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ble)著 《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 译欧盟机构介绍欧盟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的前身是由西欧12国组成的欧洲共同体。经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现在成员国15个,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某些邦联甚至联邦的特征。欧盟的条约使其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决策机构,赋予立法权限。欧盟成员国自愿将国家部分主权转移至欧盟,欧盟在机构的组成和权利的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其组织体制以"共享"、"法制"、"分权和制衡"为原则。
欧共体还远不是一个国家意义上的联邦,因为至少在政治体制上欧共体各国仍以各政府协调为基础,但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超国家组织”,因为其的确具有了某些联邦的特征。如:一系列基础条约具有共同体宪法的作用;欧共体条约创建了立法、执法机关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共同体条约、共同体机关的立法在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优先于成员国法律适用;欧共体条约更创设了欧洲法院,并且赋予其解释“宪法”――欧共体条约的权力等等。
[总部所在地]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 根据马约规定,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欧盟组织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欧盟成员国首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每6个月轮流担任。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要是确定欧盟的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大政方针。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
按条约规定,欧盟主要机构如下:
1.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日常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外长组成总务理事会,其他部长组成专门理事会,主席亦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分为由各成员国外长组成的总务理事会和农业、财经、科研、工业等部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宜;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
2.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报告和决议草案,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谈判。在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报告和建议,并保证欧盟的政令在各成员国畅通。
欧委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受欧洲议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
委员会由二十个委员组成,每个委员负责一定范围的事务。在委员会的组成上,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占二人,其它成员国各占一人。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和两名副主席,现任主席普罗迪(意大利人)。
欧委会下设36个总司级单位,分别是:总秘书处、法律部、新闻和通讯总司、经济和金融事务总司、企业总司、竞争总司、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司、农业总司、交通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联合研究中心、信息社会总司、渔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地区政策总司、能源总司、税收和海关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司法和内部政策总司、对外关系总司、贸易总司、发展总司、扩盟总司、对外关系公共部、人道援助办公室、欧盟统计局、人事和行政总司、总监察司、预算总司、财政控制总司、欧盟反欺诈办公室、联合口译和会务部、翻译部、出版办公室。
3.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监督和咨询机构,所通过的决议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拥有欧盟部分预算决定权,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签署国际协议、任命欧盟委员会委员、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等方面,审查通过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有权提出立法动议,对立法有否决权;监督欧委会的工作,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总秘书处设在卢森堡。在一九九二年爱丁堡首脑会议上正式确认斯特拉斯堡为欧洲议会全体会议所在地,各委员会和各党团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共有626名议员,从1979年起,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各成员国的分配情况为:德国99名、法国、英国、意大利各87名,西班牙64名,荷兰31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5名,瑞典22名,奥地利21名,丹麦、芬兰各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4.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欧盟最高终裁机构,以欧盟规章法律为准绳,负责维护欧盟所有决议的执行,保障欧盟规章得到尊重,并对条约和规章作出终裁性解释,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与成员国同类规定相矛盾的各种争议。法院设在卢森堡。
欧洲法院有15个大法官,由各成员国同意后任命,任期6年,再选可连任。法院还设有6个总咨询,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代表法律。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是广泛的,总的讲它是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它受理的案件却使它仿佛是一个兼具国际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以及超国家的宪法法院多种属性的法院。
5.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根据马约,审计院是欧盟5个主机机构之一,负责审查欧盟收支状况,审计欧盟名机构的财务,确保欧盟财政的正常管理。审计院设在卢森堡。
6.其它机构
重要机构有经济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等。1993年还决定增设一系列业务机构,如欧洲金融机构(法兰克福)、欧洲警署(海牙)、欧洲环保局(哥本哈根)、欧洲毒口监察局(里斯本)、内部市场协调局(马德里)、兽医监察局(都柏林)、欧洲培训基金会(都灵)、欧洲职业培训中心(希腊)、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等。
7,欧盟的立法形式
欧盟的立法有条约、协议和法规等,其中,条约是欧盟的根本大法,可视为欧盟的宪法。欧盟颁布的法令有4种形式:
法规(regulation),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员国不折不扣地执行。只要法规在《官方公报》上一经公布,即生效或在数日内生效。
指令(directive),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
决定(decision),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推荐和意见(recommendation就对成员 and opinion),对某个问题理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国提出推荐或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
另外,欧盟还发布"通讯"(communication),是欧委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
(资料来源:欧洲联盟简介,http://www.macrochina.com.cn/zhzt/000043/002/ 20010425002595.shtml)
欧盟社会经济概况现有15个成员国总面积为333.7万平方公里,人口3.76亿,1999年欧盟国内生产总值达84583亿美元,超过美国和日本。
欧盟是世界最大经济一体化集团,拥有巨大经济实力,是当今全球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一极,与美、日三足鼎立。欧盟还是世界最大贸易集团,1996年外贸总额达到44 5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占世界贸易总额的将近一半,是美国的2倍多,日本的4倍多。但欧盟在微电子、化学、生物工程、航天等高技术领域,处于弱势。
据欧盟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字,欧盟15国2003年7月份失业率为8.1%,比6月份提高0.1%,同比上升0.4%,失业总人口达1430万人。欧盟失业率远高于美国的6.2%和日本的5.3%. 失业率较低的成员国为卢森堡(3.7%)、荷兰(4.2%)、奥地利(4.5%)和爱尔兰(4.7%)。西班牙就业状况最为严峻,失业率高达11.4%,德、法两国失业率为9.4%.
表格 -1欧盟15国2002年人口、面积、国民生产总值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指标
国别 人口(百万) 面积(千平方公里) 国民生产总值(10亿美元)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奥地利 8 84 190.4 23390比利时 10 33 239.9 23250芬兰 5 338 122.2 23510法国 59 552 1342.7 22010丹麦 5 43 162.7 30290德国 82 357 1870.4 22670希腊 11 132 123.9 11660爱尔兰 4 70 92.8 23870意大利 58 301 1097.9 18960卢森堡 0.444 2.6 0.172211 388302荷兰 16 42 386.8 23960葡萄牙 10 92 108.7 10840西班牙 41 506 594.1 14430瑞典 9 450 221.5 24820英国 59 243 1486.2 25250
注:注:1. 国民收入数据;2. 人均国民收入数据。
资料来源: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4.
