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
【编者按】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武中民初字第005号
原告白明,又名伯珉,男,生于1960年5月,满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大专文化,现系凉州区电力局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住武威市北关万通小区B2号楼301室。
委托代理人郭京安,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董洪,曾用名董红,网名tmcn1969、祁连剑客、兰州剑客等,男,生于1962年9月,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甘肃省乡镇企业局干部,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号501室。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董洪诉白明名誉权侵权纠纷和白明反诉董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5、2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明和其委托代理人郭京安及被告董洪出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原告白明1991年7月撰写成《中国旅游图形标志——“飞马奔雀”的艺术设计师及造型新探》的论文手稿。1992年9月在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白明发表了《中国旅游图形标志——“飞马奔雀”的艺术设计师及造型新探》的论文,属独立创作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此次会上,董洪亦发表了《系统论揭开武威雷台汉墓之谜——中国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师的破译》一文,该论文是董洪在使用双方合用结论的基础上独立创作之作品。之后被告董洪制作张江外号“金马张”简封宣传出售,并根据“飞马奔雀”、“张江设计”之说改编电视剧本《飞马奔雀》进行宣传拍卖,同时在互联网多个网页上张贴发表与原告所著论文内容相似的文章。1991年10月以来,被告董洪以新闻报道人身份及化名多次报道宣传其“破译了‘马踏龙雀’艺术瑰宝的设计者的千古之谜”。该论文的报道中,均未提及对原告论文的引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原告白明自愿申请撤销诉讼;
2、白明撰写的《中国图形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艺术设计师及造型初探》、《中国旅游图形标志——“飞马奔雀”艺术造型与易学初探》两篇论文系独立创作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3、董洪撰写的《系统论揭开武威雷台汉墓之谜——中国旅游标志“飞马奔雀”设计师的破译》涉及“飞马奔雀”、“张江设计”之说的论点,系双方合用的结论,自此以后发表文章时须特别注明;
4、董洪自1992年以来在新闻媒体、网络网站发表文章有损白明名誉表示歉意,由董洪执笔撰写《声明》,按照“相互谅解,共同发展”的原则,并保证自协议生效后不再发表伤害原告白明的文章及言词,该《声明》文稿经法院审定后,三日内在网络上发表;
5、自此以后,对出土文物“铜奔马”探讨合用研究,共同发挥各自优势,和谐共处,各自发表的文章不得相互抄袭;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双方所交纳的诉讼费共计425元,各自承担一半,即212.50元。
审 判 员 郭成斌
审 判 员 张 超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