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年前,令伟大的哲学家康德为之敬畏的是,头顶的星空与内心的道德律。而在一个法治与文明的时代,我们应该也必须敬畏的,至少应该有司法与人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高莺莺这个名字,成为无数中国人为之落泪、不断探询的名字。一篇关于高莺莺非正常死亡的“泣血九问”,把这个已经去世4年的女孩悲情命运推至公众面前。面对媒体展示的高莺莺的惨烈死亡与迷离死因,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
随即,襄樊市、湖北省组成的联合复查组,并邀请公安部专家指导参与,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高莺莺进行复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8月18日上午,官方公布了复查结果: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高莺莺案至此总算有了一个结果,一切的质疑与期待也有了一个定论。我们对此予以积极的评价。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的一个奇怪现象是,这个关于高莺莺死亡真相的“定论”一出,网上立即呈现出一边倒的质疑之声,无数的网民以理性的分析与激愤的言论,表达不相信高莺莺是自杀这样的调查结果,表达对高莺莺案的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显然,我们并不以网民言论而怀疑此次专案组的复查结果的真实性,但我们现在必须正视的是,公众之所以对高莺莺这个死亡“真相”产生普遍怀疑,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这样的调查结果,根本未能向公众提供一个具体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有说服力的、符合逻辑的、经得住情理推敲的解释与证据。
至此,我们不妨把目光再次回溯到那篇激起无数公众义愤的《泣血九问》的文章上。针对高莺莺的非正常死亡,那篇发出的是这样的一系列叩问:人命关天,公安局为何处理草率?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自杀”的证据为何矛盾重重?法医为何草草鉴定?为何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为何急于将尸体火化?既然是自杀,为何又要补偿4.9万元?高莺莺死亡前,是否遭受性侵害?高莺莺的死亡真相,能否水落石出?
而此次官方公布的联合复查组的复查结果,认定高莺莺跳楼缘于精神异常,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父所留,是在作伪证。一方面,这样的调查结果,只是简单地以结论的形式回复“泣血九问”中个别问题,对其它诸多疑问却予以了回避;另外一方面,针对如此引起公愤的疑案,这个联合调查组的主体,仍然来自当地的司法部门,未能真正实现“异地办案”。这可能是加剧网民对这个调查结果怀疑的原因。
比如,为什么事发当晚警察迟迟不到,而当地市领导却对此事给予极大的关注?既然死者家属对死因高度质疑,按照相关法律精神,本应进行解剖检验尸体,为何市委工作组要动用武警与警察来抢尸体,为的就是进行火化呢?既然说是自杀,难道平常的一起自杀事件,就让市政府产生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害怕”?诸如此类的疑问,这份调查结果却都未能作出应有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遗憾。
如果说此次“复查结果”消除了公众此前的某些细节疑惑,但是仍无法对高莺莺案中种种扑朔迷离的怪象给出合理可性的解除。公众自然也就会产生种种不解之惑,而联合调查组如果不能对这一切做出合理的解释,公众也就根本无法感受到此案具有任何的程度正义。
花季少女高莺莺香消玉殒已经4年,死者已矣。而现在,其父也为寻求死因真相苦苦奔突了4年后变成了“涉法者”。诚然,理性告诉我们,质疑公安部的鉴定结果,或是简单怀疑有人故意陷害高父,或宁愿相信高父是以玷污女儿清白这样的荒唐之举,都是轻率的。由此付出的人性与伦理与法律的代价,岂不令人痛心?显然,此中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复查结果”没有更加全面地回答此前的一些质疑。
我们敬畏司法,我们敬畏人性。是因为,没有司法的公正与正义,我们的权利与权益就失去根本的保障,我们社会的人性伦理就可能走向失范。那么,公众对高莺莺的调查结果不信任这样的现象,就必须被尊重并重视。(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2版)□本报评论员 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