欧盟的区域结构与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结构在欧盟15国,区域发展空间结构是不平衡的。如果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率划分,欧盟目前的区域空间基本上是两分法:即分为中心区域和边缘区域。中心区域从英国北约克郡和伦敦,经过法国北部、比利时、荷兰,又经德国汉堡等地等,形成一个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带,其形状象个香蕉,故称蓝香蕉带(blue banana)。这一地带只占欧盟土地面积的七分之一,欧盟人口的三分之一,而近一半(47%)的欧盟总收入产生在那里。而围绕这一中心地带的边缘区域就较为贫困。边缘区域的边缘特性(peripherality)对创新水平、新企业的设立以及区域经济体之间的外部控制程度产生逆动效应(adverse effect)。普泛而言,希腊、包括撒丁岛和西西里在内的意大利南部、科西嘉岛、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和苏格兰的高地和诸岛屿,这些地区都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这些地区,农业劳动人口比例较大,工业劳动人口比例低于平均水平。此外德国东部诸州,也就是那些新联邦州是老工业基地,服务业比重小,集中了许多相对不熟练的产业工人。有一部分地区虽然不属于边缘区域,但是失业率和工业部门就业人员比重高于欧盟平均水平,为数不少的此类地区位于西欧的那些煤矿区,如苏格兰中部,英格兰东北部,北坎布里亚郡,南约克郡, 英格兰西北部,南威尔士,法国的北加来海峡省(Nord-Pas-de-Calais)和东部地区(Est regions),比利时瓦隆地区(Region Wallonne)的局部,以及德国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这些地区的钢铁工业也在衰退中。
这样一种中心-边缘格局不仅对边缘地区不利,也对中心地区不利,比如经济活动大量集中在中心区域会造成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和卫生健康问题。中心地带的人口大量集中,相应的城市化水平也高,与知识经济有关的高技能功能在这里的分布份额远高于其他地区。商业中心、研究机构以及大量高素质工人都集中在中心地带。中心地带的生产率由此比边缘地带高大约2.4倍。在经济活动方面,欧盟缺少多中心格局。
此外,如果拿欧盟北部与南部进行比较,北部相对发达,南部相对贫困。即使在中心地带,人们也可以看到区域不平衡发展问题。比如那里存在一些老工业区,那里传统的工业基地的经济结构调整困难,失业率居高不下。
欧盟城市地区内部社会经济不平衡问题也很严重,某些城区贫困人口和被排除在正常社会经济进程之外人口的比重很大。根据欧洲委员会的资料,在某些城市内部的失业率和雇员就业率(dependency rate)差距要高于欧盟区域间差距。根据欧洲委员会审计人员的分析,若干城市中城区间失业率差异系数达10.在欧盟内部,农村地区在成员国间广度不一,从北欧国家和爱尔兰的三分之一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到比利时、德国和英国的只有八分之一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在所有成员国中生活在农村的人口数目在上升,当然上升幅度不一,而且就业增长高于欧盟其他地区,这反映了农村地区的比较优势。不过许多农村地区存在多种不利因素,因而困难也很多。
无论是欧盟内部国界还是欧盟国家与非欧盟国家的国界,过去国界附近往往是被投资活动所忽视的地方。边境地区人口占欧盟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自从1988年开始内部大市场建设以来,情况有了改观。欧盟结构基金还资助了许多跨国、跨边境和跨区域合作计划。与欧盟整体相比,现在边境地区的人均收入和就业率已经相差不多。
欧盟的岛屿和外围地区,包括最边远地区存在着交通不便、离经济中心较远等问题。95%的山区和岛屿地区属于欧盟结构基金援助框架内的目标1和目标2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差很大。比如塞浦路斯和马尔他属于岛屿国家,它们位于最繁荣的候选国家之列。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无论从失业率还是从人均收入角度来看,欧盟均存在较大的区域不平衡问题。这些问题与欧盟各区域许多影响其区位竞争力的因素有关。比如,根据托普尔和欧盟各年度的报告材料,欧盟各国和各区域之间存在着一些区位因素差距:
基础设施:欧共体最贫困的10个区域里,基础性的与经济密切相关基础设施水平(比如在交通、通讯、能源、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只占最富裕的10个区域同类基础设施水平的三分之一。在欧盟内部的目标1区域,交通设施的配备水平只占欧盟平均水平的50%-60%.教育水平:欧盟内部成员国间或区域间教育水平和初级职业教育参与率差距很大。在最贫困的四个国家中,有一大部分成人未达次级学校教育毕业水平,在葡萄牙甚至达77%。而在其他多数成员国,这一比率基本上为零。
企业创新能力和区域促进研究开发能力:1989年,在欧共体中,德国、法国和英国占据了四分之三的公共和私人研究开发支出。即使在各成员国内部,这种支出分布也是不均匀的。根据凡尔纳(Werner)的看法,无论是国家间还是区域间研发支出的分布差别,它们都与创新过程的历史发展脉络有关。按此,技术上先进的和研究密集型企业集中于大城市周边地区的少数几个地区,而非研究密集型领域则可以在区域空间上更为分散地布局并落脚在结构薄弱地区。
各地区的发展差距明显表现在部门经济结构差异。在一些地区,增长部门占主导地位,这些地区的发展势态就要相对好一些,在一些地区,经济部门仍处在调整过程中,发展势态就要相对差一些。农村地区、人口稀少地区以及/或者交通不便利地区,往往有效需求不足或者不能提供足够的服务,从而不足以在欧盟层次与其他地区展开竞争。而那些城市地区与其他地区展开竞争则要容易得多。尤其是那些首都大多属于一国最为富裕的地区,而且欧盟最富裕的地区总是城市,无论它们是一些零星的单一城市,还是由大城市和小城市组成的城市网络。不过,即使在一些城市地区,基础设施也是不足的,劳动力素质低,也就是说,在富裕的地区内部也可能存在贫困的、有着较多社会问题的“岛屿”。
1,收入差距
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从成员国层面看,还是从区域层面看,欧盟内部人均收入和就业的区域不平衡问题还很大。比如生活在最繁荣区域的欧盟10%人口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生活在最贫困区域的欧盟10%人口的2.6倍。一些区域经济绩效很差,但这有其多种多样的原因。消除这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求这些绩效较差地区保持长期超平均增长率,以便克服发展落后面貌。
如果不做任何加权处理,我们可以从统计上得出这样的结论:事实上,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凝聚力得到了大大的改善。从80年代末开始,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减少了三分之一,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减少了将近五分之一。在最贫困的三个成员国(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中,人均收入从1988年占欧盟平均水平的68%上升到1999年占欧盟平均水平的79%.欧盟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减少程度之所以低于成员国之间发展不平衡减少程度,原因之一是一些成员国内部各区域之间的差距变大。
归功于欧盟的结构基金和凝聚基金,被称为凝聚国家的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四国呈现出一种高于共同体平均水平的经济增长率。最贫困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备得到大大改善,比如在公路、电信网络和铁路基础设施方面。
在区域层面,一些区域人均收入较低的原因在于:从业人员人均产出较低,受教育与培训水平较低(尽管过去几年中取得明显进展),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创新较少,引入新信息与通讯技术的速度较慢。
我们可以计算欧盟成员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数值和标准差。可以看到,1998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希腊和葡萄牙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欧盟平均值的75%以下。从1995年到1998年,成员国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指数的未加权标准差从24.8降至24.7.但是,单纯看成员国层面的差距并不能充分反映欧盟内部区域发展不平衡程度,还必须把区域层面的发展差距纳入我们考量的范围。
根据欧盟《第6次有关共同体各区域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的定期报告》,欧盟各区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尤其是在中心地带和边缘地带之间。在南部边缘地带,从希腊经由意大利南部直至西班牙南部和葡萄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通常只达欧盟平均值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二。而东德大部分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占欧盟平均值的60%.除了加纳利群岛之外,欧盟的所有最边远区域(Aussengebiete)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是约占欧盟平均值的一半甚至更少。在北部边远地区,同样存在一些贫困地区,尤其是在芬兰北部和东部以及英国的北部和西部。与此相反,在位于较为中心的地区,如意大利北部,德国南部,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以及德国北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远远高于欧盟平均值。
