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意外之生命标价
一、遇难者的生命价值多少?
在一个人活着的时候,很少有人能对一个具体的人进行准确的标价。即使是CEO之类的人物,其薪水也只是对其一段时间工作的报酬,与其终生价值无关。
但是,空难却可以为一群受害者的生命进行最后的标价。虽然同为“空难”事故丧失生命,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情况,对生命的标价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差别之大,超出人们的想象,为了研究各国的经济情况,也为了研究生命的价值,笔者搜集了几起空难事故的事后赔偿情况。列表如下:
航空公司/空难 |
空难时间 |
空难总死伤 |
人均赔偿 |
东航包头空难 |
20041121 |
55(47乘客) |
21 |
北方航空大连空难 |
20020507 |
112(103乘客) |
¥18.4-19.4 |
国航釜山空难 |
20020415 |
部分遇难(126) |
$8 |
法航协和空难 |
20000724 |
113(96乘客) |
$300 |
武汉航空武汉空难 |
20000622 |
(38乘客) |
¥12.11 |
韩航上海空难 |
19990415 |
5(地面人员) |
¥88-110 |
泛美航空洛克比空难 |
19881221 |
269(235乘客) |
$212 |
说明:以上数据系由航空公司支付的赔款,不包括乘客投保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
资料来源:根据媒体关于历次空难的报道整理。
二、对空难事故的处理
A、纯粹发生在国内公司与乘客之间
武汉空难的赔偿办法:38名遇难乘客的人身赔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每名遇难者的身体损害赔偿费7万元人民币;二、考虑到1993年以来物价指数实际情况,每名遇难者赔付额再增加4.45万元;三、每名遇难者另获3600元丧葬费。此外,在遇难者家属签署赔付协议并同意火化的基础上,每名遇难者可获适当补偿费,最多3000元。每位遇难者自理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按有关规定的最高额2000元赔偿。在事故现场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能查实者将归还遇难者家属,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共计12.11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赔偿11.45万元,丧葬费3600元,慰问金3000元)。虽然一些死难者家属对12万余元的赔偿标准让难以接受。但是,此事最终还是这样了结。
大连空难的赔偿办法:“5·7”北航大连空难的赔偿办法公布。该办法规定,本着“适当从优、瞻前顾后”的原则,每位购买机票的旅客,最高可一次性获得19.4万元的赔偿,最低可获得18.4万元赔偿。赔偿费包括:国家规定的7万元最高赔偿,在此基础上按人道主义精神增加6.3万元等。值得注意的是,北航大连空难的赔偿处理不仅果断,而且赔偿数额大大超出了以往国内航班空难的法定赔偿标准。
B、发生在国外航空公司与国内居民之间
韩航上海空难的赔偿办法:
C、发生在国内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线上
我国规定在国内航线发生空难时,在承运人责任险方面,中国人、外国人是差别对待的,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人获赔最高额是7万元人民币,而外国人则按国际公约将获得将近8万美元的赔付。专家指出,由于此次空难(指国航釜山空难)事故是在国际航线上,事故发生地在韩国,按照我国加入的华沙条约规定,国际航线旅客不分国籍,相应的保险赔付是平等的,航空方面要支付每人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8万美元,不应该存在内外差别。
2003年11月,“国航釜山空难”首个经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次性赔偿廉先生夫妇94万多元。原告廉先生、韩女士的女儿廉小姐经人介绍,与韩国人朴先生相识,双方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
D、国外航空公司与外国公民之间
法航协和空难每家获赔300万美元。
三、华沙公约规定的空难赔偿
提起空难赔偿,一定得从国际性的空运(包括载人与载货)协议“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谈起。这个公约制定于1929年,共有41个条款。1955年制定的“海牙草案(Hague Protocol)修改了“华沙公约中的一些条款。
我国是华沙公约签约国,并立有一部“空运法令”(Carriage by Air Act),法令把原本的“华沙公约”与经“海牙草案”修改的“华沙公约”收入其中。
华沙公约条款(第17条)规定航空公司须对搭客在飞行、起飞与降落时的伤亡负责。另一个条款(第22条)则把航空公司所须支付的赔偿限定在每名搭客25万法郎(Franc)以内。华沙公约中的Franc原指法国货币单位“法郎”,后修改为每Franc等于65.5毫克纯度90%的黄金的价值,并依照判决时的金价换算为有关国家的等值货币。航空业者为求方便,一般把这个限额当作约7.5万美元。把上述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看,效果也就是:无论飞机为什么出事,航空公司都必须赔偿死亡或受伤的搭客,不过赔偿额是每名搭客最多约7.5万美元。
一些航空公司给予死者的赔偿可能超过这个限额,但这是各家公司的商业决定,华沙公约没有规定他们这么做。
四、谁给遇难者的生命最后定价?
从上面几个实例的实际赔款情况来看,最高的为泛美航空洛克比空难的特殊赔款212万美元/人(折合人民币1754万元),最低的为武汉航空的武汉空难仅为12.11万元。在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144.8倍。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个极端情况,那我们就用法航协和空难与北方航空大连空难进行比较。北方航空大连空难每人赔款最高为19.4万元,法航协和空难每人赔款为300万美元(2482万元)。二者相差129倍。
为什么有如此之大的差别?从129倍到144.8倍,中国人的生命就只有外国人的1/129或者1/144吗?中国人难道就真的是命贱吗?
据航空保险业人士透露,在欧洲,现行的赔偿标准一般是60-100万美元,但这次(法航协和空难)可能达到200万美元。法航重申愿意与每个有合法赔偿权利的人迅速达成协义。在这之前曾有代表45名德国遇难者家属的律师威胁说,如果他们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他们将到美国法庭要求赔偿,美国空难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每人300万美元。
空难赔款其实就是一场看不见摸不着的博弈,在一种不重视个体生命价值的体制中,个体是可有可无——7万元人民币就值一条人命对此作了注解。这不是由哪一个人决定的,这是体制决定的。据说,国际上空难赔偿数额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不区分旅客的身份,法律明确规定统一的赔偿数额;二是根据余生收入计算法来确定赔偿数额。中国的7万元赔款与上面两种规定都不靠边,它是由体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