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青松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不能计收复利。
本案中,债权的受让人佳利鸿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其前手债权人佛山市杰益物流有限公司也是非金融机构,原债权人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行,债务人为北海渔业公司。
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最高法院是这样论述的: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佳利鸿公司不能向北海渔业公司计收复利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1、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关于复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