虽然中心地带和边缘地带的差别非常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落后地区将要长期落后下去。1986-1996年期间,欧盟的日益一体化和较贫困地区的低成本有利于出现一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趋同的态势。这一发展发生在该时期的开头和末尾,在其中间阶段,由于90年代初发生衰退,那些有利于较贫困地区的一些因素受到削弱,以至于投资流向调整生产能力方向上,这也意味着较富裕地区大幅度减少了向较贫困地区的资本投入。1994年以来,经济重新景气,随之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同趋势,在此,无论是在这一时期还是在此之前,与供给面条件相一致,各区域之间的趋同程度在不同年份存在差别,而且欧盟内部各区域之间的趋异程度高于国家之间的趋异程度(见图7)。
在欧盟,1986-1996年间,经济景气时期各区域之间发生区域发展趋同,经济不景气时期区域发展趋异,这种现象也发生在此前的时候。直至70年代中期,欧共体成员国的经济增长率较高,这导致了成员国和区域之间的趋同。至于 70年代初期区域发展不平衡程度又有所加大,则与丹麦、爱尔兰、英国的加入有关,这三个国家及其所属区域的人均收入水平位于其他欧盟各国及其所属区域人均收入水平的两端,从而放大了区域不平衡程度。70年代中期的衰退中断了欧盟成员国及其区域之间的趋同势头。经济增长普遍疲软。此外,随着欧共体于1981和1986年两次南扩,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三个经济较弱国家先后加入欧共体。这又加大了欧盟成员国及其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可以把从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算作为倒退期,在该时期,区域发展不平衡程度甚至高于1970年甚或更早的时候。
根据欧洲委员会2001年最新的《第二份关于经济与社会凝聚的报告》,1988-1998年期间,占欧盟总人口10%的最贫困区域占欧盟15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88年为55.1%,在1998年为61.0%;占欧盟总人口25%的最贫困区域占欧盟15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88年为66.6%,在1998年为68.3%.这两组数据表明,欧盟最贫困区域的人均收入水平在朝着欧盟平均水平趋同,具体见表格8.1988-1998年期间,占欧盟总人口10%的最富裕区域占欧盟15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88年为155.3%,在1998年为160.9%;占欧盟总人口2%%的最富裕区域占欧盟15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88年为134.1%,在1998年为137.1%.这说明欧盟最富裕区域的人均收入水平与欧盟平均水平的差距还在拉大。不过,如果我们比较最富裕10%人口的区域与最贫困10%人口的区域,两者人均收入水平之比在1988年为2.8:1,1998年为2.6:1,说明两者的差距在缩小;同样,如果我们比较最富裕25%人口的区域与最贫困25%人口的区域,两者人均收入水平之比在1988年为2.0:1,1998年为2.0:1,说明两者的差距保持不变。由此说明欧盟区域之间人均收入差距的走势在总体上看是可喜的。
就业问题在90年代,欧盟就业人数增加了2百万多,但这不足以提高就业率数字。欧盟在里斯本欧盟理事会首脑会议上确定的就业目标是工作年龄人口就业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到2010年要达到70%,而90年代该数字只是保持在60%多水平上。这一数字在各成员国和各区域差距很大。只有4个成员国在1999年其就业人口比重在70%以上,而希腊大约只达到55%,而且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数字更低。10%的人口生活在就业人口比重远远低于50%(准确数字为44%)的区域内。
在欧盟,成员国间失业率差距在1999年仍然很大。希腊、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芬兰的失业率高于10%,至少是卢森堡、荷兰、奥地利和葡萄牙的两倍,后四者的失业率都低于5%.区域间失业率差距在1999年比成员国失业率差距更大。占欧盟总人口10%的受不利影响最严重的区域,失业率平均为23%,它们大多为欧盟的发展落后区域,部分正在改造重建中。这一失业率数字是占欧盟总人口10%的受不利影响最少区域失业率的近8倍。
在90年代,所有就业增长都发生在服务业里,最大幅度的增长发生在最富裕区域和高技能职业里。在许多区域由于技能不匹配而出现许多劳力短缺现象,尤其是在新兴产业里,尤其是在信息技术产业里。
表格4-1说明了1993-1998年欧盟成员国的失业率情况。欧盟从1993年到1998年的平均失业率从10.7%下降到10%,变化不大。但如果分国别看,丹麦、芬兰、英国、爱尔兰、荷兰、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呈明显下降趋势,德国在上升之后有所回落,但在1998年仍超出了1993的水平。法国经过一段时间的上扬之后又在1998年回到了1993年的初始水平。其他国家也表现不一。值得注意的是,希腊和意大利的发展态势是最成问题的,从1993年到1998年,两国的失业率一直在上扬,希腊1998年的失业率达11.6%,意大利达12.2%.在15国中,西班牙的失业率一直保持最高,1993年达22.7%,1995年有所上升,随后开始下降,到1998年下降到18.8%,其总趋势是下降的。
表格 -1 欧盟成员国的失业率情况 ,单位:%
年份国别1993 1995 1996 1997 1998德国 7.9 8.2 8.9 10.0 9.4比利时 8.9 9.9 9.7 9.2 9.5丹麦 10.1 7.2 6.8 5.5 5.1芬兰 17.2 16.2 15.3 13.1 11.4法国 11.7 11.7 12.4 12.4 11.7希腊 8.6 9.2 9.6 9.6 11.6英国 10.4 8.7 8.2 7.0 6.3爱尔兰 15.6 12.3 11.6 10.1 7.8意大利 10.3 11.9 12.0 12.1 12.2卢森堡 2.7 2.9 3.0 2.6 2.8荷兰 6.6 6.9 6.3 5.2 4.0奥地利 4.0 3.9 4.3 4.4 4.7葡萄牙 5.7 7.3 7.3 6.8 4.9瑞典 9.1 8.8 9.6 9.9 8.3西班牙 22.7 22.9 22.2 20.8 18.8欧盟15国 10.7 10.7 10.8 10.7 10.0资料来源:欧洲统计局和经合组织。
我们回头看一看欧共体国家及其区域间的失业率差距,见表格4-2.
表格 -2 欧盟成员国间及区域间失业率差距
年份指标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欧共体12国失业率 9.6 10.5 10.8 10.7 10.5 9.9 9 8.2 8.5 9.3 10.4 25个最高失业率区域平均失业率 17.5 19.4 20.8 20.4 20.1 19.9 18.5 17 17.8 18.6 21 25个最低失业率区域平均失业率 5.4 5.4 5.3 4.7 4.6 4.1 3.4 2.9 2.8 3.3 4.1相差值 12.1 14 15.5 15.7 15.5 15.8 15.1 14.1 15 15.3 16.9成员国间差距(以加权标准差衡量) 3.3 3.9 4.4 4.3 4.2 4.1 3.6 3.4 3.5 3.4 4.3区域间差距(以加权标准差衡量)* 4.1 4.8 5.2 5.3 5.5 5.4 5.2 4.9 4.9 5.2 5.9 *这里的区域是指欧盟第2类辖区统计单位(NUTS 2)。欧盟一共约有180个此类辖区单位,在德国它们指的是大区(Regierungsbezirke)。
根据欧洲统计局的定义,欧盟贫困人口是指收入等于或少于其所在国家中位数收入的60%的人口。根据欧洲委员会统计,按此,1996年,16%的欧盟人口,也就是六分之一人口的收入处在贫困线以下。贫困人口比例最低的国家,也是欧盟中人均收入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的国家。它们是丹麦和荷兰。其中丹麦贫困人口比重为11%,荷兰为12%.贫困人口比重最高的国家是葡萄牙和希腊,分别为20%和25%.长期贫困或者持续性贫困问题将只困扰3%的丹麦和荷兰人口,但将困扰12%的葡萄牙和希腊人口。贫困根源很多,风险最大的人口组别为:低教育水平人口、老年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其他未参加工作人员,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许多贫困家庭集上述几项特征于一身。根据欧洲委员会估计,农村地区受贫困影响最大。
欧盟共同政策《罗马条约》授权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共同市场,使有关经济的政策逐步统一,在共同体范围内推动经济协调、持续、平衡、稳定地发展,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在成员国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经历四十多年的发展,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主要的有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地区政策、共同社会政策、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以及共同贸易政策。此外,欧盟近年来逐步加强在就业、交通、公共健康、环保、科研以及司法和内政等方面采取共同行动,与各成员国在这些领域所采取的国别措施互为补充。
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内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进行补贴。共同农业政策主要内容为补贴农业、稳定市场、保证供给、提高收入、增加出口竞争力、解决农业产品过剩、改善环境等。其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就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对消费者合理的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当前,欧盟正逐步改革农业政策,深化农业补贴方式,落实以收入补贴替代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的原则。
共同渔业政策:欧盟自一九七七年起将各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捕鱼区扩大为200海里,作为共同捕鱼区由欧盟统一管理,并授权欧委会与第三国谈判渔业协定。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欧盟内部就捕鱼配额的分配、渔业资源保护和鱼产品的销售等达成协议,形成欧盟的共同渔业政策。1994年,欧盟渔业部长通过了关于限制捕捞以保护资源的新渔业政策。
