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


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不至于被淘汰,总要想方设法来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除了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外,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要树立良好的形象,企业总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发生对外捐赠行为,由于会计制度的不同规定以及税法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这就为企业在捐赠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一、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纳税人捐赠的途径、对象的税务处理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1.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中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中规定,对企业已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1号)中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理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中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4号)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中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一差别性规定就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有效利用税法的这一差别性规定,在进行社会捐赠的同时也可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为企业节约税款。

二、利用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由上述可知,纳税人在捐赠过程中,捐赠的对象不同、捐赠的途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不同,因而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可以为企业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例1.某工业企业2003年度实现利润200万元,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和竞争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额,在捐赠总额不变时,企业有如下几种捐赠方式可供选择:

(1)纳税人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作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作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通过国内非营利性团体、国家机关(如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进行捐赠。

(3)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公益性图书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等宣传文化事业捐赠。

(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或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机构向公益救济性事业进行捐赠。

根据税法规定,各捐赠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1)由于是直接捐赠,捐赠额不予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33%

                 =66(万元)

(2)此时,捐赠支出在3%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00*3%=6(万元)

     由于捐赠额30万大于捐赠扣除限额6万,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的=[200-30+(30-6)]*33%

                 =64.02(万元)

(3)此时,捐赠支出在10%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00*10%=20(万元)

     由于捐赠额30万大于捐赠扣除限额20万,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20)]*33%

                 =59.4(万元)

(4)此种方案,其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属于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3% 

                 =56.1(万元)

比较以上几种捐赠方案,很明显,企业捐赠的对象和途径不同,所承受的税负就不同。方案(4)比方案(1)要少纳所得税额为66-56.1=9.9万元,选用方案(4)捐赠,现金流出最少,企业获利最多,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是较为合理的捐赠方案。当然,有时企业不能单纯地以缴纳税款的多少作为捐赠的依据,因为在上述情况中,不同的捐赠对象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企业想要提高知名度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因而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统筹考虑。

三、选择不同的捐赠形态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途径和对象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样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企业进行的捐赠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现金形式,其捐赠支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但从税法的角度看,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而企业捐赠现金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到底选择哪种捐赠形式对企业有利,可以使企业少缴纳税金,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2.某工业企业某年打算向外捐赠,捐赠价值为30000元,该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案。

(1)向外捐赠现金30000元,属于可扣除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且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

(2)向外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30000元(为不含税价值)的商品,其对应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500元。

假设没有其他应纳税调整额,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两方案的现金流出计算如下:

(1)方案:由于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此时,由于捐赠行为而少缴纳的所得税=30000*33%=9900(元)

全部现金流出数额=30000-9900

                    =20100(元)
(2)方案:由于是实物捐赠,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捐赠实物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0*17%-3500

                           =1600(元)

由于实物捐赠在扣除限额内,可予税前扣除,实际上少缴纳了所得税

     实际少缴纳的所得税额=(30000+5100)*33%

                         =11583(元)

此方案的全部现金流出数额=30000+1600+3500-11583

                             =23517(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很明显,方案(1)要比方案(2)有利,使得企业的现金少流出数额为23517-20100=3417元,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应是企业较为合理的选择方案。选用现金捐赠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企业为减少损失而向外捐赠伪劣、过期产品的嫌疑,更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加知名度。因而,一般情况下,选择现金的形式捐赠要比实物的形式捐赠对企业有利,既能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有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口碑。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给纳税人增加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为纳税人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