。当医生告知情况危急时,他依然认为是平常的感冒,治一治就可以了。这是对科学知识的无知。后来,肖志军专门提到,也是他当初最真实的想法——剖腹产影响生二胎,这不仅仅是无知,说其愚昧,毫不过分。
医院并非毫无过错,当然,我们要求当事的朝阳医院勇敢地负起救治的责任,这难免强人所难。中国所有的医院均有这样的规定:家属不签字,不得为病人动手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求朝阳医院独立特行,冲破禁忌,为孕妇实施剖腹产,这无疑显得有些“天方夜谭”。如果追根溯源,则为中国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缺失。我在上文中专门提到“独立”,意在说明社会责任感不仅需要普遍性,而且特别需要独特性,而作为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个行业需要自己独特的独立的社会责任感。譬如医院,医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专业的行为,为治疗、手术负责,最清楚的莫过于医生。医生和医院就不敢负责,谁还敢负责?在中国,某个单位、行业不担负自己的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他们无一例外地将社会责任推向社会或者他人。群体性的无社会责任感当然来自于这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中华民族虽伟大却无社会责任感,不仅是现在这样,过去也一直是这样。
49岁的宋超自称美国洛杉矶蒙特利尔医院的麻醉科主治医师,在美国做了近20年的医生。他介绍,在美国,手术前不需要签字,只尽告知义务即可。术前,医生都会要简洁明确地对病情进行解释,并要求患者重复这些解释;此外,还要对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的理解。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会马上会诊,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作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我查询了一下有关材料,询问了有关专家,我发现不仅美国的医院这么做,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都这么做——敢于担负起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
正是从上述事实出发,我说,“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是典型的中国式悲剧。北京朝阳医院有关负责人曾经说,肖志军这样的人“极为个别”,只是个案,不代表整体,不要怀疑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归咎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我认为,这绝不是个案。愚昧无知是个案吗?中国人、中国社会普遍无社会责任感,这难道也是个案?
说到这里,我不禁浑身出冷汗。倘若有一天,我病倒在某个地方,身边无亲人和熟人,我也失去意识,没有能力表述自己的想法,某位好心人把我送到医院,医院诊断后说需要手术,我也许就因为没有亲人签字而失去活下去的机会。再比方,某位毫无科学知识的人虽然知道自己病重需要手术,却不相信手术的科学性,拒绝做手术,他同样会丢掉一条小命。这样的中国式悲剧怎么会停止上演?
说肖志军愚昧无知,一点也不过分。肖志军曾公开表述过,他的妻子怀孕只有8个月,不能生产,预产期未到。当医生告知情况危急时,他依然认为是平常的感冒,治一治就可以了。这是对科学知识的无知。后来,肖志军专门提到,也是他当初最真实的想法——剖腹产影响生二胎,这不仅仅是无知,说其愚昧,毫不过分。
医院并非毫无过错,当然,我们要求当事的朝阳医院勇敢地负起救治的责任,这难免强人所难。中国所有的医院均有这样的规定:家属不签字,不得为病人动手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求朝阳医院独立特行,冲破禁忌,为孕妇实施剖腹产,这无疑显得有些“天方夜谭”。如果追根溯源,则为中国普遍的社会责任感缺失。我在上文中专门提到“独立”,意在说明社会责任感不仅需要普遍性,而且特别需要独特性,而作为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个行业需要自己独特的独立的社会责任感。譬如医院,医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专业的行为,为治疗、手术负责,最清楚的莫过于医生。医生和医院就不敢负责,谁还敢负责?在中国,某个单位、行业不担负自己的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他们无一例外地将社会责任推向社会或者他人。群体性的无社会责任感当然来自于这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中华民族虽伟大却无社会责任感,不仅是现在这样,过去也一直是这样。
49岁的宋超自称美国洛杉矶蒙特利尔医院的麻醉科主治医师,在美国做了近20年的医生。他介绍,在美国,手术前不需要签字,只尽告知义务即可。术前,医生都会要简洁明确地对病情进行解释,并要求患者重复这些解释;此外,还要对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的理解。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会马上会诊,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作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我查询了一下有关材料,询问了有关专家,我发现不仅美国的医院这么做,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都这么做——敢于担负起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
正是从上述事实出发,我说,“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是典型的中国式悲剧。北京朝阳医院有关负责人曾经说,肖志军这样的人“极为个别”,只是个案,不代表整体,不要怀疑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归咎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我认为,这绝不是个案。愚昧无知是个案吗?中国人、中国社会普遍无社会责任感,这难道也是个案?
说到这里,我不禁浑身出冷汗。倘若有一天,我病倒在某个地方,身边无亲人和熟人,我也失去意识,没有能力表述自己的想法,某位好心人把我送到医院,医院诊断后说需要手术,我也许就因为没有亲人签字而失去活下去的机会。再比方,某位毫无科学知识的人虽然知道自己病重需要手术,却不相信手术的科学性,拒绝做手术,他同样会丢掉一条小命。这样的中国式悲剧怎么会停止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