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6日,《中国律师报》 记者采访彭琰主任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武汉公司与澳大利亚鸿星公“种用鸵鸟”仲裁案
案情简介:
1999 年 9 月 6 日的《中国律师报》头版刊登了题目为《市场化自由交易的法律精神》的文章,讲述了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武汉公司与澳大利亚鸿星公司“种用鸵鸟”仲裁案,这是我国第一例进口“种用鸵鸟”质量纠纷案。这起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案件,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审理过程。
1995 年 12 月,武汉公司作为买方与澳大利亚鸿星公司签订了津巴布韦“种用鸵鸟”的进口合同。每只种鸵鸟的价格为 7425 美元。该批公母种鸵鸟共 105 只,于 1995 年 12 月 25 日抵达武汉。合同约定: 1 、卖方提供的鸵鸟体质健康,符合“种用”; 2 、母鸵鸟的母亲年产蛋量为 40 枚以上,受精率为 90% 以上; 3 、卖方提供饲料配方、饲养技术资料、售后服务及技术指导。在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附件的质量保证书中,卖方承诺:“这批种鸵鸟来自 50 个高产的农场,一对父母的年产蛋量为 40 枚,受精率为 90% 。”
但事实上,据武汉公司称,很多公种鸵鸟不发情,不配种或配种次数低;母鸵鸟产蛋量不足 20 枚,受精率不足 60% ,且臭蛋、畸形蛋比较多,直到 1997 年年中,仍有几只母鸵鸟从未产过蛋,几只公鸵鸟从未发过情。幼鸵鸟成活率低、多病、畸形。于是,武汉公司于 1997 年 8 月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
彭琰作为武汉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此案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由中国著名经济学家编著的、在国际上颇有影响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第一次收录了律师的研究成果。
谈起此案,彭律师感慨万千,她认为她所做的研究并非晦涩的理论探讨,而是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但是某些普遍性理论的价值体现,却使人们在实践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是令人遗憾的。试图为减少这些代价而做点贡献正式她对此案进行理论研究的初衷。
她对本案从以下几点进行了分析:
一、 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本案项下的不完备合同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立约时,对交易内容的认识、熟悉或掌握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卖方对交易标的物的信息一定比买方多,因而,法律就要求卖方在出售其商品时,须对其掌握的信息全部披露。例如,药品的生产者须明确警告用户该产品所产生的副作用。因而,在销售合同中,卖方就有义务警告买方与使用本产品有关的潜在危险。
本案中,作为鸵鸟专家的卖方在向从未见过鸵鸟、对鸵鸟信息为零的买方出售“种用鸵鸟”,合同的文本又为卖方提供,买方无能力就专业性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合同是信息极不对称的条件下签订的不完备合同。这样也就产生了合同与合同附件的质量保证书出现矛盾的情况,即:合同约定“种鸵鸟的妈妈”产蛋 40 枚,而质量保证书保证“母种鸟”产蛋 40 枚。假如合同是完备的,首先须对“种用鸵鸟”下定义,对“种用鸵鸟”的指标予以确定,对“种用鸵鸟”在何种客观环境下其指标有所变化、何时度过“适应期”以体现其“种用”价值、卖方的技术服务期限及技术服务期内外的责任分配都予以明示。同时卖方尽了最大努力披露信息并提高了优质鸵鸟,本交易会给买卖双方均带来价值。卖方在订立合同前,长期居住武汉,对武汉四季的气候了如指掌。如果卖方认为“武汉的气候根本不适应鸵鸟生长和繁殖”的观点成立的话,且买方也了解这些信息,那么,本案中的交易就不会发生。
二、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则是交易显失公平
因信息不充分的一方与信息充分的一方处于交易能力和地位不平等的境况,则订立的合同条款会偏袒信息充分的一方,这样,对信息不充分的劣势一方就是显失公平。这种合同条款就包含了欺诈因素。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显失公平交易会产生许多不良的后果:由于处于劣势一方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失,其投入的成本越来越大,无法挽回,这不仅是个体的经济损害,也是社会的经济损害;使交易的效益为零,任何经济行为的本质旨在具有效率,从而产生效益,以利于交易各方和社会。效率低下或为零的交易对社会的损害将是无穷的,因而法律的目的旨在制止和惩罚这些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行为;被陷入困境的买方对诚信和法律的尊严产生质疑,而法律的尊严就在于能够惩治那些背信弃义而大获不义之财的人,而对为此遭受损失的一方给予救济。
三、在市场化状态下的自由交易,必须遵循《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和诚信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主旨,也是经济行为达到最大化的基本保障。自由交易的当事人,常常是信息不对称的各方,签订的合同常常不能囊括交易的各个细节,这正是产生不完备合同的原因,而合同疏漏的内容又恰是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所能得到的救济惟有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过已经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对本案情形下的纠纷做出了法律规定,这是统一《合同法》的贡献之一。在中国法制完善的道路上,应以探索交易的最大化为主旨,法律应鼓励诚信的人们,惩罚背信的人,方能使市场化与法制化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