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的行为。而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所谓“私力救济”的方式对吴某某进行敲诈勒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充电宝,予以没收。
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二人系朋友。因经营所需,吴某某夫妻二人向张某某借款10余万元,却迟迟未归还。因张某某着急用钱,在多次向吴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于2022年5月份,利用帮助吴某某看管洗车场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和充电宝藏匿于吴某某位于洗车场的休息室内,对其生活隐私进行录像,共计拍摄4段录像,并从中截取吴某某裸照325张。后张某某创建新的微信账号,编造该微信使用人与自己的微信聊天内容,并将该微信内容出示给吴某某,称该人以将吴某某裸体照片散布相要挟,欲索要吴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吴某某报警,张某某未得逞。2022年5月21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危及了他人的隐私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综上,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在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中,吴某某夫妻不还钱,张某某本该诉诸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却谎称别人用裸照要挟吴某某,让吴某某出钱,最终却导致自己犯罪。包括其本人及家人认为其是“私力救济”,恰恰是对“私力救济”理解不当造成。公民在行使私力救济行为时,往往都被激动的情绪蒙蔽双眼,无法理性的判断自己行为的正确性、行为的轻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不能盲目采取所谓“私力救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适用,同时也要避免自助行为的滥用,不能以强行扣押车辆、私堵大门及出入通道、私自拘禁当事人、散布他人隐私、泼洒脏物、人格尊严辱骂等类似形式进行“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