区域政策:地区政策是欧盟为促进其整体的协调发展、加强其经济和社会统合、缩小不同地区间的发展差异而制订的政策。为此,欧盟从其预算里拨款专门用于支持欧盟欠发达地区及行业的发展、工业企业转产以及使农业现代化等。
社会政策:欧盟社会政策和地区政策互为补充,其目的是促进欧盟整体的协调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并增加劳动力在行业和地区间的流动。欧盟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中详细规定了欧盟工人所应享受的社会权利,如自由流动、公平收入、改善工作环境、社会福利保障、自由结社、劳资谈判、职业培训、男女就业平等、健康保护等。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随着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欧盟加强了政策领域的合作。一九八七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则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了欧盟的共同条约。目前,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仍主要属于各成员国政府间合作范围,但欧盟各成员国已承诺就重大国际问题采取共同立场和"共同行动".有关外交的重大决策由欧洲理事会一致作出,但某些具体政策和行动的实施则由部长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
消费者保护政策:《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欧盟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欧盟在制定其它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政策外也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但其内容须符合《阿约》的规定并向欧委会通报。
近年,欧盟在有毒物品、食品、化妆品、玩具、医药产品等领域制定了详细的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统一规定。
共同贸易政策:欧盟的贸易政策分为进口贸易法规和出口贸易法规。
欧盟的共同进口贸易法规主要涉及关税政策与管理、共同进口制度、反倾销措施等。欧盟的出口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农产品补贴、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军品及高科技产品出口等。
欧盟的普惠制:欧盟于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普惠制方案,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减免关税待遇,目的在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状况,使其出口产品处于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更多地进入欧盟市场。一九九五年前,欧盟给予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普惠制待遇。从一九九五年起,为防止一些国家过份地利用普惠制对欧盟出口,欧盟建立了普惠制毕业机制,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出口实绩,逐步取消给予部分国家或部分国家的部分产品的普惠制待遇。目前欧盟执行的是第五个普惠制方案,有效期为一九九九年至二OO一年。
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为实现在统一大市场内的商品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以来,欧盟制定并颁布了数百个技术法规,逐步统一了各国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为各种商品在欧盟十五国市场上自由流通打下了基础。当前,欧盟的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涉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业产品的安全标准、劳保标准、环保标准和无线电干扰技术标准等。近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欧盟安全技术标准日益严格,所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这些技术法规的实施,对欧盟内部来说,是消除了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技术壁垒。
资料来源:欧洲联盟简介,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http://www.macrochina.com.cn/zhzt/ 000043/002/20010425002595.shtml
欧洲一体化过程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EC)。1951年,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1957年,上述六国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宣告成立。《罗马条约》申明,各成员国“决心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愈益密切的联合基础”,“消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它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就业的条件”,“保证稳定”,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为逐步废止国际交换的限制作出贡献”。
1965年4月8 日,上述六国在布鲁塞尔达成协议,将以上三个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 年7月1日生效。
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1986年,欧共体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在卢森堡签署了旨在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欧洲单一文件》。1986年2月签署了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强调“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旨在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1991年12月11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2 年2月7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成立(简称欧盟)。 “马约”指出,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和稳步发展”并“通过实行最终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体现联盟的个性。”
“马约”生效后,欧共体未就其称谓的变更问题作出决定,但欧共体内部和国际上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故目前“欧共体”和“欧盟”两种称谓均可使用,但法律文件和对外签署协议仍需用“欧共体”。根据“马约”协定,欧洲共同体作为欧盟的主要支柱依然存在。其中以欧洲经济共同体为最重要机构。欧盟共有三大支柱: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内政和司法合作。
1997年6月,欧盟领导人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确定了欧盟跨世纪的战略目标。1999年12月,欧盟首脑在赫尔辛基召开的"千年峰会"上确定了二十一世纪的欧盟扩大战略,决定将下一步扩大的目标从6个增加为13个,欧盟"东扩"、"南下"步伐加快。
在2000年秋,欧盟通过《尼斯条约》,在就该条约谈判过程中,在欧盟扩大问题上,十五个欧盟成员国确立了目标:扩大允许部长理事会根据法定多数通过原则表决的政策领域;增大部长理事会中票数权重的差距,以便小国在东扩问题上不能随意投票压倒大国。
2003年4月16日,欧盟国家领导人在希腊首都雅典卫城举行首脑会议,与10个新成员国领导人签署接纳后者于2004年5月正式加入欧盟的条约。这10个欧盟新成员是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这是欧盟历史上第五次扩大成员国。
根据2001年12月14-15日莱肯欧盟理事会的决定,欧盟于2002年2月底设立了欧洲未来制宪委员会(Convention on the Future of Europe), 简称欧洲制宪委员会(European Convention)。它的主要任务是制订首部《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对欧洲一体化建设的前途进行规划。2002年10月制宪委员会主席德斯坦本人公布了条约草案初步文本。欧洲制宪委员会于2003年6月1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宪法草案决定设立欧盟理事会主席和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草案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改变欧盟决策机制,在更多的领域采取法定多数表决制,以取代一致通过制。2003年6月下旬举行的萨洛尼卡欧盟理事会会议审阅了草案,同意将它交给2003年10月举行的政府间会议来最终审定欧洲宪法草案,并争取欧洲宪法在2004年内正式生效。
表格 -1 欧洲一体化过程示意表
时间领域 50-60年代 70-80年代中期 80年代中后期 90年代初以来商品贸易 1948年荷比卢三国建立关税同盟。
