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风险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如何通过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引导这些基金的发展,是一个世界级的共同课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的为支持产业发展或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而建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
我国这几年在这个问题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值得认真总结。特别是在2005年11月份十部委联合发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及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但如何设立、如何运作,却有待更进一步的实践、总结和提高。在这里,我们通过对以色列和其它OECD国家的经验比较,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提出一点看法。
我们的研究表明,与OECD其它国家相比,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在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时候对GDP的贡献是最高的,一度超过GDP的2%。在1998年至2003年间,以色列从国外引入的风险投资总计在82亿美元左右,全部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人均风险企业数量居世界第一,以色列的风险投资规模在OECD成员国中位列前茅。而在同一时期,OECD其它成员国也都在国内实施了政府扶持政策,对创业投资进行了股权投资式的引导,但以色列却能在这一竞争中鹤立鸡群,出类拔萃,究其原因,以色列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重要启示:
一、政府的“引导基金”重点是“引导”,是要“引导”民间的资本进来。以色列的经验表明,要让政府在股权投资中的引导作用真正发挥出来,首先必须考虑引导基金的结构组成模式。
一般来说,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会有不同的模式,这实际上涉及到政府在基金设立中如何投入的问题。一种方式是政府全资投入,直接设立投资机构。另一种设立方式是政府基金参股到民间资本中,与民间基金资本结成一个整体进行运作。
OECD国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大部分是第一种方式,即政府在里面占了很大的比例,有的国家甚至是政府以全资设立的方式组建这种投资引导基金。比利时的GIMV基金中政府开始是百分百的控股,后来私人部分增加到20%左右。苏格兰政府创建的股权合伙基金中,民间与官方各占一半。加拿大引导基金业主要是政府与民间的混合,政府投资的基金占整个风险投资基金的9%。这些OECD国家的政府股权模式大致是政府以一定比例配比民间资本开始的时候政府所占份额较大,后来逐渐减少甚至到完全退出。
以色列主要是第二种方式。即在创立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中运用的模式是“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是以政府为基础加上了民间与海外资本即“1+2”模式。是三者相融合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后来参与设立的10个YOZMA子基金,每个大约2000万美元,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入国外资本,并对符合投资要求的基金由政府再注入40%股份,实现多种资本的相互融合。这种模式不仅增加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
二、政府引导基金不仅要引导国内的资本还要引导国外的资本。以色列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引导对象不仅包括了国内民间资本,而且特别关注撬动海外投资基金,这是以色列与其它OECD国家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的一个地方。
以色列政府在股权投资引导中不仅成功的引导了民间私人资本,而且也成功的引导了海外投资基金。这是以色列与其它国家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失去以色列风险投资事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当然这与以色列从政策引导与合作激励等方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例如股权担保,税收激励等。到2000年的时候,以色列风险投资基金筹措额达到70亿美元,仅在1998-2003年间,以色列就从国外引入了82亿美元的风险资本。OECD其它国家政府在以股权投入参与风险投资基金中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撬动国内民间资本。在这一方面政府也作了大量的努力,对于引导民间资本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成交远没有以色列那么显著。
以色列政府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和其他的措施吸引国外天使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中国公司及个人,并将他们有效的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投资网络。很多的以色列风险基金还在美国欧洲等国家设立了代表处或分公司,帮助联系寻找共同投资者,同时,这些设在国外的机构还在跟踪关注海外技术及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这些关系的维系对于发展本土的风险投资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
当然,海外资本市场在以色列风险企业的退出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色列风险企业在退出渠道上采取的IPO或者并购方式大多数都是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实现的。1997年,以色列有22个企业在美国上市,3个在欧洲上市,共筹集到8亿美元资本金。2000年的时候,以色列在NASDAQ上市的企业就已经达到120多家。至今,以色列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数量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除了积极的IPO方式进行退出外,以色列风险资本还积极推动并购的方式来退出。1999年,以色列修改了公司法,废止了不少限制性措施,为国外资本对国内的收购提供了便利。
三、政府引导基金应从“管理”中退出,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以色列的“1+2”融合型投资基金在政府的引导下具有鲜明的运作与管理特色。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动作并不由政府方面掌控,将经营运作权交给富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一方,并且政府许诺在一定时期会退出,让社会资本以成本价或确定的一个较小的收益率收回政府股份。但政府在建立这样的混合资本之前已经明确这种投资基金必须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种子期或早期,这体现了以政府引导基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民间风险投资基金及海外基金都喜欢投资于项目企业的中后期,特别是到已经能看到可预见的商业利润的时候才投入进来。种子期与导入期对于大多数项目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高度风险的时期,是他们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也是最难引入投资基金的时期。以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及股权担保等措施确保这类基金投资于科技企业初创期,将商业性投资基金经常投资于中后期的这个阶段向前推移,从而弥补了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的不足,为以色列科技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合作者:郭万达方志国)
