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归位


民营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归位

牛国元

目前,比较一直的看法是:进入2005年,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宏观环境趋于转好,其理由为:中国第一部《物权法》颁布实施已是大势所趋,国务院《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也将很快出台。今年从国家到地方在编制“十一五”规划中,民营经济的发展都已被历史性地正式列入发展规划。有迹象表明,包括金融、军工、垄断行业等投资领域将进一步对民营企业开放。金融体制改革也将取得实质性进展,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望得到缓解。加之,到今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这将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等。那么,民营经济的发展道路至此就果真会一马平川了吗?我个人的答案是否定的,且我固执地认为:有利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利于像宁夏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还远末成熟。仅从民营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的对接程度来讲,不协调的因素还有许多而且消除的难度较大,如果处理不好非但会影响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还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值此机会,简单陈述一些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大家。

一、民营企业家因发展环境不成熟所产生的忧虑很多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家所承受的压力,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在众多的海外兵团面前,在不规范的政府行为面前,在不断变化的市场风险面前,在信用迷失的商业规则面前,在非正当的同行竞争压力面前,民营企业家的忧虑太多:

一是忧虑财富安全没保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宽了民营经济的政策,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逐步好转,但从整体上讲,民营经济还没有受到社会上一视同仁的对待,特别是在法律上缺乏保护。害怕露富的心理普遍存在,部分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做大做强后对财产安全存有明显的后顾之忧。据《南方周末》报道,沿海地区因此种心理的存在以致有些民营企业家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到境外,使大量本应属于中国人的财产白白流失了。

二是忧虑生命安全没保证。民营企业家已被看成是继警察、前线记者之后的第三类高危险人群,在各种职业中民营企业家遭遇敲诈与绑架的概率最高。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透露,2004年全国绑架案立案3863起,破案率75%,遭绑架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比较富裕的企业家和名人,二是家境富裕的中小学生。其中以民营企业家和其子女居多。《中国工商》杂志曾发表的一份调查显示,进入富人行列的民营企业家最大的心愿,就是“生命安全”。一些民营企业家遇到敲诈与绑架往往采取私下了结的办法,使一些黑恶势力更加肆无忌惮。部分民营企业家不得不接受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因寻求“保护”过度或方法不当往往成为局部地区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忧虑一些不平等的罪名。我国的部分法律法规本身还存在着歧视私营企业的问题。如有规定:从公有单位向私营单位的资金转移,不论多少,就视之为挪用公款罪;但从私营单位向公有单位的资金转移,不论多少,只能称其为“集资”、“入股”等等,与罪无关,因为那是私人财产。当前,我国不允许私人银行的成立,对其它民营金融机构的审批也很苛刻,国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又存在极大的压抑和不平等。民营企业在解决资金困难方面,筹资的渠道非常有限,且融资的门槛较高,如果向民间集资,弄不好就会构成非法集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见诸报刊的很多。

四是忧虑地方政府失信。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往往使在成长中的民营企业遭遇危机,某些政府部门利用权力参与不正当竞争,更是把部分民营企业推到了进退两难的境地。事实上,目前许多民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之类的失信行为,都是先由政府失信造成的,因为先有了政府拖欠工程款,才后有了开发商拖欠民工工资。政府行为中有时候的“拍脑瓜”决策行为,是引致部分民营企业家选择投资项目时走入误区、或企业经营失败的主要因素。所以,有时候民营企业家信用缺失是对政府引导行为偏离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的抵触。

五是忧虑政府“一站式”服务难落实。近年各地在落实和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和完善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许多需改进的地方。许多原本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或必须提供的服务,可一旦履行就似乎成了恩赐,且效率低无法令人满意。据我区一位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反映,学校每年至少要应付15个以上政府部门的检查、审批,要盖10个以上的公章。原本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检查、审批是可以集中搞一个“一站式”服务的,但总是难集中。大多政府机关一再强调要提高工作效率,但许多简单的事往往复杂化,令人困惑。

六是忧虑商业秘密难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缺乏保障,是民营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掌握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后,一旦跳槽,或被高薪挖走,就会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甚至会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民营企业对此束手无策,因为目前尚没有法律条款对此行为予以约束。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方面更是没有保障,前不久,在主笔自治区“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我区部分民营企业家所提出的“敬、压、防”的人才观点,实为民营家企业的悲哀,更是人才的悲哀。如此等等,民营企业家的忧虑还有许多,恕不赘述。

  二、政府行为不规范是民营企业家产生忧虑的主要因素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或者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民营企业家队伍的素质问题,而是政府行为如何归位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讲,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来自政府行为的侵权和司法不公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家这忧那也忧,纵有千般忧,但时下,在谈到民营企业家的时候,总会听到社会上或者来自政府方面对民营企业家的指责声。诸如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偏低、缺乏诚信等。客观公正地讲,这对民营企业家是不公正的。因为,民营企业家的毛病大多都是政府行为缺失、错位的折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政府逼出来的,是一种无奈之举。来自司法部门的调查表明,2003年我国在涉及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诉讼中,有57%的侵权行为来自政府,28%是由于司法不公,只有15%是由于企业之间的诚信缺失引起的。

2.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于现阶段我国行政职能的转变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在双轨运行状态中拥有和行使着应由市场主体拥有和行使的权力。而转轨时期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以及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变化使政府官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相对下降,一些人因此产生了较强的利益追求和非正当谋利的欲望。同时,政府自身管理的人治特征仍然突出,受立法机制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确和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制约,完整的政府公务人员行为规范还没建立起来,如不少行政法规难以出台,或不得不具有“暂时”的特征,使一些空白得不到填补,已出台的法规制约力大打折扣。在这样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成了唐僧肉,谁都想吃一口。

