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一财政所长因滥用职权被判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这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也是对国家和人们的高度负责。只有对那些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和蔓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江苏海安一财政所长滥用职权被判赔国家30万
评论
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