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就本案而言,质证及庭审过程中博主提出很多异议,并书面出具详细质证意见,但对方在庭审中及其后均未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博主认为,对方主张的需要认定的事实在时效、主体、客观内容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认定范志毅先生承担责任证据严重不足,故再通过代理词详细表达了相应的观点。以下代理意见可反映案件相关事实。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接受本案被告范志毅的委托,指派刘汉文、徐辉律师作为代理人,就苏州******有限公司诉范志毅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材料、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庭审情况,发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