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明董洪双方最终达成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的(2006-7-16)原件


白明董洪双方最终达成民事纠纷

 

《调解协议书》的(2006-7-16)原件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原告)白明,又名伯珉,男,47岁,满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大专文化,现系凉州区电力局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住武威市北关万通小区B号楼301室。

乙方(被告)董洪,曾用名董红,网名tmcn1969、祁连剑客、兰州剑客等,男,44岁,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甘肃省乡镇企业局干部,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501室。

   

白明诉董洪著作权侵权案和董洪诉白明名誉权侵权案审理后,双方本着相互尊重,搞好团结的精神,在法院的支持下,自愿达成协调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各自自愿撤诉,请求法院准许;

2.白明撰写的《中国图形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艺术设计师及造型新探》、《中国旅游图形标志——“飞马奔雀”艺术造型与易学初探》两篇论文系独立创作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3.董洪撰写的《系统论揭开武威雷台汉墓之谜——中国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师的破译》涉及“飞马奔雀”、“张江设计”之说的论点,系甲乙双方合用的结论,自此以后发表文章时须特别注明;

4.乙方董洪自1992年以来在新闻媒体、网络网站发表文章有损白明名誉表示歉意,由董洪执笔撰写《声明》,按照“相互谅解,共同发展”的原则,并保证自协议生效后不再发表伤害原告白明的文章及言词,该《声明》文稿经法院审定后,三日内在网络上发表;

5.自此以后,对出土文物“铜奔马”探讨合用研究,共同发挥各自优势,和谐共处,各自发表的文章不得相互抄袭。

6.甲乙双方所交纳的诉讼费共计425元,各自承担一半,即212.50元。

7.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院存一份。

 

 

 

甲方(签字):白明

 

乙方(签字):董洪

 

                                                     00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