1952年法、德、意、比、荷、卢六国实行欧洲煤钢联营,1968年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欧共体委员会发表白皮书,提出推行欧洲统一市场计划。1989年德洛尔报告重新提出实现欧洲经货联盟的方案。 1993年统一大市场基本建立,1994年建立欧洲货币局,1998年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以取代欧洲货币局,1999年1月1日引入欧元,15个成员国中有11个成员国进入欧洲经货联盟,2000年希腊进入欧洲经货联盟农业 1962年开始逐步推行共同农业政策货币金融 罗马条约前后,多数国家相继恢复外汇的自由兑换,1970年《实现共同体经济和货币联盟的阶段》草案(维尔纳报告)出台,首次尝试建立货币联盟 1971年汇率联合浮动,1979年建立欧洲货币体系。
科技 1984年开始实施“埃斯普里托计划”,1985年开始实施“尤里卡计划”
社会与地区政策 1958年欧洲投资银行成立,1960年欧洲社会基金建立 1975年成立地区发展委员会与地区发展基金 1994年根据《欧洲联盟条约》马约设立聚合基金和渔业指导金融工具政治条约 1957年通过罗马条约。 1988年通过《单一欧洲法案》 1992年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马约);1997年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2001年通过《尼斯条约》和《莱肯条约》;2003年4月10个东欧和东南欧国家在加入欧盟条约上签字;2003年7月欧盟15国和10个新签字加入国共同在欧洲宪法草案上签字政治、体制和机构 196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 1970年建成自有财源体系。建立部长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超国家机构 1975年成立欧共体理事会,成员国国家与政府首脑会议定期化和制度化。1979年欧洲议会开始直接选举。
欧盟扩大过去60年来,欧洲大陆大部分时候都被人为地一分为二,而欧盟扩大则提供了结束欧洲被人为分割的唯一契机。届时,不仅人员可以跨边境自由往来、学习和工作,而且中欧和东欧的商业和经济也将因实行市场经济而兴旺昌盛。
欧盟扩大历史与进展
欧盟已经历了4次扩大(1973年,1981年,1986年和1995年),其成员国也从6个增加到了15个。
欧共体创始国为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六国。后经四次扩大,丹麦、爱尔兰和英国于 1973年,希腊于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先后加入欧共体。欧共体共有成员国个。1994年3月,欧盟与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四国就吸收它们入盟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四国分别于 6月12日、10月16日、11月13日和28日就入盟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结果奥、芬、瑞三国批准了协议,而挪则以52.8%的反对票否决。此后奥、芬、瑞三国入盟的法律程序按规定如期完成,1995 年1月1日,三国正式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增至15个。 截至1999年,欧盟总人口达3.765亿,总面积为333.7万平方公里,正式语言是15个成员国使用的11种官方语言,上个世纪末生产总值约为90,000亿欧元。
2003年4月16日,欧盟国家领导人在希腊首都雅典卫城举行首脑会议,与10个新成员国领导人签署接纳后者于2004年5月正式加入欧盟的条约。这10个欧盟新成员是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这是欧盟历史上第五次扩大成员国,也是扩大规模最大的一次,是欧洲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进展。扩大后的欧盟将从目前的15个成员国增加到25个,即欧洲国家的大多数,人口将增加20%,达4.55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5%,经济总量将与美国不相上下。
加入欧盟的条件
在一国考虑其加入欧盟的可能性之前,该国必须证明它能够满足在1993年6月举行的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上确定的3项基本的成员国标准。这些是:
- 拥有捍卫民主稳定的机构、法治、人权、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
- 拥有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以及应对欧盟内部竞争压力和市场力量的能力;
- 履行成员国职责的能力,包括恪守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宗旨。
加入前的筹备和准备工作
1998年3月,欧盟开始与6个申请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和塞浦路斯-进行谈判。1999年12月,在赫尔辛基举行的欧盟首脑会对入盟问题开了绿灯,因此,欧盟与另外6个候选国-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 - 于2000年2月中旬举行了正式谈判。
虽然入盟谈判分两批进行,但却是根据每个申请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的。欧盟采取了一个非常灵活的、快慢不一的入盟程序,并据此按各个申请国自身的情况进行评估,在能够完全履行成员国义务后即可入盟。
综合进程的第一阶段是进行审核,涉及到与候选国举行一系列多边和双边谈判,并授权欧洲委员会参照共同体成果- 欧盟的所有条约、法规和惯例,几乎多达100000页 - 来确定申请国是否符合条件。随后,双方将进行详细谈判,内容包括从水产业到对外关系的31项分门别类的政策条规。
欧洲委员会继续对每个申请国实际贯彻和运用欧盟法规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并且,对申请国将欧盟法转换成国家法的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从原则上讲,每一个新的成员国在入盟的第一天起必须能够完全履行欧盟的责任和义务,尽可能避免出现临时免除责任的情况和采取过渡性措施。
欧盟制定了大批入盟前的特殊方案来帮助候选国。在向候选国提供的方案中,旨在与候选国进行财政和技术合作的法尔(Phare)方案最为人所熟悉且实施时间最长。
表格 -1欧盟新加入成员国2002年人口、面积、国民生产总值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指标
国别 人口(百万) 面积(千平方公里) 国民生产总值(10亿美元)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捷克 10 79 56.7 5560爱沙尼亚 1 45 5.6 4130塞浦路斯 0.765 9.3 0.093721 123202拉脱维亚 2 65 8.1 3480立陶宛 3 65 12.7 3660匈牙利 10 93 53.7 5290马耳他 0.97 0.3 0.036321 92002波兰 39 323 176.6 4570斯洛文尼亚 2 20 19.6 9810斯洛伐克 5 49 21.4 3950
注:1. 国民收入数据;2. 人均国民收入数据。
资料来源: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4.
该方案并非提供贷款,而是提供无偿援助,并可分成两个优先考虑的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占预算的30%,旨在帮助国家和地区行政部门进行机构建设,并使管理和监督机构熟悉欧盟的目标和程序。第二部分,占预算的70%,帮助候选国调用所需投资资金,使其工业和主要的基础设施达到欧盟标准。这种扶持主要集中在欧盟日益要求达到其规范和标准的领域:环境、交通、工厂、产品质量标准和工作条件。
其它援助方案专门针对农业和农村发展、交通和环境项目。欧盟还制定了用于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以及处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问题的其它方案,此外,也将在候选国为公务员举行大量的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涉及主题多种多样,包括财政监督和海关结算等。
表格 -2 欧盟扩大大事年表
1952年 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1952年组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
1958年 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965年 上述6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3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73年 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 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国。
1986年 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5年 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
2002年11月18日 欧盟15国外长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
2002年12月12日 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决定
2003年4月16日 在雅典签署上述10国的入盟协议。
2004年5月1日 10个入盟协议签署国将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
主要资料来源:
1. 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网站,http://www.delchn.cec.eu.int/cn/eu_global_player/3.htm,
2. 张征东、陈德昌:欧盟实现最大规模扩容 整体GDP将增加5%,人民网,2003年4月18日, 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1/181/20030418/974937.html.
