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正名
正名,是循名责实中的一个观点。在《易》经中,此观点是用阴阳爻“当位”与“位不当”来表示:凡奇数的一、(称“初”)三、五爻,为阳位,偶数的二、四、六、(称“上”)爻,为阴位。凡阳爻处于阳位、阴爻处于阴位者,叫做“当位”,反之,则称作“不当位”或“位不当”。一般情况下,“当位”比“不当位”发展前途为好,这是因为名正而言顺的关系。如“”卦初九、九三、九五爻均为阳爻居阳位,六二、六四、上六都是阴爻居阴位,再加
上下卦为火,上卦为水,就像炊火煮釜水一般,事物相济,所以就命卦名曰《既济》,反之则命曰《未济》。
轩辕黄帝引中国的道学理论制定法律,以法而治国,他强调法律在刑名上,一定要做到名副其实。在量刑上,一定要宽严适度。在执法上,必须要虚静谨听。其论之曰:“天下有事,必审其名,名正而循名,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审察名理终结,是谓究理。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①春秋时期的管仲,对于中国的道学理论是学习、传承是最好的。他也说:“修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②孔子的学生子路问孔子:“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孔子答道:“必也正名乎!”接下来,孔子就对“正名”的意义做了一番论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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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经法·名理》。
② 《管子·桓公问》。
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①
正名观点的提出,其主旨要是为强调循名责实的重要。因为自然界有自然界的秩序,人类社会有人类社会的秩序,自然界名实不符,人们便难以进行科学研究;人类社会名实不符,就会造成权力与义务的混乱。所以,“名”与“实”的问题,是与“治”与“乱”相联系的。也就是说,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多了,就会造成人间乱象横生,乱象横生的社会,便谓之曰“乱世”。由此而言,治世必须注重正名,只有正名,才能求实,正名是求实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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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论语·子路》。