3.地方政府的“准企业行为”对民营经济的影响。地方政府的财力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地方政府为达到财政收入最大化,必然会努力保障本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利润目标的最大化。这就使它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而且也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的经济组织。拥有较大资源支配权的地方政府具有“准企业”性质,并因此导致其扮演的角色错位。政府和企业之间最根本的分配关系是税收,企业向政府纳税、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而目前的地方政府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方面做得很不够,却过多的参与投资、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准企业行为”,也因此使许多乡镇企业和一些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染上了“国企病”。地方政府 “官逼民营经济发展”的“过分热心”,有时非但会使政府背上不该有的包袱,而且会使民营企业产生依赖而迷失发展的方向。

4.地方保护主义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民营经济的经营目标具有强烈的趋利性。在其发展之初,尤其是法制不健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短期化行为,甚至是违法乱纪行为,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乱砍乱伐等问题。全国有许多地方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制假“专业镇”、“专业村”。宁夏达到类似“专业”规模的不多,但窝点还是不少。形成这些现象的原因自然有民营企业自身约束不够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与地方政府对此监督不力、甚至暗中保护、纵容有关系。而且,一般说来,越是下一级政府,地方保护行为就越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形成的利益由本地区独享,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却由比它大得多的区域甚至整个国定承担。有的地方政府只顾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出现上述问题时,制止仅仅是形式上的,当然禁而不止。地方政府是税收的获得者,但责任、尤其是罪名却要民营企业一家承担,显然有失公平。譬如小造纸厂、小加工厂,还有一些土炼油厂之所以屡禁不止,就属于此类。

5.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管不规范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对民营企业在纳税问题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先发展、后规范,法制应让位于发展搞活企业的目的。为了以政策来吸引投资,有的地方对新办民营企业征税可以进行一对一谈判,实行协议税。随意的减让税收,明地里不能做,就通过奖励的方式变相的将征得的地方财政可得的部分返还一部分给企业。政策的差异性、随意性使民营企业偷税漏税有机可乘。民营经济中,偷税漏税最严重的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目前这类企业还有许多没有建立完整的财务记录,征税时多采用定额税制,按其生产规模确定定额,如根据其注册资金的多少或拥有的设备数量来确定,而一些业主和企业往往低报注册资金、分散生产设备,造成生产规模小的假象,以得到低额定税,而有关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其网开一面。不平等的竞争自然会导致无序的竞争,无序竞争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最大问题。

6.有些政府官员腐败行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将预算外资金或游离于财政体制之外的资金,半公开或不公开地注入私营企业,官员们因此半公开地担任该企业的顾问、经理等职务,一方面从中获得高额的地下薪金和分红,同时也充当这些企业违法乱纪的保护伞;有的私营企业或戴“红帽子”的民营企业是由地方政府官员以非公开的身份或以其亲友的名义兴办,利用其所处的官位优势与别的企业进行不平等竞争,有的通过这个渠道将受贿、红包、回扣所得的非法收入合法化。这类畸形发展的民营企业不仅自身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且给整个社会产生了很坏的示范效应。

三、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政府行为归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藏富于民才能富民,富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发展民营经济是藏富于民的有效形式,是提高全民经济能力的最佳途径。发展民营经济,政府如何作为?学习浙江好榜样!浙江的经济发展速度在全国并不是最高的,但其发展的质量却是无可争议的。老外惊叹:到了浙江才感到中国人民真正富起来了。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认为:学习浙江首先得学习浙江发展民营经济的经验,关键是要学习浙江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服务意识。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职能转变、即行为归位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地方政府职能。一要努力减少政府直接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退居幕后,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而政府的工作重点,则要转移到创造良好的环境上,对经济活动从宏观政策上给予全力指导;二要健全法制、公开政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民企充分施展才能、放手创业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三要加快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机构,以科学规范的制度来保证从政人员的素质,从制度上抑制机构膨胀,保证廉洁高效;四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人员的行为并保证执法的有效性。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要有相应的监督与制裁措施,要注意防止和清除司法腐败。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首先体现在依法治政府依法治机关依法治官员方面,而不应是重点体现在依法治民方面。

2.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规范经营行为。地方政府应尽快理顺管理体制、转变管理职能,扭转目前因管理力量薄弱、政出多门、配合不力带来的都管都不管的交叉、重复、空档的状态。同时,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制度,加强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防止和及时处理民营企业不正当经营活动。

3.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民营经济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受到法律保护。营业执照是其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缴和吊销之外,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缴。规范行政收费,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应坚决取取消,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要特别注意在治安环境等方面“照顾”好中小企业,“照顾”并不是给优惠政策,而是不让别人“欺侮”它,给民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建起一堵“保护墙”,坚决消除不良势力和违规行为向民营企业随意“揩油”。

4.创造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应允许其依法开业经营。应允许民营金融机构一定的程度上有所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可成立信用保证机关,提供担保,帮助科技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获得贷款。当然,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贷款并不是由地方政府出面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而是应通过大规模调查摸底,把好的企业推荐给银行;当前还要重点妥善解决好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问题。

5.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要简化办照、办证手续,凡申请开办民营企业的,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实行许可证或专项审批之外,其它规定不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段,缩短办证时间,要把“一站式”服务真正落到实处;税务部门要积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允许从事批发业务的民营企业使用大额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