我国这几年在这个问题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值得认真总结。特别是在2005年11月份十部委联合发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及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但如何设立、如何运作,却有待更进一步的实践、总结和提高。在这里,我们通过对以色列和其它OECD国家的经验比较,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提出一点看法。
我们的研究表明,与OECD其它国家相比,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在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时候对GDP的贡献是最高的,一度超过GDP的2%。在1998年至2003年间,以色列从国外引入的风险投资总计在82亿美元左右,全部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人均风险企业数量居世界第一,以色列的风险投资规模在OECD成员国中位列前茅。而在同一时期,OECD其它成员国也都在国内实施了政府扶持政策,对创业投资进行了股权投资式的引导,但以色列却能在这一竞争中鹤立鸡群,出类拔萃,究其原因,以色列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重要启示:
一、政府的“引导基金”重点是“引导”,是要“引导”民间的资本进来。以色列的经验表明,要让政府在股权投资中的引导作用真正发挥出来,首先必须考虑引导基金的结构组成模式。
一般来说,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会有不同的模式,这实际上涉及到政府在基金设立中如何投入的问题。一种方式是政府全资投入,直接设立投资机构。另一种设立方式是政府基金参股到民间资本中,与民间基金资本结成一个整体进行运作。
OECD国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大部分是第一种方式,即政府在里面占了很大的比例,有的国家甚至是政府以全资设立的方式组建这种投资引导基金。比利时的GIMV基金中政府开始是百分百的控股,后来私人部分增加到20%左右。苏格兰政府创建的股权合伙基金中,民间与官方各占一半。加拿大引导基金业主要是政府与民间的混合,政府投资的基金占整个风险投资基金的9%。这些OECD国家的政府股权模式大致是政府以一定比例配比民间资本开始的时候政府所占份额较大,后来逐渐减少甚至到完全退出。
以色列主要是第二种方式。即在创立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中运用的模式是“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是以政府为基础加上了民间与海外资本即“1+2”模式。是三者相融合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后来参与设立的10个YOZMA子基金,每个大约2000万美元,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入国外资本,并对符合投资要求的基金由政府再注入40%股份,实现多种资本的相互融合。这种模式不仅增加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
二、政府引导基金不仅要引导国内的资本还要引导国外的资本。以色列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引导对象不仅包括了国内民间资本,而且特别关注撬动海外投资基金,这是以色列与其它OECD国家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的一个地方。
以色列政府在股权投资引导中不仅成功的引导了民间私人资本,而且也成功的引导了海外投资基金。这是以色列与其它国家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失去以色列风险投资事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当然这与以色列从政策引导与合作激励等方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例如股权担保,税收激励等。到2000年的时候,以色列风险投资基金筹措额达到70亿美元,仅在1998-2003年间,以色列就从国外引入了82亿美元的风险资本。OECD其它国家政府在以股权投入参与风险投资基金中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撬动国内民间资本。在这一方面政府也作了大量的努力,对于引导民间资本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成交远没有以色列那么显著。
以色列政府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和其他的措施吸引国外天使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中国公司及个人,并将他们有效的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投资网络。很多的以色列风险基金还在美国欧洲等国家设立了代表处或分公司,帮助联系寻找共同投资者,同时,这些设在国外的机构还在跟踪关注海外技术及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这些关系的维系对于发展本土的风险投资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
当然,海外资本市场在以色列风险企业的退出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色列风险企业在退出渠道上采取的IPO或者并购方式大多数都是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实现的。1997年,以色列有22个企业在美国上市,3个在欧洲上市,共筹集到8亿美元资本金。2000年的时候,以色列在NASDAQ上市的企业就已经达到120多家。至今,以色列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数量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除了积极的IPO方式进行退出外,以色列风险资本还积极推动并购的方式来退出。1999年,以色列修改了公司法,废止了不少限制性措施,为国外资本对国内的收购提供了便利。
三、政府引导基金应从“管理”中退出,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以色列的“1+2”融合型投资基金在政府的引导下具有鲜明的运作与管理特色。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动作并不由政府方面掌控,将经营运作权交给富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一方,并且政府许诺在一定时期会退出,让社会资本以成本价或确定的一个较小的收益率收回政府股份。但政府在建立这样的混合资本之前已经明确这种投资基金必须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种子期或早期,这体现了以政府引导基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民间风险投资基金及海外基金都喜欢投资于项目企业的中后期,特别是到已经能看到可预见的商业利润的时候才投入进来。种子期与导入期对于大多数项目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高度风险的时期,是他们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也是最难引入投资基金的时期。以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及股权担保等措施确保这类基金投资于科技企业初创期,将商业性投资基金经常投资于中后期的这个阶段向前推移,从而弥补了传统商业性投资基金的不足,为以色列科技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合作者:郭万达方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