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原则


  1、风险最小化原则。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要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但法律风险一般是不产生收益的纯粹法律风险,因此,对纯粹法律风险的管理要坚持风险最小化的原则。

  2、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风险管理的模式来说,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强调统一和集中,风险管理活动主要由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但是,法律风险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其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和管理控制的各个方面,信息和风险来源异常分散,难以有效进行集中管理,因此,法律风险管理强调分散化,除了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所有的业务部门以及与管理和控制有关的部门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强调分散化管理也不能忽视集中管理,必须有从上到下的统一的、专业性的、有权威的集中管理作为支撑和指导,分散化管理才能取得实效。因此,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才是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

  3、专业性管理的原则。法律风险具有法律专业性的特点,需要法律专业判断和技能才能够有效的管理法律风险。因此在法律风险管理中,要坚持专业性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