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赵渊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法学博士。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澳门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员工作。目前正在主持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出版个人英文专著1本。在《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International Company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Company Lawyer》和《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等国内外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标准普尔败诉揭露评级行业弊端


  2012年1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标准普尔确实存在“欺骗”和“误导”的行为,并应为此向投资者支付3千万澳元的赔偿金。虽然标准普尔已就该案提起上诉,但这仍然无碍判决的历史意义

  2011年10月3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2家地方议会入禀联邦法院,起诉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称其在2006年给荷兰银行(ABNAMRO)推出的一款金融衍生品评定信用等级时犯有过错,导致它们在购入这些所谓的AAA级产品后即蒙受巨大损失。时隔一年后,2012年1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标准普尔确实存在“欺骗”和&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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