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向北美征税(1766 年1 月14 日)


  我认为这个王国无权向殖民地征税。①同是,我断言这个王国在管辖及立法诸方面对殖民地享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殖民地人民是这个王国的臣民,他们同诸位一样享有天赋人权和英国人特有的权利;他们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样承担这个自由国家的宪法所赋予的义务。北美人是英国的亲生儿,不是私生子。征税不属于管辖权和立法权范围。纳税只是下院的自愿赠予。①在立法上,英国的三个等级都有其权利;②但国王和贵族议员认可一项课税,只是法律形式所需。是否赠予只能由下院作出决定。

  在古代,王室、贵族、教会都拥有地产。贵族与教会向国王纳贡。他们缴纳的是属于自己的财产。现在,由于美洲的发现及其他种种原因,土地已归平民所有。教会的地产极其有限(上帝保佑!)、贵族的地产与平民相比不过是沧海一粟;下院代表了土地拥有者平民,而后者实际上代表了全体居民。因此,当我们在下院决定贡纳和赠予,我们所贡纳和赠予的是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我们向北美征税,我们做的是什么呢?“我们,大不列颠国王陛下的下院议员,向陛下进贡”⋯⋯但进贡的是什么呢?是我们自己的财产?不是!“我们向陛下进贡北美平民的财产!”这种说法荒谬绝伦!区分立法权和征税权对维护自由极为必要。国王、贵族和平民享有同等的立法权。但如果征税只是立法权中简单的一部分,那么,国王和贵族也就与诸位一样享有征税权。一旦这项原则获得有力的支持,他们就会要求取得并行使这种权利了。

  有些人持有一种观点,认为议院实质上代表了殖民地。我倒很想知道,谁在这里代表了北美人民。这个王国有哪一个郡,哪一位议员代表了他们?如果真是如此,但愿上帝大大增加这些有身份的代表的数目!或行,诸位能否转告北美人民,某市镇的代表正在为他们说话,而该市镇却又可能从来没有见到过自己的代表?这便是宪法中的所谓腐朽之处。①它不可能长久延续下去。如果它不消亡,就必须删除。认为下院实质上已代表北美的想法,是迄今为止进入人脑之中的最可鄙的想法,不值得一驳。

  北美平民在当地各州州议会中有自己的代表,他们一直享有自己的法规所赋予的纳税权。如果没有这一权利,他们早已沦为奴隶了。与此同时,作拥有最高管辖权和立法权的英国,始终以王国的法律,规章,以及在贸易、航海和产业等方面的限制,来约束各个殖民地,唯独不能未经他们的同意去掏他们的口袋。

  许多先生被指控在北美孕育暴乱。他们针对这项令人不快的法案,自由地阐述了自己的意见,而这种自由竟然成了他们的罪行。令人遗撼的是,我听到下院也要给言论自由定罪。但这种恶意中伤吓不倒我。任何人都不应当害怕行使自由的权利。我需要这种自由。那些对自由加以诽谤的人也许得到过好处,但他们应该悬崖勒马。他们说什么北美人民顽固不化,几乎已卷入了公开的暴乱。我庆幸北美已经在进行抗争。当300万人民感到对自由的一①分别指英国和北美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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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意即下院议员通过立法手段,自己规定必须纳税。

  ②“三个等级”指上院主教议员、上院贵族议员和下院议员,其中,下院议员握有实权。

  ①指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市镇人口稀少,已失去选区实质,但仍在选举(下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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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希望成为泡影,即将俯首为奴的时候,他们就会成为使对方屈服的最合适的力量。

  【简析】

  本篇为最著名的论辩演说之一,发表于英国下议院。当时,英国为弥补“七年战争”造成的亏空,接连向北美殖民地课征重税。其中,1765年颁布的《印花税法》遭到北美强烈的抵制,并反过来触发了国会的激烈辩论。皮特意识到高压政策有可能引起革命,主张与北类和解,提出了“征税不属于管辖权和立法权范围”、“未经殖民地人民同意不能去掏他们的口袋”等论点。皮特的本意是维护英国的统治,但客观上支持了“北美的抗议行动,因而被后者誉为“朋友”和“最伟大的下以员”。辩论结果,《印花税法》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