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子弟上学——教育与经济



  中国的改革开放导致大批农民放弃土地耕种进入城市务工。在这个过程当中,附带产生了跟随进城的农家弟子的受教育问题。

  由于教育体制的问题,在几乎所有的有大批农民工存在的开放城市里,都应运而生了一种面向打工者子女的自发的民工子弟学校,因为他们读不起也上不了面向市民的学校。农民中的有知识的、有责任感的人或说有商业头脑的人就是这些学校的创建者,他们满足了大批农民子女的上学读书的渴望和要求,也附带解决了农民教育和看护孩子的困难。

  这些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运作是商业性质的,依靠向农民工收取学费等支持运转。但是,它的价格在较低的水平,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匹配。为了能够运作下去,它所提供给这个交换中的交换供量也自然降低到较低的水平,也就是说,它可以提供的服务比起公立的学校来是低水平的,无论是教育设施还是教育的质量,但是这是农民工可以接受的。

  2003年5月8、9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一个关于北京农民工子女失学的节目,讲的是河南农民在北京开办专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被某教委以不符合办学条件为由予以关闭,导致包括一名叫“燕子”的小女孩和她的弟弟失学在家的事。姐弟俩失学在家还每天坚持自学,把作业让以前的小朋友带到已迁往远处的学校让老师批改,情景让人不胜唏嘘。节目做得蛮充实,但是并没有分析出个子丑寅卯来。

  到底该不该开办这种设施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水平都达不到教委要求的学校呢?从经济学的角度这个问题可以演化为:消费者到底有没有选择有区别的需求的权利。教委根据某个行政文件,以必须让民工子女接受与城市人口子女同等的教育为由关闭这些学校,事实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不同质量的商品的自由。

  传统的经济学的需求理论,不能有效地分析这里的问题所在,因而客座的经济学嘉宾尽管从教育的成本侃侃而谈也无济于事。在《统一经济学》的需求理论看来,价格是消费与否的门槛(阀值),消费能力越过这个阀值时,消费者选择“消费”,这个阀值的大小与消费者消费的量没有关系,消费量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值。不同的是,要么消费一定量的某种商品,要么被迫放弃消费这种商品。价格的高低是相对不同的消费者的积蓄水平而言的,而不是传统经济学所谓的某种商品具有某种“价格”。卖方固定的期望价格,对不同的买方来说它的高低是不同的。由于消费能力的差异,人们就会对同类商品的质量要求不同。

  对在北京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的经济能力只能使他们的子女接受这种“不合格学校”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对他们来说是奢侈品,消费不起。消费不起奢侈品,不意味着就不消费低档次的同类商品。教委取缔民工学校,事实上就是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低档次商品的自由,这显然是不对的。在“燕子”要么上民工子女学校要么失学在家的选择面前,事实上她的家长选择了后者,而这个选择是剥夺了他们的选择自由而强加给他们的。

  生活中,类似这种消费低档次商品的行为比比皆是,我买不起先进的等离子电视不意味着我不看电视,我可以买一台普通的彩电,它传递的信息量一点也不比等离子电视少;住不起别墅不等于我就要流落街头,我买套最低档的住房总可以吧?这也是不同质量等级商品均具有市场基础的根本原因,我们应该做的是监督市场,防止低档次商品冒充高质量商品欺骗消费者,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把低档次商品逐出市场。

  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运作完全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形式,农民工子女的到这种特殊的学校读书不是什么人强迫的结果,而是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受到交换条件约束下的选择,但选择是自愿的,用我们前面定义的“公平就是自愿”的原则来看也就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同时存在了另外一种非完全市场化的学校和管理机制。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农民在这个交换选择中的自由被剥夺了,他们要么接受较高的价格,要么只好放弃这个交换。

  事实上,那些用来接受关闭学校学生的学校,在此之前也有向社会招收农民工子女的需要,但是,他们所能接受的条件和农民所能接受的条件相差较远,也就是说没有成交的价格区间存在。因而,所能接受到的学生也仅仅限于成功在城市立足、家庭状况较好的农民的子女。

  现在,农民工子女学校被关闭之后,这些学校就有了充足的生源,尽管接受条件不如对市民子弟的高,但是还是要高于农民原来的情况。对后代的教育是每一个人的大事,所以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农民没有选择燕子家长的决策方法让孩子失学在家,而是被迫接受了较高的教育费用支出。

  我们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受损失的是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创办者,得益的是接受学生的公立学校,而这个转变是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得以实现的。

  政府究竟该不该将教育市场化,如何市场化的确是一个麻烦的问题。最近香港也出现了政府“杀校”的现象,所遇到的阻力和社会反应从香港电视台的报道看与北京的情况相仿。

  事实上,在新的公立学校里也存在两种不平等。其一,由于转来的学生的水平较低,他们大都被编在“差班”里,配备的教师质量也相对较差,这叫做“因材施教”。此外,政府部门也考虑了农民的承受问题,采取区别收费和补贴的办法,但是,这对市民来说就似乎显得不公,因为有价格歧视之嫌疑。价格歧视的存在似乎又为学校因材施教的策略提供了理由,结果导致事实上并没有起到提高农民工子女水平的教育水平的效果,唯一的结果是公立学校的收入增加了。

  假如北京市政府出台一个关于住房的法规:为了保持首都的形象,只能建造和购买别墅级的住房,这样合理吗?该不会有一天,北京市建委也来个“北京常住人口一律要购买别墅,以体现中国首都之气魄”吧?

  这样说,不意味着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有什么问题,农民工子女学校不存在假冒伪劣的问题。它没有冒充高等学府和公立学校的行为,是以真实身份出现的。劣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对消费者有没有安全威胁和危害,其次有没有隐瞒其质量状况。农民工子女学校只是质量等级不同的学校,而且农民对此是十分明白的,知道其教育水平较差,但是提供了一个让子女受到基本教育的可能,这个低水平的教育远比让子女流浪街头要好得多。

  对日常商品,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对特殊商品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比如该不该限制低端产品的生产,对什么产品应该设立一个市场进入的门槛,市场化适用于什么对象等等是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市场化就不能限制公民的选择自由,有成交的自由,也有拒绝成交的自由。

  教育问题是民族大事,不是儿戏,政府绝对不能采取简单的市场措施来处理,对教育的投入应该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宜将此责任转嫁到公民身上,尤其是不公平地转嫁到不同的公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