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快的驾驶速度安全地完成一段行程”一直是驾驶员们的行车追求,但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肇事之鉴,事实证明:“快”与“安全”很难兼得,日前,长岭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民事审判庭法官王洪敏的公正裁决下,该案圆满解决,一起来看看究竟咋回事?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30日晚5时20分,李某驾驶四轮式拖拉机在G334线公路发生事故,停在道路右侧等待修车。半小时后,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李某事故地时,与李某的四轮式拖拉机相撞,后又将李某撞倒,致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受伤后,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潘某、徐某(潘某驾驶车辆的实际持有人)协商赔偿金额无果,李某向长岭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过程
7月6日上午,长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了解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王洪敏归纳争议焦点,依法判定潘某对李某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潘某在其未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赔偿李某剩余经济损失8万余元及鉴定费3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本事故中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扣除其未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的数额后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应自行承担30%的损失。关于潘某与徐某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买卖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徐某将车辆卖给潘某的事实可以确认,故李某主张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购车需过户,行车要谨慎。交强勿忘保,过期要续保。这里提醒所有的驾驶员们注意安全行驶,切莫发生事故后,才留下“悔意晚矣”的泪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