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可说的,只能显示……凡可说的,都是可以说清楚的……凡不可说的,应当沉默。[1]——维特根斯坦
按法条主义逻辑,国家禁止民间收债,故民间收债违法,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对收债人应严肃处理,对委托人应加强教育,甚至处罚。但事情是否如此简单?一旦超越书本上的民间收债规则,进入“行动中的法”之视野,我们会有更丰富的观察。本文发现,国家禁止民间收债抑或法律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2],这一流行的法律信条和当然的实定法规则在社会实践中却是一项极其笼统的主张,在官方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相当距离。我们面临若...
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以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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