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有财产过头了么——法律到底该代表谁


保护公有财产过头了么——法律到底该代表谁

我的文章《物权法应当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特色》在网上发表后,引起了广泛认同,但个别人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比如在百灵社区一位网友指出:中国的法律之所以无耻就在于把保护所谓的公有财产放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公民的财产权极度弱化,所以才有了有恃无恐的公私合营、土改、强制拆迁等等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丑恶现象。物权,无论是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物权法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神!但是多年来,GCD的政府始终拒不对物权进行立法,甚至丑化物权法的正义形象,把她与剥削压榨等行为别有用心地联系起来,一度使法律界谈物权法而色变,因为谈物权就是复辟资本主义。

不知道保护公有财产认为“公共财产不可侵犯”为何这位网友认为是无耻行为,他认可的是:物权法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神!看来这位网友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对公有财产是不应当保护的,因为保护了就是“无耻”行为。

这样的言行使我们想到了国企被大量出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量的公有财产被以改革的名义改进了个人腰包。我想说这种话的人大概正是这些侵吞国有资产的蛀虫,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为了给自己的侵吞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为了给自己寻找保护神,物权法的订立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他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机会,为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影响法律的订立了。他们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要物权法与西方资产阶级的物权法一样,不能有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不能保护公有财产,不能有公有物权。这是对公有财产权赤裸裸的挑衅和侵犯,这是对社会主义体制的赤裸裸的挑衅和侵犯,也是对中国人民力量的蔑视。

事实证明,共有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为目前最大的弱项了,人民的公有财产已经被这些蛀虫蛀蚀得千疮百孔了,现在这些蛀虫要通过影响国家法律制定来推到公有制的最后防线了。人民一定要警惕啊,法律制定是人民的权利,国家在执行这一权利,国家一定不能只受这些蛀虫们的影响,而不顾人民的意愿,法律制订权到底代表着谁,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目前制定物权法,这一点必须在物权法订立中得到体现。


附:物权法应当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特色
国家即将出台物权法,现在正在征求意见,我站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物权在草案中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维基百科全书认为,物权,(Sachenrecht)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用益物权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被称作限制物权。
从这样的定义看,物权的重点词句就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显然是对物的所有权的延伸保护,占有一个物的具体体现就是对物的支配权,没有支配权就等于没有所有权,保护支配权就等于保护所有权。
我国的所有权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这样的所有权结构就要求我国的物权法主要内容应当是如何保证公有物产得到合理支配和保护。在国企改制中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物权保护,政府和国资委对公有物产的主要看护职责,如何通过物产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使已经流失了的国有资产追回来,起码要提供如何追回流失了的国有资产的渠道、方法,等等,这些都应当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公有物产的物权到底归谁所有,如何看护,如何履行这些所有权和物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建立的物权法就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没什么不同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失去最后的法律屏障。
建议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必须设立公有制物权专章,必须设立公有制物权法订立专门小组,必须明确公有制物产的物权所有人和责任人,建立起个人、集体、全民(国家)这样的物权序列,不能只保护私人财产不保护公有财产。以往我们改革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在于对公有物权的漠视和退让,私有物权逐步占据主要位置,现在大有占据制高点之势,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应当警惕了,在制定任何一个法律时,不能忘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这是国之根本,民之根本。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这已经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保护这一特色,是中国制定任何法律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公有财产,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义务和权利。中国物权法必须体现这一点,必须把保护公有财产放到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当的位置,否则,人民有权利反对,国家有权利不实行,因为是违背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