欧洲制宪过程根据2001年12月14-15日莱肯欧盟理事会的决定,欧盟于2002年2月底设立了欧洲未来制宪委员会(Convention on the Future of Europe), 简称欧洲制宪委员会(European Convention)。它的主要任务是制订首部《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对欧洲一体化建设的前途进行规划。制宪委员会由105名成员组成,包括欧盟15个成员国、13个候选国政府和议会代表,以及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三个机构的代表(李支援,2003)。2002年10月制宪委员会主席德斯坦本人公布了条约草案初步文本。欧洲制宪委员会于2003年6月1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宪法草案决定设立欧盟理事会主席和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草案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改变欧盟决策机制,在更多的领域采取法定多数表决制,以取代一致通过制。2003年6月下旬举行的萨洛尼卡欧盟理事会会议审阅了草案,同意将它交给2003年10月举行的政府间会议来最终审定欧洲宪法草案,并争取欧洲宪法在2004年内正式生效。无疑,欧洲制宪属于里程碑式的事件。
据了解,在制宪过程中,各方围绕条约草案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联盟权力和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上。法国和德国主张加快欧洲一体化建设进程,将税收、移民、社会福利和外交政策等敏感领域纳入多数表决通过制的范围,以限制成员国在这些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但英国和西班牙则坚持这些领域属于成员国的主权范围,必须保障成员国在这些领域中的否决权。13日公布的文本并没有解决这些分歧,只是留给即将召开的首脑会议再作最后决定。
欧盟宪法草案分为基本法、基本权利宪章、政策和功能、有关欧盟条约的规定共4部分。草案的核心内容包括:界定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限、以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取代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欧盟委员会的组成由现在的20名委员减少到15名并确保成员国的平等,设立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在绝大多数的决策过程中采取有效多数表决制,任何决定都要求至少有半数成员国投赞成票并能够代表60%以上的欧盟公民才能通过,成员国在遭到恐怖袭击的情况下应相互援助,欧盟将具有能够签署国际条约的“法人”地位,成员国有权自愿脱离欧盟等。
有关欧洲一体化的一些理论术语地区主义(Regionalism):
国际经济学中最流行的定义是:地区主义就是:“单个的民族经济在制度上结合为更大的经济集团或共同体”。对这种实际上是把地区主义等同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观点,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如:怀特瓦尔特(Wyatt-Walter)认为经济地区主义是“一种有意的政策,目的在于鼓励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交往”,而国际经济一体化则是上述政策的结果或“自然的”经济力量的产物。
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很多学者习惯或倾向于以国家出面建立正式的组织为标尺来定义地区主义。约瑟夫。 奈认为,地区主义是“地区基础上形成的组织”。英国学者路易斯。福西特(Louise Fawcett)将地区主义定义为“组建以地区为基础的国家间的集团”。此外,还有较为宽泛的一些定义,如:地区主义是“为了互赢,地理相近的国家、非政府组织或私人机构所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持续合作”。(资料来源:高华)
新地区主义(New Regionalism):
“新地区主义” 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宾州大学政治系荣誉教授诺曼。D.帕尔默在其名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新地区主义》(1991年)一书中提出的。安德鲁。 赫里尔在《地区主义的理论视角》一文中提出了根据五种变量来理解当前的地区主义现象。他指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虽然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对地区主义的界定,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因此,他提出可以根据社会凝聚力(包括族性、种族、语言、宗教、文化、历史和共同的历史意识)、经济凝聚力(贸易模式、经济互补性)、政治凝聚力(制度类型、意识形态)和组织凝聚力(正式地区制度的存在)的程度高低来分析地区主义。[30] 根据这几项指标,赫里尔把地区主义分解成五个不同的范畴分别予以解释。第一,地区化。它是特定地区内社会一体化的成长,也是地区内社会和经济互动过程。第二,地区意识与地区认同。它的形成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内部传统,包括共同文化、历史或宗教传统;二是外部威胁或挑战,包括外部安全威胁或文化挑战。第三,地区国家间合作。这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政府间合作,并不强调制度化。第四,国家推动的地区一体化。这即是通常意义上的地区一体化。它涉及一定的范围、深度、制度化和中央化。第五,地区内聚性。这指在前面四个阶段基础上有可能出现统一的地区单位。
伯恩。 赫特把新地区主义界定为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层面在内的多层次的地区一体化进程。他更强调地区一体化的非经济层面,即政治与安全层面。与赫里尔不同之处在于,赫特提出了“地区融合度” 的观念来表示地区化的程度。地区融合度是地区内不同领域、不同水平的不同地区化过程加深,融合在一起导致地区凝聚力加深、地区特性的增长,类似于“国家性”和“民族性”。根据地区凝聚力和地区特性,可以把地区融合度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地区区域。指地理与生态方面地区,不存在组织化的国际或世界社会。第二,地区复合体。存在相互依赖的民族国家行为体,地区内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开始了地区化过程。第三,地区社会。这是地区化过程发展和加深的重要层次。出现比较正式的组织化合作,地区被定义为所讨论的地区组织的成员。第四,地区共同体。这种主体有明确的认同感,制度化和非正式的行为者能力、合法性和决策结构,出现超越原来国界的地区市民社会。第五,地区国家。它是相对于民族国家而言的某一地区在经济上与政治上完全统一。但并不等同于国家形成和民族建构。赫特指出,很多地区化实验是从地区融合度的不同起点开始的。上述的层次为我们提供了考察不同地区主义不同发展程度的一个框架。
赫特和索特伯姆还认为,宏观地区主义和微观地区主义构成了相同的“新地区主义”过程的组成部分。
詹姆斯。米特尔曼关注地区主义与全球化的关系,他提出了理解地区主义的五个参数。第一,生产模式及其与国际分工的关系;第二,特定地区中的新自由主义方式;第三,权力关系的分布状况;第四,地区框架中的社会文化网络;第五,一体化中行为者、制度和全球治理的关系与性质。这五个变量涵盖了地区主义动力的许多层面,提供了地区主义与全球化比较分析的视角。但是每一个参数如何与地区主义相联系,应该分析什么和怎样分析,并不十分清楚。[35]
由于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学者们对地区主义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但是普遍认为,新地区主义可以界定为一种多层次的一体化形式,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其深远的目标是建立以地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制度或安全联盟。而且,新地区主义特别强调地区内聚力和地区认同等政治理念的建构。 (资料来源:高华)
联邦主义(federalism):
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制度。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制度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在联邦制度下,将原先的内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统一的联邦国家中。
与其他一体化的政治理论不同,联邦主义的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比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更为重要。联邦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联邦国家。作为一种国际一体化理论,它希望用一个全球联邦代替松散的联合国,但现实情况只能始于并限定为建立区域性联邦。
有关联邦国家的界定很多,其核心是权力在不同层次政府组织中的分配。麦凯(R.W.G.Mackay) 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给出了联邦主义的如下定义:联邦主义是一种分配政府权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个有限范围内是独立的但却又是相互合作的。检验这项原则是否实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权威是否相互独立。这一原则的最好应用被认为是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恩尼斯特。维斯蒂里希(Ernest Wistrich)在一个关于欧洲联邦的建议中提出了不同于麦凯的联邦主义的定义:联邦主义的实质是权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离公民更近的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满足。这个定义并没有把联邦主义限定在两个层次组织国家权力,而是强调了联邦多层分权的可能性。因此,维斯蒂里希提出了一个多层次而不是两层化联邦的可能性。重新定义联邦制的原则对欧洲联盟在当代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从联邦分权原则演绎出的“权力分散” 原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核心。权力分散不是侵犯或是对联邦主义理论的修正,而是承认联邦原则内在逻辑的政治实践层次。雷金纳德。哈里森(Reginald Harrison)指出了这种联系,真正的联邦主义是权力在许多层次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之间的极端的分散和再分配。因此,联邦主义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发展起来。但欧洲联盟的这种权力分散的形式不能称之为典型的联邦,因为权力将以各种形式分散到联盟内的不同层次上 .(资料来源:高华)
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
功能主义是在反对联邦主义者建立世界政府的主张中出现的。与联邦主义“自上而下” 完成一体化的政治主张相反,功能主义者视一体化为一个过程,认为只有从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出发,通过不断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一体化才有可能“自下而上” 逐步完成,公众对一体化的态度也才会日趋积极。
