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医不能简单移植高薪养廉的做法


关于“高薪养医”的问题,最近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什么是“高薪养医”?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朱宗涵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他建议面对社会普遍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批评和指责,通过“高薪养医”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认为应该降低药价,同时提高医生技术性服务的报酬,即在医生门诊费外加收固定的“处方处置费”。

究竟通过“高薪养医”能不能解决日益恶化的医患关系?能不能解决医疗腐败的问题?用对提供医疗服务的高薪能不能真正的养起医生的“廉”来?笔者持怀疑态度。

 “高薪养廉”是从境外引进过来的词汇,是国外的一些国家为了解决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应对策略。其解决腐败问题的运作机理是: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通过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来提高官员贪污的机会成本和相应的违规风险,使得官员进行腐败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相比不成比例,进而使得理性的官员不会冒巨大风险去寻求不成比例的收益。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是新加坡实行的高薪养廉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

“高薪养医”也正是遵循着“高薪养廉”这一思路提出来的,认为通过提高医生的服务报酬来解决医疗腐败问题,进而缓解不断恶化的医患关系。笔者认为不妥,这种简单的经验移植的做法值得商榷,高薪养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高薪养廉。

首先,两者提供服务性质是不一样的。公务员向社会提供的是某种意义上的纯公共商品,而医院提供的则是一种介于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之间的混合商品。公务员的工资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医生的工资在医疗不断推向市场化的今天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是由财政承担的,或者完全是有医疗机构自筹的。设想一下,一家市场化运作的医疗机构,我们能为了不让医疗腐败产生而给予医生高薪吗?这个“高薪”有应该有谁来承担?由财政还是由患者?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有谁来承担这个高薪费用,都明显地不合逻辑。

其次,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渠道也不尽相同。公务员(或者说政府)和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医生和患者之间则是一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要靠市场合同来规范,通过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来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患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选择医疗机构的服务。

最后,作为市场主体的医院,其收入也不应由政府部门来管,若不然,政府就是职能越位,这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的改革方向是相悖的。

因而,笔者认为“高薪养医”的提法是欠妥的,做法也是缺乏可行性的,不能将“高薪养医”与“高薪养廉”的做法简单的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