功能主义的创始人是戴维。米特兰尼( David Mitrany),其代表作是他于1943年出版的《有效的和平制度》一书。米特兰尼为国际一体化提出了另一种替代方法,即所谓的“功能化选择(functional alternative)”,从而建立一个基于解决“共同性问题”所需要的“与国际性问题相一致的国际政府”。在他看来,国家间联盟组织的形式太松散难以完成这一使命,而区域化联邦又过于紧密而难以真正实现。因此,必须敢于冲破旧有的法律观念并尝试新的和平地实现既定目标的方法,即功能主义的方法。功能主义选择的实质是,区域一体化不是要消除主权国家的所有权力去实现一个统一的政治联盟,而是允许它们保持其权威以在较小的范围内实现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责。一体化的最终结果是按照功能分别组织起来的技术化管理的国际社会。这也许会最终发展为某种形式的世界性联邦,但它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国家将被挖空其政治权力和导致民族冲突的身份认同,因此不是要把它建立在更高级别上重新组建,原有的基于意识形态和区域的政治划分观念将被一个技术化社会 满足世界人民需要的国际市民社会 所取代。
对米特兰尼来说,功能主义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避免一次新的战争,或者如何改变国家间关系,消除战争的原因。他认为,在国家之间通常有三种途径被认为可避免战争,达到和平:(1)是成立“国家联合”,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的联合国;(2)是建立地区性的“联邦体系”;(3)即是经由功能合作途径来建立和平。第一种途径兼顾国家主权与各国之间的合作,使会员国可保留自己国家的政策,但其目标并非向一体化发展;第二种以联邦体系作为解决方案,使世界分成几个不同的竞争实体,但并不能消除民族主义;第三种功能性的合作既可避免所建立的国际机构过于松散,又可以在共同生活的某些领域建立较广泛且稳定的权威。因此,米特兰尼主张建立一个独立的国际性功能机构,初期由少数国家组成,而后其他国家可自由加入,加入者也可退出。每个国家都可以选择自己需要的功能性组织加入,在加入或退出过程中,不允许有任何政治安排。
功能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合作会自动扩展。所谓合作自动扩展指的是某一部门的功能合作会有助于其他部门的合作,亦即一个部门的合作是另一部门合作的结果,同时也是另一部门合作的动因。比如,当几个国家建立了共同市场后,就会产生一种内在压力与要求,推动它们在价格、投资、运输、保险、税收、工资、社会保障、银行以及货币政策等方面进行合作。最后这些功能部门的合作将会形成一种功能性的互赖网,逐渐渗透到政治部门。从根本上说,“经济统一”即使不使政治协议成为多余,也将为政治统一打下基础。
功能主义设想,在日益增长的功能性机构的好处面前,人们会将忠诚转移到国际共同体方面,将原来对祖国的忠诚转变为对功能性组织的效忠。因此,开展功能性合作有利于一体化的完成。
功能主义理论对莫内、舒曼等欧共体创始人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50年代初期“欧洲煤钢联营” 的建立就是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的。不仅如此,当代政治一体化理论家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功能主义” 概念。功能方法开始是作为一种和平的革新方法,其后的贡献在于对国际组织和一体化研究,它代表着一种走向现代全球政治的较为广泛的理论方向。
当然,功能主义作为一种一体化理论同样有着自己的缺失。第一,未解决功能化一体化进程中如何克服国家主权障碍问题。第二,有着明显的力图成为未来变革议程的规范化文件特征,因此,它未能阐明这种国际服务需要和功能化组织运作之间的关系。第三,正是作为功能主义理论基础的政治与技术的严格区分招致了严厉的批评。比如,雷根纳尔德。哈里森指出,大多数功能化服务最终将会涉及资源的配置,而对这些资源配置的决定必然是政治性的。(资料来源:高华)
新功能主义(Neofunctionalism):
新功能主义作为20世纪50至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体化理论,是从功能主义理论中派生出来的,是介于联邦主义和功能主义之间的一种“折衷” 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联邦主义和传统功能主义的融合。
新功能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会长厄恩斯特。哈斯(Ernest Haas)、菲力浦。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利昂。林德伯格(Leon Lindberg)和哈佛大学政治学院院长约瑟夫。奈(Joseph Nye)等。
新功能主义采纳了功能主义的路径,以社会多元论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为前提,把社会因素和超国家机构视为一体化进程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强调精英和政治家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分析单位是以领土为基础的国家体系。哈斯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重点是政治一体化进程。他认为, “政治一体化是一个进程,通过这一进程,几个处在不同国家环境中的政治行为体被说服将其忠诚、期望与政治行动转向一个新的中心,该中心的机构拥有或要求拥有对现存民族国家的管辖权”。林德伯格则认为,一体化是一个“各国放弃独立推行对外政策和关键性国内政策的愿望和能力,转而寻求作出共同决策或将决策活动委托给新的中央机构的过程”。新功能主义强调经济领域一体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张一体化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追求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的政治实体。在新功能主义看来,一体化的动因不在于功能性的需求或技术的变化,而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利益、政党、政府、国际机构)因追求各自利益施加压力而产生的相互作用。
“外溢”(spillover)是新功能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实现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它是对功能主义强调的情感与忠诚的“扩展性” 转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新功能主义的“溢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功能性溢出(functional spillover)和政治性溢出(political spillover)。功能性溢出是指一体化不可能局限于特定的经济部门,一定领域的合作活动会“溢出” 到相关的部门,并使更多的行为体卷入进去。政治性溢出从根本上说是继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它意味着民族精英将其注意力转向超国家层次的活动和决策,支持一体化进程和日益增多的共同利益;超国家机构和非政府行为体在一体化进程中的影响增大,相应地民族国家和政府影响力减弱;而且一体化的重要性日渐形成压力,要求在超国家层次上实行政治控制并承担责任 [73].这样由于扩展逻辑的作用,一体化就由经济领域溢出到政治、社会领域并产生进一步一体化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一体化逐步发展和深化。在此基础上,施密特针对行为者面临的各种选择,对“外溢” 概念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又提出“环溢”(spill-around),指增加一体化过程的功能范围,但不增加其相对的权力:“强化”(build-up),指一体化组织决策的自治性及权威性增加,但并不扩张一体化的领域:“紧缩”(retrenchment),指一体化组织的权威减少,提高成员国之间联合仲裁的水平:“溢回”(spill-back),指一体化组织的功能范围及权力都收缩到扩溢前的状况。
“超国家性”(supranationality)观念是新功能主义理论的又一核心要素。超国家性常被称作国家主权的“共享” 而不是主权的转移。外溢过程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主权将以这种方式被共享。一体化是一个导致政治共同体创立的过程。新功能主义者设想一体化的政治共同体是以前曾赋予民族国家各种忠诚的储藏所。相应地,新功能主义者所说的政治共同体是一个或多或少具有中央集权倾向的新的超民族国家,并且与联邦主义的集中化观念有相似之处。新功能主义在分析超国家机构的确立时强调,需要超国家的政治机构充当一体化发展的催化剂。在哈斯看来,超国家性的中心机构是决定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欧洲国家向新的政治共同体发展的一块基石。按照新功能主义的理解,这种超国家机构能够代表走向联合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并能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可以促使政治精英将政治忠诚转向欧洲层次上。欧共体的超国家性中心机构并非国家主权的替代物,而是与成员国政府共享主权,其自主性对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十分重要。(资料来源:高华)
政府间主义(Intergovernmentalism):
政府间主义主要是关于国家间讨价还价的理论。该理论在分析欧洲一体化时把成员国,尤其是成员国政府当作首要的行为体,强调政府的优先选择和政府间的谈判。通过分析成员国政府采取的决策和行动,政府间主义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方向和速度作出了解释。政府间主义遵循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论”传统,明确坚持以主权国家作为分析单位。其基本理论假定是:国际体系从本质上讲是自助的;在现实国际体系中只有国家是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民族国家在欧洲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一体化只有在符合参与这一过程的国家之利益条件下才能获得推动,而一体化的每一次实际的进展都源于成员国之间的讨价还价的交易。
政府间主义认为国家的权力依然关系重大。一体化反映了政府的意愿,服务于国家利益并受各国国家机构的控制。换言之,国家利益决定一体化进程的范围和深度,各国政府保持着对一体化进程及相关机构的控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地缘政治利益,如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在政府间主义看来,一体化既不是经由学习和溢出效应而开始的自然生长过程,也不是各种制度安排约束下的螺旋发展过程;相反,一体化是国家的理性行为和政治决策的结果。
根据政府间主义,共同体层次的决策过程是典型的政治活动,成员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共同体框架下的活动实际上是成员国国内政治活动的延伸,只不过如何影响共同体的决策成为成员国国内政治的重要内容。根据政府间主义,聚合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间讨价还价以及欧盟进一步改革所受各种限制将是欧洲一体化速度和方向上的主流,这也反映了成员国领导人对欧盟的自主权和影响。政府间主义者突出了欧盟政策制订中的最小公分母和讨价还价的作用 [81].
在政府间主义对欧洲一体化的分析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斯坦利。 霍夫曼的有关论述。霍夫曼强调国际环境的重要性和各国政府在全球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认为跨国合作具有偶然性。他还最早提出了一体化的国内政治路径( domestic politics approach to integration )。此外,如前所述,霍夫曼区分了低级政治与高级政治并对欧洲一体化的“莫内方式”( Monnet method )提出批评,认为各国政府愿意在低级政治领域进行合作,但是在高级政治领域,由于涉及国家的根本利益、政府的自决权和民族认同问题,国家不会接受既无保障又失去控制的状况。政治领域的一体化只能通过政府间的磋商和协调以及持续的讨价还价来进行。
霍夫曼的贡献在于他重新肯定了国家及国家利益的中心地位,认定政治和经济是两个相对自治的领域,而他这一理论的弱点也就在于对高级政治和低级政治的划分。因为在国家主义盛行、个人和社会生活被国家全面侵蚀的时代,很多“低级” 的事都会因国家安全的理由在所谓的低级政治和高级政治两个领域间可上可下,而国家安全则是高级政治核心中的核心。虽然70年代欧共体的发展状况较好地反映了政间主义的解释,但是80年代以来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使得政府间主义的理论解释相形见绌,无法给出有力的分析。《单一欧洲文件》的签署和施行引发了新一轮的一体化理论研究,自由政府间主义应运而生。
自由政府间主义(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m):
自由政府间主义的创始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安德鲁。穆拉维斯克( Andrew Moravcsik )。他对欧洲一体化较为系统的解释开始于他对《单一欧洲文件》谈判的思考,1991年他在《国际组织》杂志上发表了《单一欧洲文件的谈判:国家利益和欧洲共同体内通常的国家管理》一文。1993年他发表了《欧洲共同体中的优先选择与权力:一种自由政府主义间路径》一文,1998年他发表了专著《欧洲的选择:从墨西拿到马斯特里赫特的社会目标和国家力量》 [82].穆拉维斯克将其理论称为自由政府间主义,把关于优先选择形成的自由主义理论同对成员国之间艰难讨价还价的政府间关注进行了全新的综合,对斯坦利。霍夫曼等人的政府间主义进行了一定修正,以解释在欧盟框架下进行的政府间讨价还价的性质和欧盟的发展演变。
自由政府间主义有三个基本假定。1、在政治中,基本行为体是理性的、自主的个人和集团,这些个人和集团在自利和规避风险的基础上相互作用;2、政府代表的只是国内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在国际交往中这些人的利益制约着国家的利益和身份;3、国家的行为以及冲突与合作模式反映了国家利益的性质与结构 [83].此外,穆拉维斯克的理论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即国家是国际体系中最主要的行为体。自由政府间主义的核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关于理性国家行为的假定。理性国家行为并不来自固定的优先选择,而是源于国内政体中的动态政治过程。理性行为意味着国家会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经济相互依存的成本和收益是国家优先选择的首要决定因素。二是国家优先选择的形成取决于国内政治因素。只有通过国内政治路径才能解释国家的目标如何受到国内压力和相互作用的型塑,而这经常要受源于经济相互依存的制约因素和机遇的影响。穆拉维斯克认为,理解欧共体成员国的优先选择和权力是对欧洲一体化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而“理解国内政治是分析国家间战略互动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补充”。“对优先选择和战略机遇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相互作用型塑了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84] 三是对国家间谈判的政府间主义分析。成员国政府在国家间关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欧洲一体化即是在成员国政府间交易的推动下进行的。这是穆拉维斯克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对国家间谈判进行的政府间主义分析的主要论点。一体化不是自动成长的过程,而是成员国政府理性选择和相互交易的结果。
在上述理论背景下,穆拉维斯克提出了所谓的双层博弈模型来分析欧洲一体化进程。在他看来,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博弈,一是成员国国内政治层面的,即国家优先选择的形成过程,另一个是欧洲层面的,即政府间讨价还价战略的形成过程。这一双层博弈分析可看作是自由政府间主义内在的理论支柱。在以双层博弈模型分析欧盟决策过程时,自由政府间主义将欧盟决策过程划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国家优先选择的形成;第二个阶段是国家间的讨价还价;最后一个阶段是制度委托,探究国家选择将政策制定委托或共集于国际机构的原因。每一阶段都涉及一系列不同因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穆拉维斯克的自由政府间主义强调政府间谈判在欧洲一体化中的首要地位和成员国国内政治的重要性,但是该理论并不否认制度( institution )的作用,反而认为制度是正数和讨价还价的推进器,在欧盟决策中发挥着一定作用,超国家机构对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影响是有限的。
穆拉维斯克的自由政府间主义是欧洲一体化进程和一体化理论发展的自然结果。对于这一理论,学术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之为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三大主流路径之一。自由政府间主义对当代欧洲联盟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促进了学者对一体化理论的反思。由于这一理论在研究欧盟内的政府间讨价还价时运用了政治方法和经济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研究一体化的一种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从实践角度看,自由政府间主义对欧洲一体化进程有着很强的解释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谈判从性质上讲的确是政府间的,这一理论对政府间讨价还价的分析是有效的。《尼斯条约》再次验证了欧盟主要是一种政府间机制,主权国家仍然是欧盟活动中的主角,国家利益而非欧盟共同利益是成员国的首要考虑,欧洲一体化只有符合参与各方的利益才能获得推动。
当然,自由政府间主义也存在一些受到其他理论流派[85] 批评的缺陷和不足。首先,自由政府间主义对一体化进程中许多重要因素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1、穆拉维斯克没有充分注意欧盟对战略的选择的影响,也没有把安全政策包括进去。对外部的关注太有限,这是自由政府间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2、在解释欧洲一体化时,穆拉维斯克只注意了经济相互依存这一促动因素而忽视了政治方面的影响。3、自由政府间主义过于重视正式的、最后阶段的决策,忽视了非正式的一体化及其对正式决策者施加的限制。其次,自由政府间主义过于强调了国家的作用,其对国家理性的假定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例外情况。实际上,国家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国家的政策形成过程中时常会有“黑箱” 操作,而且目标的形成、战略的追求以及所采取的最后立场正如国内的政策制订一样无序和不可预测。再有,自由政府间的理论体系缺少了反馈这一必要环节,没能论述欧盟系统中作为决策之后果的政策反馈的重要意义。对于行为体的利益和优先选择是否受到欧盟机构和一体化进程本身的影响,该理论几乎没有涉及。最后,穆拉维斯克在对欧盟决策过程的分析中虽然涉及制度的作用,但仅仅把欧盟的制度结构视作依赖变量,没有研究欧盟的特性,未重视超国家组织和跨国行为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其分析无法充分反映欧盟制度实际发挥的影响。与此相关,该理论低估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超国家行为体比如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跨国行为体如欧洲跨国公司所施加的影响。
综上所述,每种理论和流派都反映了当今地区一体化的部分现实,但也都有其自身理论范式的局限性。而且一体化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复杂过程,同时还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因此,仅仅从一个角度静止地观察它,是不可能看到其真实面貌的。一体化的学者们的研究就好比是盲人摸象,每个人看到的或者说能够解释的都是一部分。安德鲁。赫里尔教授指出了理论工作者应该正视的三个问题:首先,每一种理论都存在其一定的解释强点,这正是理论多样化的体现;其次,由此学者们应该了解不同理论逻辑之间的互动性质;最后,人们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理论来对地区主义进行不同的理解。(资料来源:高华)
者 吕明 陈红雯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年);15、《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